肉类行业舆情周报(9.19-9.25)
时间:2026-09-28
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温州瑞安市易发蔬菜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0期)。通告显示:温州瑞安市易发蔬菜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屯蓝莲花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0期) 第 51 号。通告显示:奎屯蓝莲花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称),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15.2µg/kg;65.7µg/kg;氟苯尼考≤10µg/kg;≤10µg/kg。
3、中阳县晋辉农家鲜肉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及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第三期信息通告,通告显示:中阳县晋辉农家鲜肉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25),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426µg/kg//200µg/kg; 多西环素297µg/kg//100µg/kg; 地塞米松2.75µg/kg//1.0µg/。
4、西海镇西海综合平价超市销售的乳鸽不合格
2026年9月21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5号,通告显示:西海镇西海综合平价超市销售的乳鸽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04)。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2.51µg/kg║不得检出,环丙氨嗪║194µg/kg║≤50µg/kg
5、海口秀英黄雄光鸡鸭肉摊销售的乌鸡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海口秀英黄雄光鸡鸭肉摊销售的乌鸡,其中甲氧苄啶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标称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制鸭血豆腐(冷冻)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16号)。通报显示:浙江省宁波鄞州毛之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制鸭血豆腐(冷冻),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安徽佑福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蚌埠睿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风味涮肉卷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安徽佑福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蚌埠睿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风味涮肉卷不合格(250g/盒;佑福临和字母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1-24),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1g/100g║≤0.25g/100g。
8、黄山徽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林鸡(腊香原味)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2期)。通告显示:黄山徽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林鸡(腊香原味)不合格(620克/袋 ;生产日期2026-02-0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424g/kg║≤0.075g/kg。
9、广东晟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腊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及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第三期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柳林县阿三诚信熟肉批发部销售,广东晟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腊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中励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4-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4g/100g||≤0.5g/100g。
10、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蛋卷(老味千子)(熏煮香肠)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报显示: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蛋卷(老味千子)(熏煮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3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1、哈尔滨市裕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肠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报显示:哈尔滨市裕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肠不合格(生产日期 2025/8/19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2、贵阳花溪刘老三熟食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7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花溪刘老三熟食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9),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548g/kg║不得使用。
13、涟水县高沟镇居高缘捆蹄厂生产的兴淮缘肉皮捆蹄(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号)。通告显示:涟水县高沟镇居高缘捆蹄厂生产的兴淮缘肉皮捆蹄(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40克/袋;兴淮缘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5.2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
14、标称四川省成都元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16号)。通报显示:嗨享牛肉工厂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嗨味食品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元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酱卤肉制品),其中铬(以Cr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标称重庆记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辣子鸡(麻辣味)不合格
2026年9月1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30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12号)。通告显示:渝中区是福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记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咀爽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辣子鸡(麻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新疆南疆北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9期)第 50号)。通告显示:新疆南疆北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五香味)不合格(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1-26),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19g/kg||≤0.075g/kg。
17、贵阳云岩刘大秀食品店销售的自制卤鸡脚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7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云岩刘大秀食品店销售的自制卤鸡脚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2/1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7.7mg/kg║≤30mg/kg。
18、民生路集贸市场雷仁琴卤味店销售的的自制卤鸡脚不合格
2026年9月17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7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民生路集贸市场雷仁琴卤味店销售的的自制卤鸡脚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3/229),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57.7mg/kg║≤30mg/kg。
19、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3期)。通告显示:宿州市好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宿州市冠品郎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泡卤鸡爪(辐照食品)不合格(238克/袋;冠品郎专注冠军品质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3-0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氢║79.1mg/kg║不得使用。注:该产品为网抽食品:拼多多(手机App);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
20、沈阳启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拌香辣牛板筋不合格
2026年9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9月14日)。通告显示:沈阳启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拌香辣牛板筋不合格(250克(牛板筋150克、香辣干料50克、食用植物油50克)/袋;启小航和字母;生产日期2025/12/1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96000CFU/g/150000CFU/g/78000CFU/g/82000CFU/g/110000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大肠菌群║440CFU/g/630CFU/g/380CFU/g/440CFU/g/120CFU/g║n=5,c=2,m=10CFU/g,M=100CFU/g||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出/未检出/检出/检出/未检出║n=5,c=0,m=0/25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广东湛江霞山区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7日凌晨,湛江市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霞山区临港派出所联合行动,对群众举报的霞山区某一生猪私宰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宰生猪6头及生猪产品(已放血刮毛未开膛)1头,屠宰工具4把。经调查,当事人陈某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私自通过中介购进生猪,在家中自设的屠宰点宰杀分割后到市场销售。根据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提供《价格认定结论书》(湛霞价行认字〔2024〕2号)及生猪过磅单核算,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1176.2元。陈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构成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霞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私宰点;2.没收生猪6头、生猪产品1头和屠宰工具4把;3.罚款111762元。
案例评析
生猪私宰案件多呈现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征。行为人通常私设屠宰场,购入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屠宰,再通过商贩或自有渠道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流向市场。通过加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屠宰环节查处与市场流通环节排查同步推进,更有利于案件移交,形成执法合力。
法律适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费县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食品添加剂超限量的“酱香猪皮”案
2026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局对左云县某烟酒经销部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购进的“酱香猪皮”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产品供货商为我县某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香猪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已对其立案调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六))
3、费县某餐饮店涉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费县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购进的部分食材(华福园老长沙香肠和韩式炸鸡)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文件和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六))
4、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冯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
2026年6月8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冯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7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的案件通报。冯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5年12月18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查,冯某明知徐某以马肉制品冒充驴肉制品对外销售,仍予以采购,并在其经营的淄博市张店区八大局正宗傅家驴肉店、淄博市张店区海盛市场批发市场摊位、淄博市张店区海悦龙宫摊位,以驴肉制品名义向饭店采购人员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最新公布!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四批))
5、潮安区东凤镇某香腊味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潮安区东凤镇某香腊味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仓储原料肉冰柜中存放无标签标识及检验检疫凭证的原料冻猪肉,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原料冻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原料冻猪肉及有关成品肉脯经检验,均检出猪病毒阳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做好进货记录,确保肉制品来源可追溯,不得使用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作为生产加工原料。(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6、湘桥区某鸟加工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7月,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湘桥区某鸟加工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场现场存放标签标识信息不齐的肉脯28箱,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肉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案肉脯外包装仅标注产品名称、产品重量、保质期,缺失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出厂日期、配料表等强制标注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的规定。目前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已据此对该加工场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完整规范标注食品标签信息,确保配料、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要素齐全准确;严把进货查验关口,杜绝销售标签标识信息不全的食品,防范标签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风险。(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7、陈某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对东凤镇一腊味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死因不明猪肉原料及半成品(猪肉脯)一批,经检测猪病毒阳性。该厂使用死因不明的猪肉原料加工肉脯,涉案货值约21万元,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原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当事人使用死因不明的猪肉原料加工肉脯,不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更触及刑法红线。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畜禽原料来源可追溯、检疫证明齐全,严禁使用病死、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肉类原料加工食品,切莫因小失大、以身试法。(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8、某畅餐饮店伪造许可证从事肉制品网络经营案
2026年7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卖平台检测线索,对某畅餐饮店开展实地核查。经查,该店实际经营“猪脚饭”“卤肉饭”等肉制品产品,其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证件,存在伪造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市场监管提示: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持证亮证是法定底线。本案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肉制品网络经营,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广大肉制品网络经营者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申办许可,确保证照真实有效并在平台如实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勿心存侥幸、自食其果。(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9、某局烧烤店使用过期原料制售肉制品案
2026年6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局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猪耳朵”和过期的调料加工制作“烤肉串”等食品,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原料过期变质易产生有害物质,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广大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原料出入库管理制度,落实“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杜绝过期、变质肉品流入餐桌,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制售假劣肉制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1批))
10、郭某锐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4月,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潮安分局对一肉丸摊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郭某锐在生产肉丸过程中添加标签为“多用途家庭清洁剂”的“食用小苏打碳酸氢钠”(执行标准:GB1886.2-2015),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工业级产品代替食品添加剂。“食用小苏打”与“工业级小苏打”“家庭清洁剂”虽外观相似,但用途和执行标准截然不同。广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务必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添加剂,认真查验产品标签、执行标准和合格证明,杜绝将非食用物质误入食品生产环节。
11、乳山市某鲜肉超市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29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对乳山市某鲜肉超市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乳山市某鲜肉超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今天杀的散户养的土猪肉,想吃好肉的来吧”等内容,但执法人员在该店未发现土猪肉,其店内销售的猪肉均为普通猪肉,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三十五期))
12、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利津县尚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7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尚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岭大集尚某某猪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在销售生猪肉,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生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尚某某销售的生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13、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泽泽馒头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8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青泽泽馒头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青泽泽馒头房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两款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甜辣鸭头、甜辣鸭翅,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且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14、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悦好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8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肥城市悦好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悦好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提供给消费者用于麻辣烫调味的花生碎已超过保质期。该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标称“乌鸡扒”菜品(网页显示“主料:乌鸡”),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标称“乌鸡扒”菜品(网页显示“主料:鸡肉”),上述“乌鸡扒”实际所用食材的食品名称为“乌鸡风味肉扒”,配料表为:鸭肉、生活饮用水、鸡肉……“。肥城市悦好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对菜品名称及主料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15、来宾市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卤店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日,来宾市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待脱毛鸭子、未使用及已使用工业松香,当即依法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工业松香,违规用于鸭子脱毛并加工烧卤制品。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国家明令禁止将工业松香、沥青等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来宾市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烧卤制品是群众日常消费高频食品,部分小微餐饮经营者为牟利,罔顾食品安全底线,使用工业松香等违禁物质加工食材,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本案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第一时间固定涉案物证、完成抽样取证,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16、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桂林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桂林市公安局转来的违法线索,辖区内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以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抽样送检。
经查,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续,桂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桂林市公安局开展统一行动,对三个辖区内的7个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成功破获“6·16”系列案,抓获涉案人员10人,实现全链条打击。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部门联动、全链条打击肉制品制假售假的典型行刑衔接案例。不法商家通过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牟取暴利,既侵害消费者权益,又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依托公安、市场监管线索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涉案链条全面深挖,从单一案件查办延伸至系列案件侦破,有效净化肉制品市场经营环境。(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17、嘉峪关市某餐饮店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12月30日,消费者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嘉峪关市某餐饮店购买了牛肉小串、网红小面筋手把串各1份,共计花费10.95元,消费者根据自身经验判断其所购买的“牛肉小串”并非牛肉,疑似鸭肉冒充,向我局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后厨冰柜内发现“风味小肉串”食品原料1包,外包装配料表显示其主配料为鸭胸肉。店长陈述用于制作美团外卖平台上所销售的“牛肉小串”的原料,共计收入640.2元。
当事人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等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将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赔偿举报人,且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积极联系消费者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40.2元,处罚款3000元。
18、淮安:典型案例|制售假劣肉制品(第四期)
近期,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小作坊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7月2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猪耳朵(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已涉嫌违法犯罪。
2026年9月2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某牛羊肉经营部
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辖区内某公司销售的牛肉经抽样检出克伦特罗,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学物清单》规定,克伦特罗属于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物质,该批牛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涉案牛肉为辖区内某牛羊肉经营部供货给上述公司,该牛羊肉经营部销售非法添加克伦特罗牛肉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2026年7月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
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26年5月14日,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辖区某酱卤肉制品小作坊加工区存放已拆封使用的复方水分保持着色剂,该食品添加剂含诱惑红,产品外包装标注使用范围仅限于肉灌肠类及西式火腿。经查,当事人在酱卤肉制品生产中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5月25日,淮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生产加工的肉串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6年4月15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1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卤鸭肠,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鸭肠、食品添加剂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6月1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加工部
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牛肉案
2026年5月2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牛肉加工部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6年5月2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鸡糕案
2026年4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商行仓库内存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9日”的鸡糕产品,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2026年4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没收其涉案的鸡糕,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菜店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6年6月3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某卤菜店生产的卤鹅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卤鹅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加工制作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6月2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9、【守护一日三餐】过期鸡块、无标签牛肉……3家食品经营户被罚!经营者赶紧自查→
案例1
米线店查出过期鸡块、鸡肉饼
2026年6月24日,白云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逍利过桥米线门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鸡块、鸡肉饼2种过期速冻食品原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冰柜不是“保险箱”,
过期原料必须清!
每天翻一翻,
别让过期食材上了桌!
案例2
卷饼店多种过期调料被查
2026年6月25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大白家卷饼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酒尧花生、鲫之鲜、卷饼预拌粉、卷饼酱、莲花鸡味鲜复合调味料5种过期食品原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原料越多,越要“先进先出”
定期翻库、临期预警,
别让过期调料“潜伏”在后厨!
案例3
奶食吧风干牛肉无标签
2026年6月25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云区峰齐牧场奶食吧开展现监督检查时,查获无标签风干牛肉(重量:0.82kg),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核查、积极整改、涉案货值较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标签不是“小事”
来源、日期、联系方式
一个都不能少,
无标签食品,不能卖!
【经营者自查清单】
赶紧对照,别踩红线!
查保质期
每日/每周翻库,临期、过期分开处理。
查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无标签原料不能用。
查索证索票
进货台账、供应商资质、合格证明要留存。
查储存
冷冻冷藏温度达标,生熟分开,先进先出。
20、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2026年,为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十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广饶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熟食店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标注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肴驴肉”标签标识不清,生产日期、保质期未显著标注。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海鲜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鹅肝案
2026年5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对辖区内某海鲜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对其经营的鹅肝进行检验,样品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鹅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鹅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3.利津县尚某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案
2026年8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某食品经营企业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来自辖区个人尚某某。执法人员对尚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自己销售的牛肉未经检验检疫。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1、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肉食店
经营重金属元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制食品案
2026年5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肉食店开展抽样检验,抽检其自制猪皮冻(大份)。经检验,该样品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元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自制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9月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餐饮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冷柜内查获风味鸭胸片5袋(其中2袋已使用),该批次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6年6月2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仓储管理各环节,定期开展食品保质期自查,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市场。下一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2、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三十三期)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杂掺假、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文登区某包子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采购的肉类未留存进货单据,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无法出示采购肉类的进货单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荣成市某包子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某包子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6年5月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荣成市某超市未按照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标识案
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内摆放多摞散装羊肉卷,仅用塑料袋进行包装,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四、荣成市某烟酒超市经营掺杂掺假的肉类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9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荣成市公安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称荣成市某烟酒超市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未经检疫的肉类,涉案价值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不予刑事立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2月6日销售过涉案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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