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9.5-9.11)
时间:2026-09-14
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庭豪餐饮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庭豪餐饮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5/25),不合格项目:多西环║211µg/k║≤10µg/kg。
2、中牟县官渡镇建伟惠万家商店销售的鸡蛋
2026年8月19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1期)。通告显示:中牟县官渡镇建伟惠万家商店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6-05-23),不合格项目:甲硝唑||6.59 μg/kg||不得检出 μg/kg。
3、新密市白寨镇东翔购物广场销售的鹌鹑蛋不合格
2026年8月5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新密市白寨镇东翔购物广场销售的鹌鹑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4),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32.6µg/kg║不得检出。
4、郴州市湘业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9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78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郴州市湘业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5、文水县聚贤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腱子肉不合格
2026年9月4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文水县聚贤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腱子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5.20),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恩诺沙星超标。
6、蒙城县新发地葛义刚食品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9月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0期)。通告显示:蒙城县新发地葛义刚食品店销售的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不合格项目: 地塞米松║2.32µg/kg║≤1.0µg/kg。
7、蓬安县古阆邻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牧乌骨鸡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通告显示:蓬安县古阆邻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牧乌骨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7),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 144µg/kg|| ≤50µg/kg 。
8、博白县老黄生鲜肉店销售的鸽子不合格
2026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13期)。通告显示:博白县老黄生鲜肉店销售的鸽子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氯霉素(µg/kg)║0.36║不得检出。
9、广西昭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6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13期)。通告显示:广西昭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500g/袋;慢城瑶礼和图形;2026-05-28)。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3║≤0.5。
10、衡阳县湘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278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衡阳县湘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猪脸(腌腊肉制品)不合格(散装称重)。
11、海南杨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牛肉串(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海南杨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牛肉串(速冻调理肉制品),其中氯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定安雷鸣龙园香腊味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定安黑猪腊肠(特级)不合格
2026年9月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2026年第15期)。通报显示:定安雷鸣龙园香腊味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定安黑猪腊肠(特级),其中红2G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山西淡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4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山西淡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肠(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2.5kg/袋;淡定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7.17)。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283g/kg||≤0.015g/kg。
14、标称安徽朗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肘花火腿不合格
2026年9月9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8期)。通告显示:标称安徽朗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肘花火腿不合格(260g/袋;惠都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5-1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09g/kg║≤0.075g/kg。
15、潍坊好大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潍坊太和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鸭肠(黑鸭风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3期(总第549期)。通告显示:潍坊好大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潍坊太和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鸭肠(黑鸭风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00g/袋;好大婶和图形;2026/2/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6.2×10⁶,8.4×10⁴,2.5×10⁵,4.0×10⁴,1.4×10⁷CFU/g║n=5,c=2,m=10⁴,M=10⁵CFU/g。
16、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卓江鲜肉店在美团网上销售的熟牛肚不合格
2026年9月1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卓江鲜肉店在美团网上销售的熟牛肚,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七里河区来伊鼎羊羔肉餐厅销售的烤牛肉筋不合格
2026年9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七里河区来伊鼎羊羔肉餐厅销售的烤牛肉筋(抽检日期2026-06-08),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8、七里河区来伊鼎羊羔肉餐厅销售的烤羊肉不合格
2026年9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七里河区来伊鼎羊羔肉餐厅销售的烤羊肉(抽检日期2026-06-08),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9、南宁市兴宁区冲表三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脆南尊大鸡排(餐饮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南宁市兴宁区冲表三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脆南尊大鸡排(餐饮食品)不合格(生产日期 2026-08-03),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230g/kg║不得使用g/kg。
20、南宁市兴宁区博旭餐饮店销售的白切柠檬鸭 1 斤(不含米饭)(餐饮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南宁市兴宁区博旭餐饮店销售的白切柠檬鸭 1 斤(不含米饭)(餐饮食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8-04),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0805g/kg║不得使用g/kg。
21、标称重庆珏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翅尖不合格
2026年9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6年48号)。通告显示:标称重庆珏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翅尖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香辣翅尖;抽样日期:2026年6月3日;被抽样单位:重庆珏隆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1月20日;检验结论: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出2.2×104;7.1×104;8.4×104;2.4×105;2.3×105,最大允许限为n=5,c=2,m=10000,M=100000、大肠菌群项目检出<10;1.4×102;20;40;30,最大允许限为n=5,c=2,m=10,M=100,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向重庆珏隆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香辣翅尖剩余16包,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辣翅尖共计生产了78包,留样2包,扣押16包,其余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到消费终端,故未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改善生产流程,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落地执行工器具每班次消杀,落实人员洗手消毒监督制度。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22、标称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6年48号)。通告显示:标称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名称:冷吃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抽样日期:2026年5月26日;被抽样单位:重庆家联惠客乐选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4月18日;检验结论: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出样品1:2.1×105;样品2:<10;样品3:<10;样品4:4.9×104;样品5:<10,最大允许限为n=5,c=2,m=10000,M=100000,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6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同批次冷吃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全部销售完毕。
(三)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冷吃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共计608袋,8袋用于检验、留样,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由于部分产品已经出售,本批次产品仅召回了540袋。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要求当事人:一、改进生产工艺:1.加强鸡翅内腔及骨缝处血水的清洗;2.煮制时间由文火煮4-5分钟改为大火煮7-8分钟;3.加大辐照剂量参数。二、高标准做好生产环境卫生打扫,严格落实消毒、杀菌等措施。三、加强员工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局后续将加大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23、江苏众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原味)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信息显示:江苏众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原味)不合格(众阳 ;200克/袋 ;生产日期2026/1/15),不合格项目:沙门氏菌║n=5,c=0,m=0/25g║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25g。
24、四川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凤爪(山椒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9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信息显示:四川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凤爪(山椒味)(辐照食品)不合格(136克/袋;有友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1-2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x₁:1.3×10⁵ x₂:1.0×10⁷ x₃:5.4×10⁶ x₄:2.4×10⁴ x₅:7.9×10⁴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大肠菌群║x₁:6.5×10³ x₂:1.2×10⁴ x₃:1.8×10⁴ x₄:1.7×10⁴ x₅:<10CFU/g║n=5,c=2,m=10,M=100CFU/g。
25、贵州一品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趐尖不合格
2026年9月7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2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通告显示:贵州一品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趐尖不合格(一品福YIPINFU;生产日期2025-07-1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样品1:2.7×10?;样品2:3.3×10?;样品3:3.2×10?;样品4:2.9×10?;样品5:2.6×1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26、甘肃陇牧之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斗拔谷牦牛肉干(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9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甘肃陇牧之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斗拔谷牦牛肉干(香辣味)不合格(150克(30克×5袋)/袋;大斗拔谷;生产日期2026-07-07),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7、兰州啃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香鸭脖不合格
2026年9月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兰州啃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香鸭脖不合格(散称食品;生产日期2026-07-1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8、广西陆源季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陆川猪肉干不合格
2026年8月2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04期)。通告显示:广西陆源季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陆川猪肉干不合格(100克/袋;棠娘子;生产日期2026-04-1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CFU/g)║①3700;②4200;③500000;④580000;⑤650000║n=5,c=2,m=10000,M=100000。
二、官方执法案例
1、雨花台区阜璟阳顾氏牛肉汤馆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5月9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雨花台区阜璟阳顾氏牛肉汤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开始在线下实体店”阜阳牛肉汤馆“及美团平台开设的网店”阜阳牛肉汤馆(顾氏明尚西苑店)“同步经营销售”凉皮/凉面“等冷食类食品,而其领取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10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申请办理了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南京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2、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陈户镇昊霖熟食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20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陈户镇昊霖熟食店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1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该店经营的卤牛腱子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3、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华杭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华杭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6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华杭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华杭源雪花肥牛”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数值与实际值不一致。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4、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一头驴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制品案
2026年8月11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沾化区一头驴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4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经检验,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自制“标准驴肉火烧(经典必吃)”检出马成分、驴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5、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果超市散装肉制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案
2026年3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所所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莫旗某乡镇某蔬菜水果商店经营的散装肉制品(肉丸)未按规定标注相关食品信息。经查,当事人店内在售散装肉丸肉制品,未在盛放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内容。经核查,涉案散装肉制品货值金额合计450元,案发时全部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查实,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散装肉制品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提供供货主体资质及进货凭证,无购进不合格食品、来源不明食品等情形,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
当事人上述经营散装食品未规范标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莫旗市场监管局乡镇所于2026年3月24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查处,结合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整改等情节,依法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食品经营主体销售散装肉制品、散装熟食等无预包装食品时,必须严格落实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在食品盛放容器、外包装显著位置完整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信息,严禁无标识、缺标识、漏标识销售散装食品。各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制度,做到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同时,经营者要坚决摒弃“散装食品无需标注、货值小不影响合规”的错误认知,食品安全合规贯穿采购、储存、陈列、销售全链条,不得存在侥幸心理。严禁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散装食品信息缺失、标注虚假信息、标注内容不全等违法情形,切实规范散装肉制品经营行为,从终端环节防范化解散装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6、喀什地区莎车县迟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6年4月,喀什地区莎车县公安局侦破迟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经查,莎车县某汉堡店负责人迟某为降低成本开支,使用含鸡肉成分的合成牛肉饼,冒充纯牛肉肉饼加工汉堡包进行销售,涉案金额5万余元。
当事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新疆公安厅公布5起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7、潼南区渝家百顺生活超市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超市(注册名称:潼南区渝家百顺生活超市中心,经营者:陈松)在猪肉售卖区域使用“生鲜灯”。
【处理结果】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超市内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七个一律”不仅仅是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具体要求,对市场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也具有同等约束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经营场所也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坚持场内场外标准统一、力度一致,严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法违规行为。(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8、九龙坡区杨家坪市场内11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冠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瑾)内有11家猪肉销售者(何中文、刘伟、唐治平、罗东林、周柱怡、杨明贵、管建生、黄绍文、李小凤、郑群林、颜鑫)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11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
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令禁止销售者在经营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生鲜灯”类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对食品感官性状的判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具有检查、报告等义务,对“生鲜灯”等显见违法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市场开办者应切实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对场内销售者的动态监管,坚决杜绝“只收租、不履责”行为。(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9、巴南区十里缇香农贸市场内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十里缇香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闻航)内有1家水果销售者(余光玉)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10、两江新区惠泽农贸市场内5家销售者使用“生鲜灯”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竹林花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勋)内有5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蒋家宽、周丽婷、鄢强、邓吉良、周昌东)使用“生鲜灯”。且在本次检查前,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5家销售者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对其进行行政约谈;同时,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市场内已无“生鲜灯”。(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11、九龙坡区铜罐驿农贸市场内2家销售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件速览】2026年7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尔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伟)内有2家猪肉销售者(刘大彬、童泽佑)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开办者在猪肉入场时亦未查验其检验检疫证明。
【处理结果】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销售者刘大彬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销售者童泽佑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54.5元、没收10.51公斤未经检疫猪肉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12、九龙坡区西彭中心农贸市场内2家销售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件速览】2026年8月,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市场(开办者:重庆均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涛)内有2家猪肉销售者(陈建伟、陈德良)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开办者在猪肉入场时亦未查验其检验检疫证明。
【处理结果】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销售者陈建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5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责令销售者陈德良、市场开办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中。(重庆公开曝光17起食用农产品“七个一律”典型违法案件)
13、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打掉一处注水鸡经营黑窝点
9月3日凌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打掉一处注水鸡经营黑窝点。
窝点现场混乱不堪,污水横流,环境卫生触目惊心。白条鸡随意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大量鸡内脏堆放于白色塑料箱内,腥气扑鼻。垃圾杂物也随处可见。
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白条鸡注水设备,并在该窝点的自建冷库内发现大量未售出的白条鸡,无任何日期标识,无法判定存放时长。
此外,该窝点私屠滥宰,一货车内有大量未经检疫的待宰活鸡。
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将函告相关部门;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14、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四川成都捣毁一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
8月12日凌晨,成都市农业执法总队联合都江堰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都江堰市农业执法大队,在聚源镇成功捣毁一处隐藏于民房院内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
经现场查证,该窝点无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简陋闭塞、环境恶劣,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场内生猪均未配戴免疫标识、不能提供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宰生猪3头,待宰生猪14头,烫池1个,锅炉1个,挂钩、刀具等屠宰工具若干,控制涉事人员4人。这是继全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又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阻断了问题肉品流向市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私屠滥宰逃避法定检疫检验,肉品质量缺乏有效监管,极易引起疫病传播,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成都农业执法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此类违法行为从严快处。
15、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市中区刘某某熟食店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市中区刘某某熟食店销售的驴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该店门头为“狗肉驴肉挎包火烧”,门口展示牌标注“张家狗肉驴肉挎包火烧”,店内未发现任何马肉相关标牌及宣传内容。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枣庄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
16、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亭区徐家猪肉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猪肉案
2026年2月,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亭区徐家猪肉店销售的生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枣庄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七批))
17、严惩!东莞公布第三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底线,现公布东莞市第三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01
一、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报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爪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抽检不合格。经核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贮存生产原料“鸡爪”,导致其生产的“鸡爪串”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处理结果】
该企业生产的“鸡爪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处罚。
【警示】
过氧化值是衡量食品油脂氧化变质程度的重要指标,原料贮存不当导致油脂酸败是过氧化值超标的常见原因。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原料贮存管理要求,严控温湿度、光照等条件,防止油脂氧化变质。
02
东莞市厚街镇某鲜肉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厚街镇某鲜肉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番鸭肉”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番鸭肉”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番鸭肉”及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警示】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查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规范进货台账管理,严防兽药残留超标、来源不明的肉品上市销售。
03
东莞市中堂镇某餐饮店虚假宣传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到中堂镇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和“精选优质猪瘦肉”,网店描述原料为猪肉,但实际配料表中未见猪肉成分。同时,现场还发现该店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涉事餐饮店经营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食品和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同时通报相关平台对网店作下架处理。
【警示】
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进行生产销售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坚持合规经营、诚信为本,自觉抵制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行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严防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进入加工经营环节。
18、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攀枝花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驴肉馆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移交的线索,核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驴肉馆多次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驴肉掺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购进肉品(部分肉品实为掺杂或冒充驴肉的马肉),用于经营活动,且从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466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采购环节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购进肉品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索要检疫合格证明,绝不能为降低成本而购进来源不明或来路可疑的“问题肉”。一旦购进掺假肉品用于经营,不论是否知情,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者唯有从严把好进货关,方能规避风险、守法经营。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面馆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移交的线索,核查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面馆多次从“某销售病死牲畜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低价购进肉品(部分肉品为死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牛肉”),用于经营活动,且从未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低价并非“让利”而是“陷阱”。购进病死或死因不明肉品,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经营者必须坚决抵制来源不明、价格异常的低价肉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贪图蝇头小利购进问题肉品,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触犯刑法,唯有守法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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