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8.15-8.21)
时间:2026-08-24
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由北京市沟门海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上半年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由北京市沟门海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该产品信息仅指本次抽检结果。
2、由北京汤河兴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上半年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由北京汤河兴宇商贸有限公司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该产品信息仅指本次抽检结果。
3、由北京汤河凤友小卖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上半年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由北京汤河凤友小卖部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该产品信息仅指本次抽检结果。
4、由北京汤河凤友小卖部销售的柴鸡蛋不合格
2026年8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上半年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26年第1期)。公告显示:由北京汤河凤友小卖部销售的柴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该产品信息仅指本次抽检结果。
5、峡山区岞山街道尚食坊酒店销售的生猪肉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第2期)。通报显示:峡山区岞山街道尚食坊酒店销售的生猪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313µg/kg||≤100µg/kg。
6、修文县扎佐镇李显初活禽批发部销售的鸡肉(瑶鸡)不合格
2026年8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期)。通告显示:修文县扎佐镇李显初活禽批发部销售的鸡肉(瑶鸡)不合格(检疫日期:2026/5/26),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412μg/kg║≤200μg/kg;氟苯尼考║238μg/kg║≤100μg/kg"。
7、标称中山市喜昌王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腊肉(广式腊肉)不合格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6期)。通告显示:标称中山市喜昌王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腊肉(广式腊肉)不合格(5千克/箱;莞圣达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05/08),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37.3mg/kg║≤30mg/kg。
8、武汉市吃肉不如喝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腊肉不合格
2026年8月1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48批次食品抽检信息的公示。公示显示:武汉市吃肉不如喝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22)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9、武汉伊瓜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不合格
2026年8月1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48批次食品抽检信息的公示。公示显示:武汉伊瓜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23)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10、梅州涯爱食客家食品厂销售的标称梅州市客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翅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6期)。通告显示:梅州涯爱食客家食品厂销售的标称梅州市客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翅不合格(350g/袋;生产日期2026/04/1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3.8×105CFU/g,1.5×106CFU/g,1.3×105CFU/g,3.2×104CFU/g,1.1×106CFU/g║n=5,c=2,m=104CFU/g,M=105CFU/g。
11、点得喜(厚街店)(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点得喜饮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点得喜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6期)。通告显示:点得喜(厚街店)(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点得喜饮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点得喜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2、北来居熏酱东北菜(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北来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酱牛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6期)。通告显示:北来居熏酱东北菜(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北来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酱牛肉(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3、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田居农庄(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6期)。通告显示:田居农家乐·特色冬瓜盅·桑拿鸡·泥焗鸡·北江河鲜(清远长隆温泉店)(经营者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田居农庄(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特惠农家米饭(自制)和清远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4、五华县水寨镇德鑫平烧鹅坊销售的烧鸡翅不合格
2026年8月18日,广东省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公示显示:五华县水寨镇德鑫平烧鹅坊销售的烧鸡翅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日落黄、胭脂红超标。
15、德州食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耳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总第547期)。通告显示:德州食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耳不合格(计量称重;食雨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1/3)。不合格项目:柠檬黄║0.00266g/kg║不得使用;日落黄║0.00346g/kg║不得使用。
16、沂南县小毛驴驴肉火烧店剩下的驴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总第547期)。通告显示:沂南县小毛驴驴肉火烧店剩下的驴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3/1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0.240mg/kg║≤0.1mg/kg。
17、临朐县雪宾熟肉店(个体工商户)酱卤驴肉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第2期)。通报显示:临朐县雪宾熟肉店(个体工商户)酱卤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0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21.3mg/kg||≤不得使用。
18、潍坊市坊子区黄记全驴宴饭店销售的酱卤驴肉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第2期)。通报显示:潍坊市坊子区黄记全驴宴饭店销售的酱卤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0),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0.226mg/kg||≤0.1mg/kg。
19、砀山县色拉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不合格
2026年8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1期(总第547期)。通告显示:砀山县色拉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不合格(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12/25)。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243g/kg║不得使用(异议不认可)。
20、标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腊肠小串(中式香肠)不合格
2026年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103号)。通报显示:签签子精选食材(经营者为山东省潍坊一只大象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雀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腊肠小串(中式香肠),其中诱惑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旺香源食品(菏泽)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翅尖(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8月18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北省郧西县6月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公示显示:旺香源食品(菏泽)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翅尖(熟肉制品)不合格(40克/袋;康赞和KZ;2026-03-01)。
22、瓮安县猴场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原味)不合格
2026年8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瓮安县猴场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原味)不合格(散装称重;黔渝香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5/2),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0.493g/kg ║不得使用;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0.136g/kg ║≤0.075g/kg。
23、标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语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92号)。通报显示:高山牛娃食品工厂店(经营者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语霖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语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肉(五香味),其中纳他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4、标称贵州华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鸭脖不合格
2026年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92号)。通报显示:贵州华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华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鸭脖,其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北碚区赵孃孃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案件速览】2026年5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者:赵华琴)在美团平台上售卖的“肥牛卷”疑似以鸭肉冒充牛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肥牛卷”实为主料为鸭肉的“欣品雪花肉卷”。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线上菜单宣传与实际出餐不一致,存在菜品图片过度美化、原料标注夸大失实等问题,线上菜品配料、规格与线下实际提供餐食不相符,甚至掺假掺杂,误导消费者下单消费。该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还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消费者仅依靠平台页面了解餐品信息,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消费纠纷。针对线上宣传与实际经营货不对板、信息公示虚假不实、食材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县卓哥串串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6年2月,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该串串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卖的“把把牛肉”疑似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者:陈卓)销售的“把把牛肉”所使用的原料肉为精选鸭肉,不含牛肉成分。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再曝光40起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件!第六类:掺假掺杂和虚假宣传)
3、铜梁区牛当家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6年6月,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者:秦帮奎)在美团外卖、京东秒送、淘宝闪购平台经营“嫩牛五方”“嫩牛卷”等食品,并在其商品详情页面标注该食品原料为牛肉。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原料系鸭肉,不含牛肉成分,且货值金额达到入刑标准,已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经综合研判,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重庆再曝光40起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件!第六类:掺假掺杂和虚假宣传)
4、仪陇县某餐饮店未留存肉制品检疫票据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0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的肉制品未留存检疫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制品检疫票据是证明食材来源合法、质量安全的重要凭证,未留存相关票据会导致食材来源无法溯源,存在不合格肉制品流入餐桌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规范食材票据留存管理,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口,切实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保障网络餐饮源头安全、引导行业自律具有积极的警示和示范作用。(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5、科技城新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外卖菜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城新区分局开展线上餐饮线下核查,对科技城新区某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外卖平台上架售卖的“嫩牛五方”,实际制作原材料外包装配料表标识的配料为鸭肉(不含牛肉及牛源性成分)。经营者在明知原材料不含牛肉成分的情况下,仍以“嫩牛五方”命名菜品并上架销售,仅在商品详情模糊标注原料为“瘦肉丝”,刻意隐瞒真实原料,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菜品含有牛肉,进而对商品的原料、质量产生引人误解的判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科技城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界定线上菜品名称、商品介绍属于商业宣传,商家不能依靠模糊文字、规避式标注来规避虚假宣传责任。针对餐饮行业借菜名玩文字游戏,以低价肉品假借高价肉品名牟利的乱象形成强力震慑,清晰划定网络餐饮宣传合规红线,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为线上餐饮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提供普法指引。(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四期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6、洛阳市孟津区某入网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14日,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到辖区内某入网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外卖平台上架的商品名称标注为“肉松”,但实际使用的原料为牛肉味豆粉松,与商品名称不符,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6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洛阳市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7、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粉店牛排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1日,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七台河市桃山区的某米粉店检查,当事人在其美团外卖平台标注的“牛排”(主料是牛肉)实际使用的原料为“大红德邻”西式烤排,配料表其主要成分为鸡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给予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线上餐饮经营领域典型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随着网络外卖消费持续普及,不少餐饮经营者借助外卖平台菜品名称、食材标注吸引消费者,极易出现食材名称不实、主料虚假标注等误导性宣传问题,以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守护食安在行动丨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8、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涉嫌以马肉冒充驴肉,生产经营伪劣产品案
2026年6月29日,在省级风险监测中,对网络餐饮商家青州市某驴肉火烧店开展肉源性检测。经检验发现,抽检的网购该商家“纯肉驴肉火烧”样品仅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现场检查发现公示的菜单仅标识驴肉及驴肉制品,但进货单据标注“马肉”。该商家存在涉嫌以马肉冒充驴肉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经调查,因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10日将该案移送青州市公安局,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七期))
9、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文区某冷鲜肉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21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冷鲜肉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袋装猪肝、袋装大肠头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核对产品外包装标识:猪肝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2日,保质期5天;大肠头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5日,保质期5天。截至检查当日,上述两款食品均已超过明示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7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七期))
10、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案
2026年5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菜品名称为“大脸牛排”所用食材为标称“麒麟美肥”的产品,该食材实际为牛肉、猪肉、牛脂肪的混合速冻调制肉制品,该店点餐页面、详情页面均未对“大脸牛排”的配料情况加以说明,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点的是纯牛排。同时,该店将食品标签明示储存温度-18℃的食品存放在-9.4℃、-6.7℃的冷柜内。当事人对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11、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姐农副产品店销售掺杂掺假的肉类案
2026年7月,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区华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杂掺假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高区华姐农副产品店经营的牛肉、驴肉为猪肉冒充。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该店在售牛肉、驴肉进行抽检。经检验,牛肉、驴肉均检出猪源性成分,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该店销售的牛肉、驴肉实际均为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12、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网络销售鸡胴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宇森农场”发布视频广告,宣称其在该抖音账号销售的山鸡为“自家农场养殖”“现宰现杀”“新鲜宰杀”。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0月起销售的山鸡均为从他人处购进,批量宰杀冷冻后进行销售,与其视频广告宣传的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13、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2月,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老鸡胸肉块”存在生产日期涂改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查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14、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川亿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29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川亿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0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川亿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曾于2026年2月13日因购进的牛排原料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被责令改正,检查时购进的牛排原料仍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一期))
15、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信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牛肉案
2026年7月3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信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信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8箱“牛仔骨”营养成分表系参照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标注,非依据产品实际检验数据标注。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一期))
16、包头2家餐饮店因为购进来路不明肉类等原因被处罚!
2026年以来,包头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集中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紧盯进货渠道不规范、索证索票不规范等问题,严查严管,切实规范肉制品市场秩序。
案例一
东河区罗叔爆炒餐饮店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其所切配牛肉供货商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整改时限到期复查时,该店对另行购进的猪肉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包头市东河区金夜家烧烤店未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许可证和可溯源凭证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厨房冰柜内羊肉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等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整改时限到期复查时,该店对另行购进的猪肉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7、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期)
典型案例一:巴林右旗小代新宰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右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小代新宰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案板上2只羊胴体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羊胴体进行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巴林右旗小代新宰牛羊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小代新宰牛羊肉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阿鲁科尔沁旗福延阁北京烤鸭店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延阁北京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显示“原料猪肉7500克,加入‘福斧头食粉’95克”。福斧头食粉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成分为碳酸氢钠(小苏打),腌制肉时使用可以显著提高肉质的嫩化程度。该店使用比例为1.27%,已超出法定使用限量(1.0%)。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烤五花肉(5条,2.5Kg)和福斧头食粉1袋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阿鲁科尔沁旗福延阁北京烤鸭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对福延阁北京烤鸭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喀喇沁旗刘炭长烤肉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7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炭长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货架上摆放的1桶彩盐、1袋玉米粉均无任何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法律依据及处罚:喀喇沁旗刘炭长烤肉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刘炭长烤肉店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27.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红山区达昊食品加工厂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7日,红山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达昊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冷库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60件速冻牛肺和70件熟羊头肉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在2026年5月1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仍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红山区达昊食品加工厂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和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达昊食品加工厂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敖汉旗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6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自制饮品制售”,但店内现场正在制作并对外销售酸梅汤、豆浆等自制饮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敖汉旗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敖汉旗市场监管局对惠州大荷里鸡公煲店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8、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制售假劣肉制品执法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紧守安全、诚信底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一、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某酒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某酒楼开展执法检查,对该酒楼自制用作原料的腊肉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遂立案调查。经查,该酒楼于2025年12月27日购进5公斤鲜猪肉,自行用食盐、糖、酒和生抽对鲜猪肉腌制晾晒风干后制成腊肉,用于制作荷兰豆炒腊肉供顾客食用。截止案发,该酒楼已使用上述不合格腊肉制作销售了6份荷兰豆炒腊肉菜品,共收取餐费228元。
处理结果:该酒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该酒楼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不合格腌腊制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使用劣质腊肉作为原料制售菜品需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必须严把原料采购、使用关口,落实进货查验,切勿心存侥幸。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二、曾某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近期,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商业广场曾某有经营的猪肉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案台上摆放着约70斤未分割的半边生猪身上无生猪屠宰检验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且无法提供上述半边生猪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曾某有于2026年4月1日通过微信,向“雲海翔哥”以8元/市斤的价格订购了1.5头生猪,约重196.5市斤。4月2日,“雲海翔哥”送货时仅提供了1头生猪对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至案发,曾某有还未分割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上述半边生猪。
处理结果:曾某有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类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经营主体,肉类属于高风险食用农产品,必须落实进货台账登记、留存检疫合格证明。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属于法定禁止行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肉类检疫溯源管理,从严整治食材进货查验不到位问题。
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烧腊茶餐厅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烧腊茶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厨房材料架上存放一瓶使用范围仅限于果、蔬汁(味)类饮料、糖果、糕点上彩装等的富田丽景?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且用于其自制的白切鸡、叉烧、烧鹅、卤猪手等肉类,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烧腊茶餐厅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上述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添加到其生产经营的白切鸡、叉烧、烧鹅、卤猪手等肉类食品,经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现场查获的肉类制品检验,均检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该茶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食品添加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添加。经营者要加强GB 2760标准学习,做好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严监管,对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清新区三坑镇某音乐餐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新区三坑镇某音乐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在餐厅厨房操作台上摆放的甄想记?黑胡椒碎、风行牌炼乳、李锦记拌面酱等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遂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该餐厅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调味料制作黑椒牛肉粒炒饭等食品供顾客食用。截至案发,该美食店使用的甄想记?黑胡椒碎已超过保质期591天、风行牌炼乳已超过保质期11天、李锦记拌面酱已超过保质期101天。
处理结果:该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餐饮经营主体,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定期检查机制,及时清理过期原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后厨食材管理,从严查处各类食材安全违法问题,守住餐桌安全底线。
五、阳山县七拱镇某酒家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近期,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阳山县七拱镇某酒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在抖音平台团购销售生食类食品“鱼生”,但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遂立案调查。经查,该酒家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况下,自2025年4月23日起在抖音平台店铺以每份实际收入101.52元的价格上架销售“阳山七拱鱼生”套餐。截至案发,该酒家共计销售鱼生套餐39份,获取收入3959.28元。
处理结果:该酒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生食类食品属于高风险经营项目,必须取得对应许可方可开展制售,不得仅凭现有热食类许可擅自加工刺身、鱼生等生食菜品。经营者要主动核对许可项目,及时办理增项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超范围经营,防范食物中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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