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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行业舆情周报(8.8-8.14)

时间:2026-08-17
来源:肉类食品网 综合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东营区尚品冷鲜肉批发店销售的生猪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东营区尚品冷鲜肉批发店销售的生猪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436||µg/kg||≤100。

   2、厦门市思明区杨雪梅蔬菜摊销售的鸽子不合格

   2026年7月28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厦门市思明区杨雪梅蔬菜摊销售的鸽子不合格(检测日期2026.4.2),不合格项目:甲硝唑超标。

   3、盘州市翻滚吧蛋炒饭小吃店销售的自制油炸鸡柳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发布2026年第4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盘州市翻滚吧蛋炒饭小吃店销售的自制油炸鸡柳不合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6-06-09)。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10.9mg/kg║不得使用。

   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肘(在售)不合格

   2026年7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3批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肘(在售)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以日落黄计)║0.0364g/kg║不得使用,

   5、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耳朵(在售)不合格

   2026年7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3批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耳朵(在售)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以日落黄计)║0.158g/kg║不得使用,

   6、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蹄(在售)不合格

   2026年7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3批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蹄(在售)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以日落黄计)║0.0938g/kg║不得使用,

   7、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熏鸡笨鸡(在售)不合格

   2026年7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3批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熏鸡笨鸡(在售)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以日落黄计)║0.0767g/kg║不得使用,

   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剩下的板鸭(在售)不合格

   2026年7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3批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剩下的板鸭(在售)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以日落黄计)║0.0520g/kg║不得使用,。

   9、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头肉(库内)不合格

   2026年7月3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3批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乔家熟食店销售的猪头肉(库内)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6/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以日落黄计)║0.0623g/kg║不得使用。

   10、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肥肠不合格

   2026年7月28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肥肠不合格(250克/袋;生产日期2025.12.20),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1、广饶县尚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广饶县尚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 2026-03-15),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91||g/kg ||≤0.075。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柒月柒火锅店作为入网餐饮服务者提供冒充手打牛肉丸的预制牛肉丸等产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柒月柒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见该店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其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开设有“柒月柒火锅 鲜切牛肉冒菜(嘉定日月光店)”的外卖店铺。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将预包装食品潮汕牛肉丸宣称为秘制手打牛肉丸、将天妇罗蟹味柳宣称为天妇罗蟹柳、将国产牛肉宣称为澳洲和牛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所涉违法行为具有典型的行业潜规则特征,危害深远。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外卖平台、消费者无法直接辨识的环节弄虚作假——手打与预制、蟹柳与蟹味柳、澳洲与国产,普通消费者在涮煮食用过程中难以辨别真伪,从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通过单品价格差异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同时,将预制菜伪装成“现制手打”不仅误导消费者对食品新鲜度和安全性的判断,还破坏了餐饮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

  对广大经营者而言,本案是“诚信是立业之本”的深刻教训——食品安全和诚信经营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违法成本远高于投机收益,一旦被查处,面临的是巨额罚款、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追责,苦心经营的品牌声誉毁于一旦。本案警示经营者应完成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管理”的及时转变,主动加强食材查验、食品加工环节的管控,提升对食材宣传真实性的自我审查,最终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良好的用餐体验。(上海嘉定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六期))

   2、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炸牛肉小串案

  2026年5月26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经营的“炸牛肉小串(自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炸牛肉小串(自制)”源性成分不符。执法人员以此为案源线索,对当事人线上经营的炸牛肉小串(自制)进行了执法抽检,检验结果为:检出鸡成分和鸭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3、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店涉嫌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6月4日,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坊子区某熟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存放的生猪产品(猪大肠、猪肝、猪心)等熟食加工原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原料的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8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4、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将售卖的火烧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6年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的驴肉火烧未检出驴成分,检测出猪成分。2026年5月26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外卖平台店铺中的“招牌肉加冻火烧”,虽在商品详情中标注主料为:卤肉、猪肉,但该商品归类在“驴肉火烧”菜单栏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2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5、佛山市三水区信德应记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佛山市三水区信德应记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起在外卖平台(店铺名称:信德应记(三水广场店))上架销售“冰镇无骨鸡脚”“青瓜鸡脚”“酸爽鱼皮”等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店在外卖平台的销售记录,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并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对入网商户经营项目审查不够严格的问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冷食类食品,属于典型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冰镇无骨鸡脚等冷食类食品加工过程对环境卫生、人员操作、过程控制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由于无需再加热,从制作完成到端上餐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污染都可能导致微生物大量繁殖,引发食源性疾病。本案的办理坚持“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通过投诉举报线索锁定问题、现场核查固定证据,实现精准执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餐饮整治工作动态|佛山公布四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6、保定市徐水区某驴肉食品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5日,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对保定市徐水区某驴肉食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厂建有屠宰间1个,屠宰间内有屠宰刀具6把、锤头1把、磨刀棒1把、铁钩子若干及吊装设备一组,地面有屠宰痕迹。当事人承认在该屠宰间从事过驴屠宰活动,并且不能提供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徐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并封存屠宰设备,主动消除隐患,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为驴肉加工作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依法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警示任何生产经营主体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7、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某肉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牛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5日,廊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大厂县夏垫镇某肉业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有屠宰活牛的痕迹,且有4名工人正在修割牛胴体。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出示《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屠宰的牛胴体宰杀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经查,该企业2025年12月15日晚屠宰11头淘汰奶牛,且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廊坊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屠宰的牛胴体11个、牛皮11张、牛副产品11套、屠宰刀具4把、劈半机1个、挂钩22个,责令关闭、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例。警示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要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8、雄安新区容城县韩某、张某、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7日,容城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暗查走访发现的问题线索,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对某村韩某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韩某、张某、杨某正在私自屠宰生猪,现场查获猪胴体4头、屠宰刀具21把。经调查,刘某自2025年4月起至案发,先后购进生猪150头,进货金额约22万元,已屠宰140头,案发时查获涉案生猪产品36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3万元—4万元;张某自2025年5月起,共购进生猪80头,进货金额约13万元,查获涉案生猪产品13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2万元—3万元;杨某自2025年5月起,共购进生猪40头,进货金额约13万元,查获涉案生猪产品10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约1.5万元。三人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营数额较大。容城县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三人关闭屠宰场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例。生猪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案件警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涉案金额巨大的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9、衡水市桃城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6月6日,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区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6月5日销售生猪25头,仅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当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改。6月22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6月20日销售生猪27头、6月21日销售生猪20头,均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4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确认,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开不开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10、宁强县某热卤现捞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卤肉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8日,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外卖餐饮“你点我查”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在宁强县某热卤现捞店操作间调味料架上发现已开封且过期的海天蚝油、芝麻香油各1瓶。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使用上述两种已过期的调味料加工卤肉的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蚝油、芝麻香油加工并销售卤肉,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宁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过期海天蚝油、庭香芝麻香油;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典型案例。现制现售卤肉无高温杀菌环节,使用过期调味料极易危害消费者健康,经营者应定期清查库存,过期食品要单独存放、及时销毁,不可混存搁置。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每日库存清查机制,分类存放食品原料,做到先进先出、到期清零,切勿抱有“少量过期原料没事”的侥幸心理。

   11、上海市静安区小付饮食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上海市静安区小付饮食店进行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其外卖平台店铺的“羊肉汤”菜品首页展示羊肉汤宣传图,宣传内容包含“马家羊肉汤……用新鲜羊肉、羊骨加上祖传秘方精心熬制……羊肉汤可保护胃壁,修复胃黏膜,帮助消化,起到抗衰老作用”等内容。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不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在外卖平台宣传羊肉汤具备保护胃壁、修复胃黏膜、促进消化、抗衰老等功效,明显已构成虚假宣传。各网络餐饮商家须严格遵守线上宣传法规,严禁虚假、夸大宣传。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落实宣传内容自查审核,规范营销推广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七期))

   12、上海市静安区越筝行小吃店作引人误解宣传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静安区越筝行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其外卖平台售卖的“肉松饭团”,使用的原料名称为:原味松松-原味松松5号(鸡肉),产品类别:肉粉松。经核查,“肉松”与肉粉松的执行标准与原料不同,其商品名称中宣称“肉松”但实际使用肉粉松的行为,会对消费者的选择造成一定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抓住消费者难以区分肉松、肉粉松的短板,混淆产品概念,使用肉粉松冒充肉松售卖,虚假标注商品信息,该经营行为扰乱线上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各网络餐饮商家需要厘清肉松和肉粉松的标准区别,如实标注食材名称,不得偷换原料、玩弄文字噱头。本案警示网络餐饮商家规范标注食材信息,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13、陇南市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入网餐饮经营者资质证书实质性审查案

   2026年6月15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该公司平台入驻商户成县某熟食店,查实该店食品小经营登记证仅核准热食类食品制售,却违规经营散装卤肉,属于超范围经营。6月17日复查确认,该平台仅简单对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登记证进行核对,未开展实质性资质、经营范围核验,无现场核查及合规审查台账,未能及时排查商户超范围经营隐患,违规准许该商户上线经营,造成超范围经营事实,未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关食品安全!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最新发布)

   14、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岔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以次充好食品案

   2026年4月29日,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州新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鸭肉制品以牛羊肉的名义在美团线上团购、外卖店铺及线下门店对外售卖。当事人借牛羊肉溢价牟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关食品安全!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最新发布)

   15、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外卖经营者)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6年4月10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秦州区某餐饮店(外卖经营者)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菜单中“黑猪肉猪耳朵”菜品介绍使用“补虚损、健脾胃”等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教育告诫。(事关食品安全!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最新发布)

   16、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信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牛肉案

  2026年7月3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信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9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信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8箱“牛仔骨”营养成分表系参照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标注,非依据产品实际检验数据标注。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一期))

   17、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川亿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4月29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川亿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0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川亿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曾于2026年2月13日因购进的牛排原料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被责令改正,检查时购进的牛排原料仍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一期))

   18、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2月,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老鸡胸肉块”存在生产日期涂改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查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19、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网络销售鸡胴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宇森农场”发布视频广告,宣称其在该抖音账号销售的山鸡为“自家农场养殖”“现宰现杀”“新鲜宰杀”。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0月起销售的山鸡均为从他人处购进,批量宰杀冷冻后进行销售,与其视频广告宣传的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20、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姐农副产品店销售掺杂掺假的肉类案

  2026年7月,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区华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杂掺假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高区华姐农副产品店经营的牛肉、驴肉为猪肉冒充。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该店在售牛肉、驴肉进行抽检。经检验,牛肉、驴肉均检出猪源性成分,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该店销售的牛肉、驴肉实际均为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21、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案

  2026年5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菜品名称为“大脸牛排”所用食材为标称“麒麟美肥”的产品,该食材实际为牛肉、猪肉、牛脂肪的混合速冻调制肉制品,该店点餐页面、详情页面均未对“大脸牛排”的配料情况加以说明,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点的是纯牛排。同时,该店将食品标签明示储存温度-18℃的食品存放在-9.4℃、-6.7℃的冷柜内。当事人对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22、以案为鉴守底线 从严监管护民生 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肉制品整治典型案例公示

  2026年全市深化治理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紧盯重点地区、关键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治理格局,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在整治中发现部分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全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盘龙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案

  2026年1月30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加工火腿的车间内卫生脏乱差、杂物多,晾挂间被装修为直播间,部分火腿商品堆放在过道内,流程混乱。执法人员当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3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停止生产,但是仍然存在未整改到位项目。该公司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该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

  典型意义:环境卫生、生产许可条件是肉制品生产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环境脏乱差易滋生虫害,极易造成食品污染。擅自变更生产许可条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中当事人在责令整改后,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未消除。因此,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昆明市晋宁区某烧烤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2月2日,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烧烤店进行检查,在烧烤店冷藏柜内发现无生产日期的冷冻调味鱿鱼串(0.29千克)和丰鸭副产鸭舌2袋(0.55千克),在检查中还发现货架上过期食品“乐虎维生素功能饮料”2瓶,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生产日期是食品的“出生证”,一诺千金,绝不容丝毫造假,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未标识生产日期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落实标签管理责任,杜绝任何形式的日期标注疏漏,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依法诚信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销售过期的饮料和无生产日期的肉制品,消费者食用此类食品存在重大健康隐患。严格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案例三:安宁市某鲜肉摊经营的猪肉检验不合格案

  2025年12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鲜肉摊销售的鲜猪肉进行了抽检送检。2026年1月7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该猪肉的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对鲜肉摊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查找问题原因并予以整改,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肉类产品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要的食品,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消费者在购买食用之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查处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守住肉制品安全底线,从源头守住吃肉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商户进货时一定要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保证肉制品安全。

  案例四:石林县某烧烤店网络平台上宣传的内容与预包装上标识内容不相符案

  2026年1月13日,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举报人称“在石林县某烧烤店美团外卖店铺购买的食品实际用料于商品详情页‘猪肉’宣传不符。2026年1月13日,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负责人手机上美团后台商品基础信息,骨肉相连(大串)商品原料:主料:鸡蛋、鸡肉、河粉、猪肉、猪骨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冻柜内发现骨肉相连预包装食品:骨肉相连配料:鸡肉、鸭软骨、饮用水、淀粉、白砂糖、植物油、香辛料、味精、大豆蛋白、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骨肉相连(大串)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款。

  典型意义:该烧烤店销售的食品配料是鸡肉、鸭软骨等,但在其网络平台宣传页面显示配料含有猪肉和猪骨头,未反映产品真实信息,存在虚假宣传。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既告知经营者要如实公布产品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也可减少消费矛盾,切实回应群众对于食品信息知情权的诉求。

  案例五:呈贡区某购物商场销售的糊辣味翅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6年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购物商场销售的糊辣味翅尖进行抽检。2026年2月14日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商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绝非可松可紧的参考标准,不合格食品存在健康隐患,直接威胁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务必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守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六:昆明市某肉制品生产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行为案

2026年1月22日,滇中新区直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内容依法到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台账记录不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上述问题仍未进行整改。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处罚款。

  典型意义: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在执法部门督促后仍未完成整改,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识不到位,也暴露出日常生产经营中生产台账记录等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要求,而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追溯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者必须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日常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能流于形式、疏于管理。

  案例七: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2026年4月2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6年4月20日、4月21日当事人生产“泡鸡爪”时,该批“泡鸡爪”外包装标示的配料与实际投料不完全一致,不能完全反映产品真实配料情况,与其标签配料的内容不符。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泡鸡爪”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泡鸡爪”39箱,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预包装食品配料表是消费者判断过敏原、营养成分、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对产品生产过程严格把关,应确保产品与其标签内容相符,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应反映产品真实情况,然而,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的产品标签配料与实际投料的内容不符,本质上是漠视食品安全法定责任。食品生产者不能为了营销而随意篡改配料标注,必须做到标签与实际生产完全一致,真实反映产品属性,杜绝侥幸心理。

  市场监管利剑常在,守法底线不容触碰。下一步,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整治检验不合格、掺杂掺假、虚假宣传、标签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呼吁消费者擦亮双眼,在购买和食用相关肉制品前,核验生产经营者资质、产品配料等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维权。

   23、贵州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2026年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以来,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了各类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例,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汇川区某窝点使用劣质肉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腌腊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19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辖区内一处腌腊制品加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环境恶劣,卫生条件严重不达标。大量已发霉变质的腌腊肉制品随意堆放地面,数名从业人员正对变质肉制品进行切割、重新包装,拟更换标签后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生产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登记。

  经现场计量,查获已发霉变质腌腊肉制品1.149万公斤,涉案货值金额较大。经查,当事人付某某、莫某某等人组织从业人员,将回收的已发霉变质腌腊肉制品进行去霉、分割、换贴标签等处理,通过线下批发及网络渠道销往多地,牟取非法利益。该窝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料肉来源不明且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冒用他人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变质过期食品、生产环境不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等问题已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窝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因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对全部涉案肉制品依法实施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将该案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公安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变质肉制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警示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群众饮食健康,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国家标准规范,食品安全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不容逾越。

  案例二:七星关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在对外经营及线上平台销售过程中,存在名称与实际食材不符、以鸭翅冒充鹅翅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该店自2025年5月注册经营以来,未采购、制作、销售鹅翅产品,无法提供鹅肉制品进货票据,其对外售卖的“香辣鹅翅”实际全部使用鸭翅加工制作,线上宣传食材与实际使用食材不一致,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虚假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构食材属性,利用“鹅翅”品名吸引消费者,实际以成本更低的鸭翅替代,造成消费者对菜品原料、品质、价值的误认误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餐饮行业典型的食材虚假宣传、以假充真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如实标注食材成分,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行虚假宣传,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三:三穗县某食品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3日,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黄焖麻鸭,销往江西等地。当事人虽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加工的食品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生产加工并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熟制食品在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对温度、贮存环境有特殊要求,无证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例警示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贵定县某干货店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时,发现某干货店售卖的单冻凤爪过氧化氢检测值为9.65,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存在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和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从业者,必须持证合法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的法定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务必及时办理延续手续,严禁许可证过期后擅自经营,杜绝无证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核查所售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禁止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望谟县某货车司机运输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肚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中,黔西南州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望谟县公安局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李某货车内载有来源不明、无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经查,李某货车内载有的肉类为牛肚,共380件,总重8.67吨,货值43.35万元。李某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存在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望谟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

  当事人货车内载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的肉类,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本案例警示广大肉类产品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4、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进一步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汕头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紧盯校园周边、农贸市场、网红商圈等重点区域,围绕热销肉品、地方特色加工肉制品等重点品类开展全链条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标签标识违规、经营过程管控缺失、虚假违法广告、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查办多起违法案件,全方位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汕头市龙湖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6年4月10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肉制品专项现场检查,在对汕头市龙湖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场所及成品冻库核查时,现场查获一批已打包完毕、待对外批发销售的预包装“潮汕卤香牛六拼”产品。

  经查,该食品厂虽具备食品生产资质,但成品分装环节未落实标签标注法定要求,涉案卤制肉制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缺失生产日期、配料清单、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全部强制标注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载明法定事项的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无标签“潮汕卤香牛六拼”合计116斤;二是处以罚款10000元。

  ●市场监管提示:所有对外销售的预包装肉制品,无论批发、零售渠道,均须完整规范印制合规标签,生产日期、配料、生产厂家、保质期等法定强制标注内容。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成品标签出厂自查制度,严禁生产、贮存、售卖无标签、缺项标签肉制品。未规范标注标签的待售预包装肉制品一经查获,将依法予以没收并面临高额罚款。

  【案例二】汕头市龙湖区某肉丸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7月2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辖区农贸市场肉制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鸥汀综合市场猪肉区个体户徐某经营的肉丸店开展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为门店自制散装猪肉丸、肉卷。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门店制售的猪肉丸、肉卷检出二氧化钛(食品复配增白着色剂)。经查,经营者为迎合消费者片面审美认知,违规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增白着色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氧化钛不得在肉丸、肉卷等生鲜肉糜制品中超范围使用,当事人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固定抽检报告、销售台账等证据,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场监管提示:肉制品加工经营者必须严格遵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为美化外观、提升卖相违规添加着色、增白类添加剂。农贸市场、沿街熟食店自制肉丸、肉卷、肉糜类产品需完整留存添加剂采购凭证与使用记录,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常态化抽检,检出违规添加剂一律从严查处。

  【案例三】汕头市濠江区某百货商城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酱香味泡鸭掌”案

  ●2026年5月27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在辖区某百货商城抽检预包装熟食“酱香味泡鸭掌”(生产日期:2026-04-23)。经广东万田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标准限值,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赴该百货商城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场已于6月18日签收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结论无异议,并第一时间完成该批次泡鸭掌全线下架并启动产品召回。执法人员调取了涉案产品进销货台账、供货商资质、生产企业证照及出厂自检报告并取证。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熟食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经审批,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城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市场监管提示:商超、便利店等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熟卤、泡制熟食严格管控储存温湿度,定期自查在售熟食保质期与感官状态。经营者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须第一时间下架、召回、封存问题产品并追溯上下游供货商。

  【案例四】汕头市澄海区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5年12月17日,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冷链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对位于凤翔街道金鸿公路恒源冷链物流园内的澄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查获成品“火山石地道肠”一批。

  经查,该产品外包装存在两处虚假标注:一是产品标称“纯肉制作”,但配料表明确标注含有淀粉等辅料,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二是标签标注“火山石地道肠(台湾)”误导消费者,产品实际生产产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当事人通过虚假文字虚构原料、产地信息误导消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

  澄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地道肠”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18501.97元。

  ●市场监管提示:香肠制品是低龄消费者青睐肉制产品之一,也是市监部门的监管重点产品。相关生产企业标注在产品标签、外包装的宣传文字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虚构原料成分、产地、工艺等信息。“纯肉”“原产地”等宣传描述须配套完整检测、溯源佐证材料,严禁以此误导消费者;标签虚假标注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惩戒。

  【案例五】汕头市潮南区陈店某腊味店涉嫌冒用食品生产者名称案

  ●2026年5月7日,市12315政务热线转办群众举报工单,反映潮南区抖音线上店铺“峡山某腊味店”销售熏鸭腿时冒用其他企业食品生产资质。2026年5月8日,潮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实体经营场所核查取证。

  现场查实三项违法事实:一是抖音网店产品参数页面擅自标注熏鸭腿生产企业为“广东好味来食品有限公司”;二是门店在售熏鸭腿等腊味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三是经营者无法提供标称企业对应的供货合同、进货票据、委托加工协议等合法来源材料,无法证实产品与标注企业存在真实供销关系。当事人线上冒用正规食品生产企业名称销售无标识腊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潮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市场监管提示:短视频、直播、外卖等线上渠道销售肉制品,线上宣传页面与产品实物包装信息必须保持统一、真实可溯源,禁止冒用第三方食品生产企业厂名、生产许可信息。网络食品经营者须完整留存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材料,不得售卖无标识产品。线上线下双重违法将合并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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