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7.25-7.31)
时间:2026-08-03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杭州三墩农贸市场祝敏副食品店(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19号吉鸿商贸大厦1号楼1-2层杭州三墩农贸市场第一层3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洋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六期通告。通告显示:杭州三墩农贸市场祝敏副食品店(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19号吉鸿商贸大厦1号楼1-2层杭州三墩农贸市场第一层3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洋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余杭亭趾农贸市场龙哥粮油店(余杭区运河街道亭趾日晖路(杭州余杭亭趾农贸市场商铺1-2号))销售的1批次红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六期通告。通告显示:杭州余杭亭趾农贸市场龙哥粮油店(余杭区运河街道亭趾日晖路(杭州余杭亭趾农贸市场商铺1-2号))销售的1批次红壳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乌苏市康达利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7期) 第37号。通告显示:乌苏市康达利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不合格(散称),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394µg/kg≤300µg/kg。
4、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屠宰场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48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屠宰场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5、邵阳市回民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腿肉 不合格
2026年7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20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邵阳市回民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腿肉 不合格。
6、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农贸市场汪浪家禽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农贸市场11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土鸡(鸡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第六期通告。通告显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农贸市场汪浪家禽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农贸市场11号摊位)销售的1批次土鸡(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湖南憨小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去腥凤爪(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20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期)。通告显示:湖南憨小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去腥凤爪(速冻食品)不合格(称重;憨小绅和图形)。
8、标称惠州市豪品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牛肉卷不合格
2026年7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5期)。通告显示:惠州市惠城区农批展兴冻品批发行销售的标称惠州市豪品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牛肉卷,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喀什锦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香肠不合格
2026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7期) 第37号。通告显示:喀什锦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香肠不合格(120g/袋;生产日期2025-12-04),不合格项目:蛋白质"初检:9.19g/100g;复检:9.32g/100g"≥10.0g/100g。
10、东北酱骨王(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鼎尚东北酱骨饮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酱猪手(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5期)。通告显示:东北酱骨王(经营者为东莞市厚街鼎尚东北酱骨饮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酱猪手(自制)和东北米饭小盒(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1、沂水县老常驴肉火烧店销售的自制驴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总第546期)。通告显示:沂水县老常驴肉火烧店销售的自制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3/17)。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0.241mg/kg║≤0.1mg/kg。
12、宽城区富之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老味卤肉皮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总第546期)。通告显示:宽城区富之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老味卤肉皮不合格(420克/包;俺家媳妇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1/2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1.9mg/kg║≤30mg/kg。
13、四川柏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酸辣去骨鸡爪(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48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四川柏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酸辣去骨鸡爪(肉制品)不合格(500g/罐;虎仆仆和图形)。
14、周口海纪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皮鸡腿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总第546期)。通告显示:周口海纪伦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皮鸡腿不合格(80克/袋;海纪伦;生产日期2025/11/16)。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02g/kg║≤0.075g/kg。
15、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脯(原味)不合格
2026年7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0期(总第546期)。通告显示:江苏中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脯(原味)不合格(252克/袋;生产日期2026/1/1)。不合格项目:沙门氏菌║检出,检出,检出,检出,检出/25g║n=5,c=0,m=0/25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3·15曝光漂白鸡爪企业(曾巧食品)被罚千万元
近日,曾遭央视3?15曝光的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被罚。违法事实显示,涉事企业生产的多款凤爪产品曾多次抽检菌落总数不合格、出现漏气、涨袋问题,2025年三度被罚并被责令停产整改。企业2026年恢复生产后,有客户反映其生产的鸡爪产品又出现漏气、涨袋等情况,为掩盖缺陷,企业违规使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爪进行生产。经查,2026年2月28日开始,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生产了3个品种16个规格的产品,共计3985件。其中400件已销售,剩余3585件产品尚未销售。最终涉事企业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85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为4.17万余元,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被处罚金114.98万余元、2.5万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王德龙秘制肉串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2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后厨冷冻柜发现切片猪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猪肉的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系备案小餐饮,采购鲜猪肉作为烤制肉串原料,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没有保留进货票据,也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026年5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刊(二))
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南新区慧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外卖店铺“牛小屯低脂萝卜牛腩饭(淮南店)”,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冷冻柜内发现2袋“全熟牛护心肉”(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6年4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从潘集区月华卤制品加工坊购进上述“全熟牛护心肉”7袋,采购时未索要采购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向供货商索要了涉案食品的采购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026年6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刊(二))
4、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四期)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四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助餐饮店对牛羊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事餐饮活动案
2026年5月18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自助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使用的“新西兰羊腰子”“原切松板肉”生肉肉品,实际为“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6年7月6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安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现场生产的“绝味鸡皮串”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年7月16日。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5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三: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4月21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高密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对某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5.63公斤生猪肉,当事人提供不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7月17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安丘市某驴肉火烧店采购的真空包装的熟驴肉无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五: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3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选择羊奶的10大理由:接近人乳、核酸丰富、不易过敏、储钙之王、久饮不胖、健康因子、超强吸收、不易上火、食补佳品、护胃利肠”“而且更利于人体的消化吸收,特别适合患有过敏症,肠胃疾病、支气管炎的人群以及老年人饮用”等。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的科学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中心涉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30日,坊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推销保健食品“多种B族维生素片”时,实施以下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一是无依据宣称产品有“转化并提升人体内NAD+辅酶A的含量、降低同型半胱氨酸”的功能;二是虚构产品有“预防各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激活和修复细胞,让细胞年轻,实现细胞抗衰”功效的作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
5、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八批——肉及肉制品领域)
2026年,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发布第八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肉及肉制品领域)。
一、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华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6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将宁阳华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猪后腿肉未经检验检疫,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系伪造。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泽辰餐饮店销售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5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泽辰餐饮店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抽样检验,在当事人销售的熟驴肉中检出马源性成分。对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新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福聚来佳肴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6年6月,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福聚来佳肴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加工卤制烧鸡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鸡肉串充当猪肉串、鸭肉冒充牛肉……新余公布一批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
渝水区胡家农贸市场某卤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卤制品案案例简介:2026年3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渝水区胡家农贸市场某卤味店经营的卤鸭翅、虎皮鸡爪、卤猪耳朵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卤鸭翅、卤猪耳朵中亚硝酸盐含量远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经查,涉案卤制品均为该店自行加工,同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经司法论证,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物存在食物中毒、致癌及致畸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2026年5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仙女湖区某卤菜加工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案例简介:2026年4月,新余市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某农贸市场摊贩经营户销售的卤鸡爪中检出日落黄,残留量为0.0716g/kg。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关于酱卤肉制品中不得使用日落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新余市分宜县某卤菜小作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简介:2026年3月,分宜县市场监管局对分宜县某卤菜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场所工具台上发现已开封亚硝酸钠、复配着色剂日落色和复配着色剂柠檬色,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鸭边腿、半边鸭、猪耳朵和整只鸭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2026年6月,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卤菜小作坊经营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四
新余高新区水西镇某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案例简介:2026年2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余高新区水西镇某鲜肉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案板上有已分割的猪肉105.6斤,未盖动物检疫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经查,该批猪肉系当事人从乡下农户购进,未经检验检疫,计划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2026年6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05.6斤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
五
渝水区站前西路某餐饮店以鸡肉串充当猪肉串销售案案例简介:2026年5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渝水区站前西路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串”商品详情页中标注为“猪肉”,而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为鸡肉。经查,该“肉串”系当事人购进的预包装食品,用于店内销售。当事人明知实际原料为鸡肉,仍以“猪肉串”名义进行销售,构成以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2026年5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
新余高新区某餐饮店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案例简介:2026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余高新区某餐饮店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餐饮经营过程中,以鸭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向消费者提供虚假食材信息,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2026年3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次公布的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集中暴露出肉制品加工、生鲜肉类销售、餐饮经营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一是卤制品小作坊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生鲜肉品经营户采购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三是餐饮门店以低价肉类冒充高价肉、虚假标注食材误导消费者。
肉制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舌尖安全与身体健康,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可引发急性中毒,长期超标摄入有致癌风险;超量、超范围使用色素对人体代谢有一定的影响;未经检疫肉类存在疫病、兽药残留等多重隐患;肉类掺假欺诈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扰乱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上述案件从严处罚、涉刑移送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肉制品加工、生鲜销售、餐饮经营全链条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导向,警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务必引以为戒。
合规要求
卤味加工坊、肉制品小作坊要严格遵照GB2760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控亚硝酸盐、色素使用范围与用量,杜绝非法添加、超量添加;生鲜肉店、农贸市场肉摊必须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只售卖具备完整检疫、肉品检验手续的合规肉类;餐饮门店、线上外卖商家要如实标注食材品类,杜绝以假充真、虚假宣传。各生产经营主体须全面压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加工、采购、销售全流程管理,共同筑牢肉制品食品安全防线。
7、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桂林市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乱象。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守护市民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
全州县某快餐店涉嫌经营水分超标牛肉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全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快餐店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样检验,经全州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牛肉水分超国家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经营主体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食品安全法治意识淡薄、肉制品质量安全管控缺失、违规经营水分超出国家限量标准牛肉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掺假掺杂情形肉制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该案警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必须高度重视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恪守肉制品诚信经营底线,严格遵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开展肉制品经营活动,从严把控在售肉制品质量,坚决杜绝销售指标超标、品质不达标的不合格肉制品,进一步规范餐饮经营从业行为,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领域肉制品食品安全规范化管控水平。
灵川县某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灵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灵川镇某村内一处厂房发现一家制作卤牛肉、锅烧等肉制品小作坊,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作坊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食品小作坊在肉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法治意识淡薄、无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管理缺失的突出问题,提醒食品小作坊经营主体必须牢固树立持证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地方食品小作坊管理相关条例,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合法资质,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荔浦市某冷冻食品批发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荔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冷冻食品批发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冷库发现56袋泡椒鸡爪的外包装无生产者相关信息、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台账,未能提供说明进货来源及供应商相关资质材料,荔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以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食品批发经营主体在预包装食品经营中,存在食品安全合规意识淡薄、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索证索票不全、产品标签标识缺失及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突出问题,提醒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自身食品安全管控理念,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供货商资质核验制度,规范预包装食品进销存管理,严格把控食品质量安全,杜绝经营无标签、不合格食品,全面提升食品经营环节的合规性与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龙胜各族自治县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活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超市冷冻产品区发现2袋鲜鸡分割鸡(重量: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50312511,保质期:12个月)、10袋海霸王撒尿牛肉风味丸(生产日期:20241225G3,保质期:12个月)、5袋三秒千丝牛皮(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检查当天,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生活超市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薄弱、日常食品自查管理缺位、临期过期食品清理不及时的问题,提醒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必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合规意识,严格落实食品日常自查、库存巡检管理制度,常态化排查在售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下架过期食品,规范食品货架陈列与库存管理,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提升食品经营环节安全管控能力与合规经营水平。
8、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规范肉制品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饮食安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案
2026年4月15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邓某某经营的猪肉摊摆放有表皮未见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280.9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其所经营猪肉的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089.9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查处丁某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5年12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根据线索,对丁某猪头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违规使用工业松香生产猪头肉。经查,该销售部经营者丁某自2025年5月23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及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经开区某民房内从事生产经营猪头肉活动,且明知工业松香禁止用于脱毛,仍坚持使用。现场查获工业松香16斤,已加工的猪头肉共计6967.7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卤鸡腿等食品案
2025年12月5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冷藏室存有卤鸡腿、烧鸡、卤猪头肉等12个品种共计42盒产品,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12月6日,晚于实际生产日期,且标签均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当事人现场亦不能提供进货查验、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4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龙里县某某餐饮店2026年1月29日制作的“盐焗鸡(自制)”中柠檬黄、“叉烧(自制)”中日落黄及胭脂红项目检验结果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自制肉制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人工合成色素,且未建立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无法说明添加来源与用量依据。双龙分局于2026年2月2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龙里县公安局,龙里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26年4月20日对该案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羊肉案
2026年3月20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羊肉粉馆经营的羊肉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查获生羊肉20.81kg、熟羊肉2.04kg,货值金额共计190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羊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以假充真、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配料表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2025年11月3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修文县某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外卖店铺销售的“风味牛肉小串”涉嫌以鸭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展示的“风味牛肉小串”主料标注为“牛肉”,实际该产品为“汼肉风味小串”,配料为鸭肉、味精、食用盐、辣椒红,存在以假充真行为,该案货值金额为1584元(其中24元已退款),违法所得为1347元。当事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贵州省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2026年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以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了各类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例,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汇川区某窝点使用劣质肉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腌腊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19日,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辖区内一处腌腊制品加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环境恶劣,卫生条件严重不达标。大量已发霉变质的腌腊肉制品随意堆放地面,数名从业人员正对变质肉制品进行切割、重新包装,拟更换标签后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生产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登记。经现场计量,查获已发霉变质腌腊肉制品1.149万公斤,涉案货值金额较大。经查,当事人付某某、莫某某等人组织从业人员,将回收的已发霉变质腌腊肉制品进行去霉、分割、换贴标签等处理,通过线下批发及网络渠道销往多地,牟取非法利益。该窝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料肉来源不明且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冒用他人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变质过期食品、生产环境不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等问题已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窝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因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对全部涉案肉制品依法实施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将该案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公安机关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变质肉制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警示】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群众饮食健康,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国家标准规范,食品安全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不容逾越。
案例二:七星关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对外经营及线上平台销售过程中,存在名称与实际食材不符、以鸭翅冒充鹅翅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经查,该店自2025年5月注册经营以来,未采购、制作、销售鹅翅产品,无法提供鹅肉制品进货票据,其对外售卖的“香辣鹅翅”实际全部使用鸭翅加工制作,线上宣传食材与实际使用食材不一致,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虚假误导消费者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虚构食材属性,利用“鹅翅”品名吸引消费,实际以成本更低的鸭翅替代,造成消费者对菜品原料、品质、价值的误认误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餐饮行业典型的食材虚假宣传、以假充真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如实标注食材成分,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行虚假宣传,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三:三穗县某食品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3日,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黄焖麻鸭,销往江西等地。当事人虽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加工的食品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生产加工并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熟制食品在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对温度、贮存环境有特殊要求,无证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例警示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贵定县某干货店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时,发现某干货店售卖的单冻凤爪过氧化氢检测值为9.65,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存在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和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从业者,必须持证合法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的法定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务必及时办理延续手续,严禁许可证过期后擅自经营,杜绝无证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核查所售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禁止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望谟县某货车司机运输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肚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中,黔西南州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望谟县公安局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李某货车内载有来源不明、无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经查,李某货车内载有的肉类为牛肚,共380件,总重8.67吨,货值43.35万元。李某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存在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望谟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当事人货车内载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的肉类,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本案例警示广大肉类产品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0、连云港: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日常肉食消费安全,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文件及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部署,在全市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赣榆区某冷冻生鲜肉店直播销售掺假牛肉案
2026年1月9日、1月12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赣榆区某冷冻生鲜肉店通过抖音直播间以猪肉冒充牛肉售卖。经查,当事人以54000元从外地购进鲜猪肉胴体3000公斤,当日晚间至次日凌晨,当事人使用抖音账号直播带货,上架标注国产牛腿肉的商品链接,对应店铺“5斤鲜牛肉109.9元”产品,直播期间共产生258份牛肉订单,全部使用猪肉冒充牛肉发货,违法所得15381.3元。
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海州区李某牛肉经营店销售不合格牛肉案
2026年1月20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牛肉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辖区李某牛肉经营主体在售牛腿肉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实测值为1.48μg/kg,国家标准规定该物质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李某以56元/公斤价格购进该批牛肉50公斤,以60元/公斤价格全部对外销售,采购涉案牛腿肉时均未索取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者相关信息。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未索取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三: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灌云县某生鲜肉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案
2026年2月13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报告,报告显示灌云县某生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熟牛肉及熟牛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熟牛肉1.5公斤、熟牛头肉2公斤,获取违法所得295元。此外,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要上述熟肉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且未依法制作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熟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未查验进货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东海县马某无照经营且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4月30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摊位待售猪肉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马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鲜猪肉经营活动。其以350元购进涉案猪肉25公斤,并以5.5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8.46公斤。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猪肉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其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河西区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期】
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食品安全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线索排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规范肉制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净化消费环境。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1.查处天津市河西区某烧烤店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烤羊肉串(自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羊肉串”中检出猪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同时,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食品原料相关进货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查处河西区某驴肉火烧馆涉嫌销售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当事人店内正在销售的“驴肉肋条(肥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驴肉肋条”中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保质期排查等制度,杜绝掺杂掺假、来源不明、过期销售等行为,合法合规经营。下一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肉制品领域高压监管态势,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与警示教育,切实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全力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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