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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行业舆情周报(7.18-7.24)

时间:2026-07-27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简阳市佳亿购生活超市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6年7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成都市2026年度第5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通告显示:简阳市佳亿购生活超市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3.2),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56.3μg/kg|≤10μg/kg。

   2、清镇市宏茂经营部销售的鸭蛋不合格

    2026年7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2期)。通告显示:清镇市宏茂经营部销售的鸭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6/5/20),不合格项目:氯霉素 ║1.91μg/kg ║不得检出。

   3、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精瘦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7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成都市2026年度第5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通告显示:成都市温江区国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精瘦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6.2.2),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652μg/kg||≤100μg/kg。

   4、重庆佩姐小什字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牛毛肚不合格

   2026年7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52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26〕9号)。通告显示:重庆佩姐小什字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牛毛肚,克伦特罗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5、江苏奥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尔良翅中串(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通告显示:江苏奥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尔良翅中串(速冻调理肉制品)不合格(300克|5串/袋;生产日期2026.1.20)。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784g/kg|不得使用。

   6、青山区赵润全冷冻鲜副食品店销售的广味腊肠不合格

   2026年7月20日,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7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青山区赵润全冷冻鲜副食品店销售的广味腊肠不合格(计量称重;鑫辰酉;生产日期2025-11-29)。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528g/kg║≤0.015g/kg。

   7、山东惠斯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淀粉肉灌肠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总第545期)。通告显示:山东惠斯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淀粉肉灌肠不合格(惠思;生产日期2026/2/5)。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191g/kg║≤0.015g/kg。

   8、标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妹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腿肉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4号)。通告显示:北川羌妹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妹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妹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腿肉,其中诱惑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珠海市香洲区荣添家家米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腿不合格

    2026年7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6年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珠海市香洲区荣添家家米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清远白切鸡腿不合格(2026-04-20)。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满意:<20;可接受:20-100;不合格:>100||460。

   10、雷州鸭仔饭(南浦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小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一例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4期)。通告显示:雷州鸭仔饭(南浦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小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一例,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1、中山市黄圃镇深汇石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4期)。通告显示:中山市黄圃镇深汇石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2、鹅仔鸣·广式烧腊(金沙洲店)(经营者为佛山市南海区鹅仔鸣饮食店(个体工商户))在饿了么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一只(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4期)。通告显示:鹅仔鸣·广式烧腊(金沙洲店)(经营者为佛山市南海区鹅仔鸣饮食店(个体工商户))在饿了么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一只(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3、深井皇烧鹅·广式烧腊(金沙洲店)(经营者为佛山市南海区深焱烧鹅店(个体工商户))在饿了么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一只]-3人份(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4期)。通告显示:深井皇烧鹅·广式烧腊(金沙洲店)(经营者为佛山市南海区深焱烧鹅店(个体工商户))在饿了么外卖(手机App)销售的湛江白切鸡[一只]-3人份(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4、鑫源秘制酱大骨·虾尾·烧烤(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哥餐饮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烤羊肉串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4号)。通告显示:鑫源秘制酱大骨·虾尾·烧烤(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哥餐饮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烤羊肉串,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的卤顺风(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1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5期)。公告显示: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的卤顺风(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0日),不合格项目:落黄||0.0571g/kg||不得使用g/kg。

   16、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的卤肥肠(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1日,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5期)。公告显示:鄂城区燕矶万旺副食店销售的卤肥肠(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20),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114g/kg||不得使用g/kg。

   17、珠海市香洲区荣添家家米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隆江猪脚肉不合格

   2026年7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6年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珠海市香洲区荣添家家米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隆江猪脚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0)。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满意:<20;可接受:20-100;不合格:>100||330。

   18、青岛九丰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去脂酱香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7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9期(总第545期)。通告显示:青岛九丰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去脂酱香猪头肉不合格(500克/袋;九丰允;生产日期2026/2/2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3×10⁶,2.7×10⁶,  2.9×10⁶,2.8×10⁶,  2.8×10⁶CFU/g║n=5,c=2,m=10⁴,M=10⁵CFU/g。注:"网店商铺名称:网俊哥甄选冻品;网店网址:淘宝网"。

   19、标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思奇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风干鸡胸肉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4号)。通告显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成龙大道分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思奇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风干鸡胸肉香辣味,其中纳他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牛肉糜干)(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7月12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7期)。通告显示: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牛肉糜干)(五香味)不合格(145g/袋;鲜满佳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9/25)。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6.66µg/kg║≤3.0µ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驴肉案

   2026年5月6日,潍城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驴肉店制售的熟驴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要求,标准指标≤0.075 ,实测值0.18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2、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6年3月26日,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寒亭区张某某处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熟肉制品加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寒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3、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对所经营的肉类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4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家在平台上名称为“某火锅(昌邑店)”,展示有菜品“鲜切牛肉”,经核查该菜品实物标签标示食品名称为“筋道黄牛肉”,产品类别为“速冻调制食品”,与宣传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期))

   4、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副产品经营部直播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

   【案情介绍】2025年9月22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枝特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部通过某平台店铺直播销售猪肉,将直播宰杀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混合检验检疫猪肉一起销售发货;肉品通过打冰袋普通快递运输的方式发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5年12月30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5万元。

   【案例警示】该案对直播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未按照冷链运输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直播经营主体销售食品时,应如实核验货源资质、检疫证明等商品准入信息,严格规范肉制品全流程冷链运输管理,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恪守诚信经营准则。(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5、浏阳市查处某食品加工厂违法生产速冻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获某食品加工厂存在违法生产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速冻食品“无骨鸭掌”、虚构厂名、伪造资质材料的行为,涉案产品全部售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积极配合调查、生活困难,2026年6月,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8万元,其伪造公章及证件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评析】

   此案明确小作坊生产红线,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彰显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的重要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起到强力震慑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酒类产品!长沙发布典型案例)

   6、雨花区查处某冻品经营部违法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某冻品经营部采购一批无标签、无检疫证明且不在海关输华肉类准入名单内的牛肚,货值35.8万元,存放于合作冷库未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未检疫肉类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产品未流入市场且配合调查等情节,2026年3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牛肚并罚款53.7万元,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案件评析】

   此案紧盯冷链冻品风险,严厉打击无合法来源肉类经营,兼顾执法刚性与营商环境优化,既形成行业震慑,也为同类案件精准裁量提供实践参考。(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酒类产品!长沙发布典型案例)

   7、长沙县查处某鲜肉经营部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牛肉案

   【案情介绍】

   2025年8月,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某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牛肉中检出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该牛肉为其2025年7月购进活牛屠宰后售出,已全部售完,且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2026年2月,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罚没共计2.5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克伦特罗”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本案通过严厉处罚,有效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各环节杜绝非法添加,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酒类产品!长沙发布典型案例)

   8、桂林市雁山区覃记鑫隆烧烤城违法广告案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查明,雁山区覃记鑫隆烧烤城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上售卖的“牛肉风味手把串”,产品配料表明确标注为鸭胸肉、牛肉等,售卖时配料表却标注为“黄牛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广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9、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店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2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水产店涉嫌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直播间销售进口牛排期间,为增加销量,将进口牛排宣传为新鲜现杀牛排,并将商品参数界面的原产地和产地标注为“中国大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6年7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10、石嘴山市某饮食有限公司销售牛羊肉虚假宣传案

   2025年以来,石嘴山市某饮食有限公司,采购澳大利亚、巴西、内蒙古等地24批次牛羊肉,将其包装配料表食材来源内容标注为“宁夏黄牛肉”“宁夏滩羊肉”,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食品包装标注的食材信息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当事人虚假标注食材产地来源的行为,不仅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同行业合法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宁夏市场监管厅公布2026年9起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11、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微山县某鲜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6年4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某鲜猪肉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生猪肉未加盖检疫印章,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4月,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九期))

   12、岐山县某烧烤店经营食品掺假掺杂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岐山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外卖平台店铺购入某烧烤店的牛肉小串,通过感官判断该牛肉小串疑似为其他肉类冒充的牛肉。执法人员对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开封牛肉风味手把肉串,其配料表为“鸭胸肉”,当事人以该原料充当牛肉进行销售。

   处置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掺假掺杂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市场诚信秩序。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重视线上线下菜单信息审核,确保商品名称、配料表与实物一致,不得模糊标注误导消费者;同时,应主动留存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杜绝任何形式的掺假掺杂行为,自觉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合规经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13、聊城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生产企业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6年3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购买到某生产企业生产的肉焖子产品的营养成分表违反相关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肉焖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3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着标称由该公司生产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干煸辣鸡丝200瓶、阁老咸菜3000袋。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026年6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2025年10月,我局接12345热线线索称在德州市超市购买到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鸽,该厂家的生产资质仅能生产热加工熟肉制品并不能生产速冻调制食品,是超范围生产。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4、东莞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底线,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东莞市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东城某餐饮店虚假宣传和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城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将其销售的有关菜品宣传为羊肉串,实际使用的是以鸭肉为主要配料的羊肉风味肉串。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有关食品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将以鸭肉为主要配料的羊肉风味肉串加工后作为羊肉串进行宣传、销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同时通报相关平台对网店作下架整改。

   警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其他低价畜禽肉加工制作后冒充牛肉、羊肉、驴肉等进行销售。同时,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防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进入加工经营环节。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严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要求。

   二、东莞市某猪肉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樟木头镇某猪肉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头猪胴体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进一步检验和调查,涉案猪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禁止生产、销售的情形,相关行为涉嫌犯罪。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猪肉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警示

   肉类检验检疫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或者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肉类检验检疫是把控食材安全的重要关口,未经检疫的肉类来源不明、风险突出,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控源头供应商准入,索要并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坚决不采购、不使用、不售卖未经检疫、私屠滥宰、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

   三、东莞市谢岗镇某食品加工点未依法取得证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岗镇某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从事“烧卤熟肉”加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且无法提供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和食品销售台账。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热加工烧卤熟肉,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警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许可、登记凭证,并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还应当建立并如实记录原辅材料进货、食品销售等台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清楚、生产销售过程可追溯。

   15、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及肉制品案例(2026年第3期)

   今年来,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例。现将5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

   日照经开区某小北餐饮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日照经开区某小北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美团店铺团购单中荤菜包含的牛肉卷食材实际提供的是标识产品名称为“复合相间一号”的肉制品,配料表显示有猪肉成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日照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二

   日照高新区某倩熟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藤椒半去骨鸡爪案

   执法人员对日照高新区某倩熟食店藤椒半去骨鸡爪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过氧化氢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岚山区某涛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执法人员对岚山区某涛鲜肉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未加盖检疫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猪肉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莒县某瑞肉食品加工厂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莒县某瑞肉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部分产品未能如实标注产地,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岚山区某心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岚山区某心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货架摆放的个别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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