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畜禽养殖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2026-07-21
来源: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下畜禽养殖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五、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六、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八、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超剂量、超疗程、超范围使用允许类兽药,不执行休药期,造成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饲料、饮水中超限量、超规范添加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致重金属(铅、镉、砷、汞)超标的、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九、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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