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6.27—7.3)
时间:2026-07-06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揭西县河婆小霞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白壳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揭西县河婆小霞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白壳鸡蛋,甲氧苄啶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南京天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7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6期)。通告显示:南京天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4.2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超标。
3、梅州淘有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放养蛋(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抽检情况公示通告(第一期)。通告显示:梅州淘有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放养蛋(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5-19)。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多西环素超标。
4、隆昌县梁忠食品厂生产的梁家小店川味香肠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7号)。通告显示:隆昌县梁忠食品厂生产的梁家小店川味香肠不合格(称重计算;梁家小店和图形;2026/1/1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496g/kg‖不得使用。备注:复检不合格。
5、成都天悦嘻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川味香肠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7号)。通告显示:成都天悦嘻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川味香肠不合格(300g/袋 ;生产日期2025/12/15)。不合格项目: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912g/kg‖不得使用。备注:1.样品真实性异议认可;2.网店名称:天猫啊嘻啊嘻旗舰店。
6、标称河南盛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道地肠(原味)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1号)。通报显示:小哼猪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小哼猪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盛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道地肠(原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风味熏煮香肠(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通告显示: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风味熏煮香肠(肉制品)不合格(称重;生产日期2026/3/25 ),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243g/kg║≤0.015g/kg。
8、标称西安味之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宜品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皇品季牌广式串串肠不合格
2026年6月3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通告显示: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北大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味之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宜品鲜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皇品季牌广式串串肠,1批次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川厨十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虎皮凤爪(就叫小火锅定制版)不合格
2026年6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四川厨十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虎皮凤爪(就叫小火锅定制版)不合格(1kg(60%固形物)/袋;相处融洽2026/4/1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2×10⁴,1.8×10⁴,1.5×10⁴,1.3×10⁴,2.3×10⁴/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大肠菌群1.0×10³,1.8×10³,1.9×10³,1.5×10³,1.2×10³/CFU/g||n=5,c=2,m=10, M=100CFU/g。
10、标称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扒(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1号)。通报显示:伊客拉穆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甘肃省临夏州伊客拉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扒(速冻食品),其中诱惑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东湖区熊氏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子(其他调理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信息通告(第四期)。通告显示:东湖区熊氏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子(其他调理肉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2),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253g/kg║不得使用g/kg。
12、东湖区熊氏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信息通告(第四期)。通告显示:东湖区熊氏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3-122),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126g/kg║不得使用g/kg。
13、澳门市政署於食肆一烧鸭样本验出含李斯特菌已勒令停止供应
澳门市政署透过常规食品抽检,於新埗头街“兰香阁"的一个烧鸭样本中检出李斯特菌达“不满意"水平。市政署已即时跟进,勒令场所下架及停止生产供应问题食品,同时要求场所整顿有关食品的生产制备流程,直至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及通过复查复检。市政署将持续跟进及调查事件。
按本澳《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涉事的烧鸭食品样本检出李斯特菌达“不满意"水平。李斯特菌可在冷藏低温下生存和繁殖,但彻底加热可将其杀灭。进食受李斯特菌污染的食品可致病,受感染者通常会出现发热、肌肉疼痛、头痛、恶心、呕吐及腹泻等症状,而初生婴儿、长者等免疫力较低人士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为减低食品安全风险,市政署呼吁业界必须遵守食品卫生及安全要求,注意环境及个人卫生,确保食品的储存及制作过程安全卫生,时刻留意贮存温度,生熟食品应妥善分开存放及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14、天灵烧鹅(原盅炖汤)(经营者为中山市坦洲镇天航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天灵烧鹅(原盅炖汤)(经营者为中山市坦洲镇天航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5、福大师烧鹅王(水岸新都店)(经营者为深圳福悦鹅餐饮有限公司新生分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例牌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1期)。通告显示:福大师烧鹅王(水岸新都店)(经营者为深圳福悦鹅餐饮有限公司新生分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例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6、寻味(烧腊自选)(经营者为珠海市斗门区返寻味美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1期)。通告显示:返寻味(烧腊自选)(经营者为珠海市斗门区返寻味美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7、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当日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1期)。通告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当日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8、梅州市东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抽检情况公示通告(第一期)。通告显示:梅州市东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熟肉制品)不合格(750g/包;生产日期2026-05-1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9、梅州市客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鸭中翅(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6月29日,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抽检情况公示通告(第一期)。通告显示:梅州市客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鸭中翅(酱卤肉制品)不合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6-05-1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20、南浔丁涛小吃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2期)。通告显示:南浔丁涛小吃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南浔阿柏小吃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酱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2期)。通告显示:南浔阿柏小吃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酱鸭(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2、标称西藏高山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牦牛肉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81号)。通报显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福瑞祥超市销售的、标称西藏高山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牦牛肉五香味,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浙江老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浙江老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不合格(32克/袋;许之郎和字母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7/17)。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23║≤1。
24、绵阳香十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去骨凤爪(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6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绵阳香十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去骨凤爪(酱卤肉制品)不合格(2.5kg/袋;三合蓉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4/14),不合格项目: 菌落总数2.8×10⁵,2.3×10⁵,多不可计,1.1×10⁵,多不可计/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25、绩溪南米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香森牌风干鸡胸肉(五香味)不合格
2026年6月3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通告显示:铜川市耀州区殷兄便利店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绩溪南米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香森牌风干鸡胸肉(五香味),1批次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6、标称 广东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味)不合格
2026年6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普宁市生福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中山市板芙镇洛某食店涉嫌虚假标识菜品主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5日,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中山市板芙镇洛某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第三方平台内销售“骨肉相连”产品标示产品原料为“猪肉”,实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骨肉相连”,包装袋上标示配料为:鸡肉、饮用水、鸭胸软骨等,涉嫌虚假商业宣传。
【处置结果】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处罚款2000元,并通报平台下架涉案产品。(持续征集线索!中山市公布第二期网络餐饮违法案例)
2、济南长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卤制驴肉案
2026年4月,长清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经营的卤制驴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长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3月,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某餐饮店在售“驴肉拼盘”进行网络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4、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某餐饮店对其商品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某餐饮店在售的“2个精品纯肉火烧+驴肉汤”进行网络监督抽检,结果显示精品纯肉火烧(配料:面粉、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0月28日起店铺内无在售驴肉火烧的情况下,仍在某外卖平台主页使用“驴肉火烧 口口溢香”“每日新鲜做 只选真驴肉”等宣传图片,在非驴肉菜品图片中使用“某师傅驴肉火烧”字样,店铺牌匾使用“某师傅名吃驴肉火烧驴肉汤”等字样,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5、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13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烧烤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产品配料主要成分为鸭肉的“湘西小串”食品,在美团点购平台标示为“牛肉小串”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6、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原料冷库内存放的“脱骨翅根”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且使用该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期))
7、红花岗区遵义玖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6年1月,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肉制品专项检查中,发现遵义玖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肉制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出厂检验实验室未正常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有效期内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
当事人采购未经检疫肉制品原料、加工生产未经检验肉类制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遵义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6年度第2期)
8、余庆县白泥镇哨溪村余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12月,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余庆县公安局线索移送,辖区内白泥镇哨溪村余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经查,当事人余某某在白泥镇哨溪村街上销售猪肉,现场无法提供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现场从余某某处查获从白泥镇哨溪村农户家中购买自行宰杀的生猪总重量218KG,违法所得3600元,涉案猪肉货值金额4148.1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遵义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026年度第2期)
9、咸安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23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咸安区某餐饮店在某外卖平台销售的“炭烤骨肉相连”商品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炭烤骨肉相连”商品,在平台内页面中宣传所用原料为猪肉,实际使用的是主料为鸡胸肉、鸭胸的“骨肉相连串”。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咸宁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10、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微山县某鲜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6 年 4 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生鲜猪肉经营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在售猪肉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2026 年 5 月,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肉类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期))
11、四川成都:摊主在钵钵鸡里违规添加亚硝酸钠被移送公安
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安全、秩序、发展三条主线,秉持重罚严处、露头就打的执法原则,对危及群众生命健康、漠视安全触碰红线、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执法、重惩戒,持续升级监管执法力度,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
督促市场主体
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
以刚性执法筑牢安全屏障
以从严惩戒护航公平竞争
全力打造安全稳定、规范有序、
利企惠民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宋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钵钵鸡”案案情简介
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华区某社区某某路附近的“乐山钵钵鸡·重庆特色凉拌菜”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对部分菜品及原材料抽样检测。
经查
摊主宋某某在自己调制的“钵钵鸡”调料中违规加入亚硝酸钠用于防腐,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钵钵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目前将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社会影响
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已被国家机关明令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舌尖上的安全”零容忍,也再次警示路边摊、小作坊绝非“法外之地”,违规添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违法甚至可能踩中刑事红线。
12、姑苏区金原米线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2026年4月13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姑苏区金原米线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淘宝闪购平台店铺“毛兴楼牛羊肉泡馍小炒(姑苏店)”“牛禾礼原切牛排(盘胥路店)”及美团外卖平台“牛禾礼原切牛排(盘胥路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相关平台三家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系伪造。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涉案网店已从网络平台下架,平台存在未履行入网审核义务的违法线索已移送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吴优”网餐进行时|严查!苏州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13、苏州工业园区哈士奇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4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开展检查,查明当事人使用牛肉风味肉串(配料不含牛肉)制作“飘香牛肉串”,通过线上线下销售,涉案货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吴优”网餐进行时|严查!苏州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14、高新区枫桥来道町自助火锅烤肉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3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枫桥来道町自助火锅烤肉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大众点评平台开设有外卖店铺“来道町和牛海鲜自助火锅(苏州新区店)”,线上售卖“和牛畅吃单人自助全天通用”产品,线下销售名为“M6和牛”的食品。食品加工区域未发现“和牛”相关的食品原料,实际使用的原料为冷冻去骨牛肉精修前胸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将线上线下涉案“和牛”类产品全部修改,网络平台的店名也删除“和牛”字样。(“吴优”网餐进行时|严查!苏州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15、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如东某食品经营部对产品的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27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东某食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网络店铺上经营的“牛肉小串”使用的原料包装袋标示配料为“鸭肉”,不含“牛肉”。经查,自2025年8月起,当事人将上述“牛风味小串”熟制后,通过“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和线下两种渠道进行销售,且在外卖平台商品页面将该产品原料标注为牛肉。
当事人对产品的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2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将网店关闭,不再经营。(南通: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⑤)
16、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受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北海市海城区某肉制食品加工坊经营的 “纯肉肠” 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纯肉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含量超标。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加工该批次纯肉肠10kg用于销售,生产过程中未按亚硝酸钠外包装标示的使用量超限量添加。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添加剂整治典型案例)
17、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企业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获取不合格线索,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某企业生产的腊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498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 的要求,判定不合格。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添加剂整治典型案例)
18、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十二期)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营商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重拳整治掺假掺杂、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食品安全“零容忍”原则,从严查办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徐某某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肉制品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猪肉背面皮上存在多处手工扒皮的痕迹,现场邀请畜牧兽医中心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证明部分猪肉涉嫌未经检疫。经溯源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猪肉采购自栖霞市某某公司,可以提供进货单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另有部分猪肉系宰杀未经检疫的生猪获得,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餐饮单位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平台店铺餐品名称标示“龙利鱼”字样,但现场未发现“龙利鱼”及其制品,经营者现场表示,其在美团平台经营的部分餐品使用的原料均为“巴沙鱼”,从未将“龙利鱼”作为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三、郭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当事人因在其经营的某鸭店内非法添加、使用亚硝酸钠加工鸭锁骨、鸭腿、鸭肠、鸭脖等产品,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其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四、高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其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19、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肉及肉制品专项典型案例(第九批)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第九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远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1月29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远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原料“梅花肉片”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三渔鲑港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6月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三渔鲑港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6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从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一级法国红酒鹅肝”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样。经检验,上述产品检出鸭源性成分。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一级法国红酒鹅肝”(即“红酒蓝莓鹅肝”)其配料标示含鹅肥肝(≥95%),检验报告结果检出鸭成分,证实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桓台粮屉中餐厅对菜品制作原料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2月12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粮屉中餐厅在外卖平台对菜品制作原料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粮屉中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店销售给举报人的“葱油龙利鱼”使用的原料为巴沙鱼片。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网店对商品进行展示、推介,对菜品制作原料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友家和牛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7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友家和牛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牛肉肠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6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牛肉肠39袋,在食品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打码。经核查,高青友家和牛牧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肠无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源猫丫米炒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16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沂源猫丫米炒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7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厨房有待化冻后准备制作食品的1盘“孜然羊肉软饼”(剩余2个)、1盘“孜然三鲜饼”(剩余4个)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知不到(淄博)美食城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知不到(淄博)美食城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开展监督复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采购的羊肉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可扫码进入“食安共治随手拍”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感谢您为全市食品安全治理做出的贡献。
20、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着力解决肉制品制假售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消除问题隐患,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公布2026年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部分典型案例,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告诫各类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1.查处沈阳市于洪区某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肉制品加工的行为案件
2025年9月,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沈阳市于洪区某烧烤店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牛羊肉串产品9300串。该烧烤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1月19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查处沈阳市大东区某牛羊肉批发商行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案件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经查,沈阳市大东区某牛羊肉批发商行将“肥牛肉板”、“速冻调理猪肉”进行刨片分装后,将其品名更改为“速冻牛肉制品”、“速冻猪肉制品”,存在标签造假行为。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13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查处沈阳市皇姑区某肉品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包油羊腰)行为案件
2026年3月,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平台的举报件。经查,沈阳市皇姑区某肉品商行销售的羊腰已超过保质期,且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明食品添加剂及营养成分,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及销货台账。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13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查处新民市某某园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2026年2月,新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2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新民市某某园食品厂(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安格斯牛肉干(原味肥瘦)、(红酒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新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查处苏家屯区某食品厂(个人独资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2025年10月,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苏家屯区某食品厂(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的卤门家族牌鲜料鸡腿(卤香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1、宿迁市制售假劣肉制品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宿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生产、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关键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示范引导作用,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典型个案整治推动行业全域规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12月9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发现辖区某生活超市销售的肥牛卷检出鸡源性成分。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检出鸡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肥牛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案
2026年2月4日,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南蔡乡农贸市场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某经营的猪肉无检验检疫戳记,且无法提供有效的肉类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当事人未售出的问题猪肉。经查,当事人赵某某长期从事猪肉销售经营活动,为缩减经营成本,私自宰杀生猪并对外售卖,所售生猪肉类未按规定申报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即流入市场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私屠滥宰的违法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案
2026年3月16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但存在车间人流物流管控混乱、生产车间环境卫生脏乱差、食品添加剂存放不规范、无法提供完整生产记录、部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车间作业人员未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等多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指出问题,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确认当事人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存在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彻底完成隐患整改,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苏宿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6年2月11日,苏宿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苏宿工业园区某公司院内存在卤味肉制品加工制作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苏宿园区科技人才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发现辖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钢签牛肉串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其全面落实整改,严格规范进货查验及经营行为。
22、永州市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规范我市肉类产品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首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希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永州市蓝山县伍某某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10日,蓝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肉类市场监管排查中,发现辖区存在肉类以假充真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伍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从事肉类经营活动,其从江华瑶族自治县低价购进母猪肉,经剔除肉皮及肥肉后,在城区路段冒充牛肉对外高价销售。该案涉案总货值金额11552元,累计违法所得2994元,执法部门现场查获未售出假冒牛肉类104.3公斤。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退赔了部分消费者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以假充真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假充真的生猪肉104.3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994元;3.罚款11552元。
典型意义
肉类产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不得实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将低价母猪肉冒充高价牛肉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肉制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广大肉制品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永州市祁阳市某餐饮店以调理牛排冒充原切牛排销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7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对祁阳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下冰柜内发现“原切静腌眼肉”20包、“原切静腌西冷牛排”7包,其配料表显示除牛肉外,还含有酿造酱油、蚝油、白砂糖、香辛料及多种食品添加剂(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等)。该店在抖音平台团购页面及店内扫码点餐菜单中,将相关菜品宣传为“原切多汁眼肉牛排”“澳洲原切西冷牛排”。根据QB/T5442-2020《牛排》轻工业标准,“原切牛排”应以鲜、冻分割牛肉为原料,不添加辅料及调味品;而涉案产品原料经过腌制加工,含有调味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属于“调理牛排”。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调理牛排宣传为“原切牛排”,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服务环节“假劣肉制品”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将实际为调理加工、含多种添加剂的牛排产品冒充原切牛排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对肉制品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永州市零陵区某家庭农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并且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9日,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永州市零陵区某家庭农场养殖场未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养殖场于2025年12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度全年出栏生猪共计2324头,调查时存栏约1500头,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另查明,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将已病死的2头仔猪弃放在自家养殖场化尸池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办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零陵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2.对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模化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养殖场年出栏生猪超过200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从事养殖活动。同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动物防疫的关键环节,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存在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养殖场: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对积极配合整改的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永州市祁阳市某养殖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生猪)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5日,网民通过抖音举报祁阳市文明铺镇黄袍坳水库旁有被丢弃的病死生猪。祁阳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2026年1月15日中午,祁阳市某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曾某某安排饲养员桂某某,将场内3头病死生猪直接丢弃至黄袍坳水库旁马路边。经核实,该养殖场2026年内已三次在同一水库周边随意丢弃病死生猪。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由网友举报启动调查,是新媒体监督助力动物卫生执法的典型案例。病死畜禽丢弃于水库周边,极易污染水体、滋生疫病病原,群众通过网络渠道快速曝光,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隐蔽性养殖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体现社会共治在动物防疫领域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永州市道县邓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0日,道县公安局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道县邓某买卖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涉嫌刑事犯罪。道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4月22日立案侦查。经查,2025年3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在道县某公司担任司机,主要负责收集养猪场的病死猪,运回公司做无害化处理。犯罪嫌疑人邓某多次将收集的部分病死猪,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的何某(另案处理),获取经济利益。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6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邓某被道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案例六:永州市零陵区“5·7”非法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接群众举报:零陵区邮亭圩镇某村每天凌晨2时至5时有私屠滥宰的行为,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运送到本镇及周边镇的超市售卖。接到举报后,零陵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秘密侦查,于5月7日凌晨在零陵区邮亭圩镇一民房中,将正在实施非法屠宰的皮某、江某、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并扣押4头已被屠宰的生猪及若干用于屠宰的工具。
经查,犯罪嫌疑人皮某、胡某(女)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自2025年6月起,合伙雇请屠宰人员,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租赁的民房中从事非法屠宰行为,将所屠宰的生猪运至合伙经营的超市中销售,至案发时止犯罪嫌疑人皮某、胡某雇请他人共宰杀生猪一千余头,销售金额达四百多万元。皮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已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皮某等四人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3、整治肉制品乱象!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行动,梳理推广各地监管执法典型做法,持续提升肉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效能,现将近期查办的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小店区某食品经销部制售掺杂掺假肉卷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8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使用的“精品肥牛肉卷”存在异常,随即抽样送检,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该经销部将猪肉与牛(羊)脂肪混合制成肉砖,切刨后冒充牛(羊)肉卷对外销售;同时使用鸭肉冒充羊肉加工肉卷售卖。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主观违法故意明显,通过原料掺混、虚假标注食品信息等手段制售假劣肉制品,严重扰乱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直接威胁群众饮食安全,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深挖违法链条、从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警示全市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坚守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一旦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必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二
杏花岭区某肉食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案
案情介绍: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辖区某肉食部销售的牛肉缺少合规资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牛肉未附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证明,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举报线索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鲜肉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依托群众举报线索查办,通过普法指导压实主体责任,既严守肉制品安全底线,又兼顾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有效规范生鲜肉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三
晋源区某熟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5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熟食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店在售的风味牛筋面、五香风味酱猪耳均已超出产品标注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食品经营者需建立常态化库存自查机制,定期盘点、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杜绝过期肉制品流入消费市场。本案警示所有熟食经营商户,要常态化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细化全流程管控措施,坚决守住食品安全经营底线。
案例四
阳曲县某熟肉加工坊虚假标注肉制品生产日期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阳曲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熟肉加工坊存在虚假标注肉制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法部门没收全部涉案肉制品,并作出相应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肉制品新鲜度的重要依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该案及时阻断问题食品流向餐桌,同时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有效提升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五
晋源区某超市违规使用有色照明设施售卖生肉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5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超市食用农产品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生鲜肉专区使用有色灯光照明,灯光掩盖生肉原始外观色泽,无法真实展示生鲜肉品质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有色照明设施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鲜肉区违规有色灯光会掩盖肉质变质、不新鲜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本案坚持依法监管与教育整改相结合,督促当事人立即更换合规照明设施,全面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硬件设施,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4、咸宁市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典型案例(第一期)
按照国务院食安委和湖北省食药安办关于推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工作部署,我市立足实际,确立“企业主体、员工参与、部门引导”的推进路径,推动奖励制度从“建起来”走向“用起来”。机制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治理从“等问题上门”向“主动找隐患”转变。现发布我市典型案例做法(第一期),供各地各部门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参考。
案例1
消杀流程“吹哨人”,堵住车间管控漏洞
2026年5月,崇阳县某食品公司清洗消毒岗位员工刘某在日常作业时,发现设备每日收尾消杀流程简化,关键接触面未按标准消毒,存在滋生细菌风险。员工第一时间上报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联合公司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后,重新修订设备消杀作业标准,增加管理人员每日消杀复核环节,组织车间操作人员重新开展消毒规范培训。该公司依据制度规定,对刘某发放120元现金奖励,并将该案例纳入公司月度安全例会典型案例。
案例2
包装工“火眼”识标签,企业奖励守合规
2026年6月,崇阳县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包装工雷某在岗位自查中,逐一对产品礼盒外箱及独立内袋的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产品规格进行核对,精准发现其中两类核心生产信息标注不一致。雷某第一时间上报生产主管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公司当即叫停该批次生产线,追溯至印刷制版排版失误环节,重新制作合规印刷模板,并对已包装成品逐件复检,全面封堵问题产品流入市场。隐患核实无误后,公司依规当场向雷某发放600元现金奖励,并在公司内部通报表扬。
案例3
梯度奖励建机制,快递“哨兵”守安全
咸宁市某快递公司设立食品安全奖励资金,实行差异化梯度激励机制,对一般隐患给予30-80元奖励、较大隐患给予100-400元奖励、重大高危隐患给予500-1000元奖励,奖励资金按月足额兑付。2026年3月,该公司网点揽收员在日常上门揽件作业中,发现客户批量寄递的生鲜食材存在严重腐坏变质、包装破损汁液渗漏等问题,属于寄递渠道重大食品安全高危隐患。该员工严格落实岗位安全制度,第一时间拦截问题快件、阻断违规货品流转,并通过企业内部专属渠道上报隐患线索。经公司安全部门核查定级,对照梯度奖励标准,为该履职员工兑付500元专项奖励。奖励兑现有效破除一线员工被动履职、瞒报漏报的问题,激发全员主动排查积极性,激活基层“哨点”作用,实现隐患早发现、早拦截、早处置,夯实寄递渠道食品安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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