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病专业网

  1. 首页
  2. 行业资讯
  3. 行业关注

猪场环保事件频发,猪价已够“伤元气”!切勿再触碰这些红线…

时间:2026-06-26
来源:综合江西环境、红网等



畜禽养殖环保监管持续收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高频曝光养殖排污违法案件,以重罚、行政拘留形成强力震慑。近期江西、湖南、四川多地接连查处多起猪场环境违法典型:私设暗管深夜偷排废水、粪污露天囤积溢流水塘、违规开挖无防渗土坑贮存粪污等行为集中暴露,涉事企业最高被罚50万元,相关负责人直接移送拘留。本文汇总7起真实处罚案例,拆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与法律后果,给所有规模化猪场、养殖合作社敲响环保警钟,规避高额罚款与刑责风险。

 
案例一:某猪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污染防治,严肃查处畜禽粪污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聚焦养殖废水达标处理,养殖粪污规范处置等重点环节突出问题,营造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惩戒警示良好氛围,促进畜禽养殖行业规范有序、绿色健康发展。

渝水区某猪业有限公司主营年存栏6000头母猪扩繁项目,配套建设“预处理+UASB+两级A/O+絮凝沉淀+接触消毒池+氧化塘”废水处理设施,环评及排污许可明确要求,生产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方可排放。

2025年5月1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猪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西侧黑膜尾水池旁放置有抽水设备及输水管道,黑膜尾水池水体浑浊。现场检查抽水设备及输水管道,发现存在明显抽送污水外排迹象。

据此,执法人员立即对黑膜尾水池内存水规范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存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29mg/L、132mg/L、39.6mg/L,各项指标均超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经依法调查核实,该公司于当日凌晨,擅自使用抽水设备、塑胶水管,将黑膜尾水池内的污水抽排至厂区外山塘。

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0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27日,渝水区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案

渝水区某农场为年存栏2000头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场内配套建设4座储粪池,日常养殖粪污经储粪池统一收集贮存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转运处置,正常生产期间每2至3天开展一次粪污转运工作,末次粪污转运处置记录为2025年12月31日。

2026年3月2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其处于空栏状态,但该场区南面储粪池粪污满溢至池外,同时场内水泥空地露天堆放养殖粪污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措施,部分粪污溢流至雨水沟并外排至场外水塘。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废物代码为“030-001-S82”。

该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对露天堆放粪污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粪污流失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55000元。

案例三: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利用养殖粪污案

渝水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年出栏4800头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池、沼液池、有机肥生产车间等污染治理设施,采用“农牧结合+第三方全量化处置”的粪污处理模式。2025年12月,该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10年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100亩土地用于种植牧草等作物,计划采取农牧结合形式消纳养殖粪污。

2026年3月18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随手拍”公众监督平台,受理群众举报该企业养殖粪污污染问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查实举报点位为该公司粪污还田消纳地块,但未种植作物,地块内5处露天土坑囤积大量养殖粪污,所有土坑均未落实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部分粪污已外溢至周边裸露土地。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年底自行开挖露天土坑,将前期发酵的养殖粪污转运至此贮存,并未及时用于种植施肥,大量粪污贮存于露天土坑无法消纳,且污染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68135元。

 
案例四:湖南多地猪场偷排猪粪水被曝光

据红网百姓呼声6月18日消息,益阳网友“wv97b4u”留言:湖南恒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猪场每逢下雨天或夜晚,便向附近小溪偷排猪粪尿污水,导致周边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们曾多次向县、乡环保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回应:6月1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全方位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上游约500米处的山体中私自布设了3个沉淀池,共计约600立方米。其中,上游2个已做防渗处理,下游1个未做防渗处理。该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一根长约450米的黑色软管,将废水抽至沉淀池储存。现场检查时,这3个沉淀池均已存满粪污废水。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实后,当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该公司涉嫌以自然渗漏方式排放废水,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当场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截至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所有粪污废水已转运处理,黑色软管已拆除,沉淀池已回填复原。我局将督促该公司正常运行粪污处置设施,并对发酵处理后的粪污严格按要求进行还林还田处理。
图片

6月11日衡阳环保消息,近期,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余庆街道两起养殖场恶意直排粪污案件。6月3日,两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经查,两名养殖负责人利用汛期降雨隐蔽条件,私设软管,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废水直排自然山体,造成生态污染,属于典型规避监管、恶意排污行为。该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图片

案例五:营山县某生猪养殖场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5年12月4日,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山县某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从积液池预埋了一根直径50mm的黑色管道至山脊另一侧悬崖,养殖废水从管道流出至悬崖下4块荒地,部分废水通过山洪沟流入山下小河沟。监测人员对养殖废水汇入小河沟处上游10米和下游5米两处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上游采样点化学需氧量15mg/l、氨氮0.545mg/l、总磷0.262mg/l,下游采样点化学需氧量167mg/l、氨氮19.1mg/l、总磷1.5mg/l。

监测结果证明该养殖场外排废水对小河沟造成污染,构成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2月4日被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4月1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六:蓬安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向水体排放废弃物案

2025年11月5日,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蓬安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周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将养殖废弃物储存于租赁的田间,田间养殖废弃物逐级外溢,最终进入水体,构成向水体排放废弃物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被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7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罚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高坪区某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2026年4月27日,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农场及周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场内有一露天水池,池中有粪水混合物,水池只有一面有防渗措施,随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农场2026年3月中旬在粪污还地过程中,运输粪污的管道爆裂,粪污流入水池中,该行为涉嫌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30日被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看完以上案例不难发现,环保监管不再是 “走过场”,不管是大养殖企业还是小型家庭农场,只要粪污处置不合规、偷偷外排废水,一经查实都会面临罚款,严重者负责人直接拘留,得不偿失。建议各位场主立刻自查储粪池防渗、废水处理设备、粪污还田消纳地块,做好防雨防溢流措施,按时转运处置粪污。合规养殖才是长久之道,别因一时省事,让多年经营蒙受巨额损失。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内容有疑问,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本网站将尽力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客观性,但不保证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本网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服务仅限于用户参考,不对用户的商业运作做任何具体性指导。用户因参考本网站提供的信息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