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6.13-6.19)
时间:2026-06-22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中山市黄圃镇福美家生鲜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0期)。通告显示:中山市黄圃镇福美家生鲜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12月5日),不合格项目:甲硝唑║28.0μg/kg║不得检出。
2、标称祁县中宁肉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畜肉(猪五花)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6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标称祁县中宁肉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畜肉(猪五花)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15),不合格项目:甲硝唑||3.83ug/kg|不得检出。
3、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湖北省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二期抽检结果公示)。通告显示: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20),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4.7mg/kg||30mg/kg。
4、绍兴豫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安昌风味)不合格
2026年6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0期)。通告显示:绍兴豫广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绍兴豫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安昌风味),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中山市港口镇潮越肉类加工店销售的原味肉丸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30期)。通告显示:中山市港口镇潮越肉类加工店销售的原味肉丸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12月01日),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364g/kg║不得使用。
6、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秀权副食品店销售的猪皮冻不合格
2026年6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0期)。通告显示: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秀权副食品店销售的猪皮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贵阳花溪庆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花溪庆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3),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289g/kg║不得使用,,胭脂红║0.00242g/kg║不得使用。
8、贵阳花溪李国华卤菜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花溪李国华卤菜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0),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2.7×10²mg/kg║≤30mg/kg。
9、贵阳花溪华洪烤鸭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6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告显示:贵阳花溪华洪烤鸭店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6/1/27),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73mg/kg║≤30mg/kg,
10、标称浙江老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2026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通告显示:阜阳开发区柒号生鲜超市销售,标称浙江老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爪不合格(32克/袋;许之郎和字母和图形;2025/07/17)。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23║≤1。
11、鹅皇仔(金奖烧鹅下埔店)(经营者为惠州市惠城区海秋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石坝胡须鸡)不合格
2026年6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8期)。通告显示:鹅皇仔(金奖烧鹅下埔店)(经营者为惠州市惠城区海秋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石坝胡须鸡),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2、香港九记烧鹅皇(马庄店)(经营者为惠州市惠城区九记达烧鹅皇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不合格
2026年6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8期)。通告显示:香港九记烧鹅皇(马庄店)(经营者为惠州市惠城区九记达烧鹅皇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3、湛江鸭仔饭(雷州牛腩·烧腊·猪脚饭)(经营者为中山市好尝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8期)。通告显示:湛江鸭仔饭(雷州牛腩·烧腊·猪脚饭)(经营者为中山市好尝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桂林市雁山区某烧烤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案情介绍:
近日,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桂林市雁山区某烧烤店售卖的标称牛肉肉串并非牛肉,疑似鸭肉。执法人员前往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冰柜查获标称“李华丰的特色牛肉味串”的食品共计630串,该产品外包装明确标注实际为鸭肉串,主料为鸭胸肉。经查,该店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将该商品命名为“风味小牛串”,并虚假标注主料为牛肉、辅料为肥牛。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案件。餐饮经营者利用商品名称、线上平台配料标注虚构食材品类,刻意隐瞒食品真实原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也违背了食品经营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网络餐饮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虚假宣传行为极易造成大范围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广大餐饮及网络食品经营者,务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真实、全面公示食品相关信息,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把把牛肉”“风味羊肉”都是鸭肉!2家店铺在外卖平台用鸭肉冒充牛肉被罚款
鸭肉冒充牛肉、甲醛泡毛肚……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七大类23起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垫江县卓哥串串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6年2月,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该店(经营者:董英)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卖的“把把牛肉”疑似用鸭肉冒充。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肉为“签味王串”,主料为精选鸭肉,不含牛肉。经综合裁量,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127.56元。
大渡口区杨意焓餐饮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5年12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杨意焓)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展示的“风味羊肉”宣称主料为羊肉、“把把风味牛肉”宣称主料为牛肉,但上述两种产品主料实为鸭肉。经综合裁量,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243.2元的行政处罚。
3、淳化县某鸭脖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4月30日,淳化县市场监管人员对城区某鸭脖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依法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及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实现食材来源可追溯。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4、泾阳县某饭店经营未经检疫肉类食材案
3月31日,泾阳县市场监管人员对县城某饭店开展监督检查,该店正常营业且入驻抖音平台从事线上食品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店冰箱内,查获白色编织袋盛装的冷冻散装精选鸡胗共计9.51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鸡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正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涉案食材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进鸡胗15公斤,总金额270元,用于店内铁锅炖菜品销售,全程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检疫证明核查要求。截至检查当日,涉案鸡胗已销售5.49公斤,获取违法所得296.46元。执法人员限期举证,当事人逾期无法提供涉案食材的合法合格证明材料。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食材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整改,符合减轻处罚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9.51公斤鸡胗、没收违法所得296.46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5、三亚市吉阳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案
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市吉阳某公司进行调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生鲜肉类食品,查清涉案货值69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生鲜肉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经营者须守牢“保质期”底线:生鲜肉易腐变质,过期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清查、临期预警制度,杜绝“货值小就不算事”的侥幸心理。(三亚:曝光!6起典型案例)
6、杨某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根据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2026年3月7日凌晨5时,杨某某从琼中某养殖场购买一批生猪,并雇佣司机钟某运输至三亚益民畜禽屠宰场进行屠宰,但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现场检查该批生猪时,发现该批生猪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当事人于当日10时补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毕。
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37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经营者在生猪调运、屠宰入场环节,必须随车附带对应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随货附带检疫证明即构成违法。本案当事人虽在现场查获后当日及时补办检疫证明、主动消除防疫风险,但违法行为已发生,广大畜禽经营、运输从业者需严格落实检疫随货同行制度,切勿抱有事后补证即可免责的侥幸心理,规范落实动物防疫相关法定要求,规避法律及行政责任。(三亚:曝光!6起典型案例)
7、利津县王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4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生猪肉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生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猪肉胴体表面无检验检疫合格印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8、庄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案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产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摊位上的生猪肉均未盖有检疫检验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及票据。经现场称重清点,共有199公斤生猪肉及肘子、猪皮。经查,2025年9月9日起至今,当事人未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在自家宰杀生猪,拿到自己所开猪肉店内零售。因当事人多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存在消费者食用后影响人身健康的风险,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临沂市罗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9、临沂市罗庄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无标签火腿案(肉及肉制品)
2026年4月8日,罗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临沂市罗庄区某食品加工厂的成品库冰柜内存放有未粘贴标签火腿成品,同时该冰柜内还放有单独的标签,标签上标有“XX德式猪腱子肉火腿”字样和日期“2026/03/21”,上述无标签的火腿共238个及标签282个,货值金额1666元。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临沂市罗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0、临沂市罗庄区某食品中心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冷冻猪肋条案(肉及肉制品)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临沂市罗庄区某食品中心委托兰山某供应链中心分装的冷冻猪肋条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调查,罗庄区某食品中心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箱冷冻猪肋条,由罗庄区某食品中心提供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委托兰山某供应链中心在其仓库进行分装,然后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8000元,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临沂市罗庄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12、北碚区甩甩串串餐饮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件速览】2025年8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经营者:谌秋)在鸭肠涨发过程中使用日落黄、胭脂红上色,而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仅限于糕点,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及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有明确要求,若违规使用,易造成食品添加剂残留超标,危害人体健康。针对非法添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案提醒餐饮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标准规定,切勿为追求口感、卖相而肆意添加,应严格区分各类食品添加剂适用品类与使用限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对于合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主动在店内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重拳整治!重庆公开曝光10起火锅类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13、万州区杨伦火锅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6年1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黄春夏)采购了猪血,但菜单上只标注有“鸭血”,涉嫌用猪血冒充鸭血。经联系技术机构对该店血旺产品抽样送检,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源性成分。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重拳整治!重庆公开曝光10起火锅类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14、垫江县宰牛汤锅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速览】2025年5月,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对该店(经营者:马远彬)经营的“鲜牛血”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件警示
以低价食材冒充高价食材,不仅违反了禁止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规定,更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警示餐饮经营者,务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确保食材信息真实,不得掺假掺杂,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重拳整治!重庆公开曝光10起火锅类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15、涪陵区吴莉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毛肚案
【案件速览】2025年6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者:吴莉)冷藏柜中的预包装食品“秦大芳毛肚”已超过保质期35天。
【处理结果】经综合裁量,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件警示
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存在腐败变质、微生物超标等安全风险,食用后可能导致健康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此案提醒餐饮经营者,要定期清理库存食品,规范食材储存管理,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变质食材。(重拳整治!重庆公开曝光10起火锅类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16、顺鑫农业旗下鹏程食品排放废水不达标 被罚款25万元
6月11日,顺鑫农业发布公告,旗下鹏程食品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鹏程食品2月27日污水治理设施加药泵出现故障,设备当日修复后,企业自测总磷达标恢复废水排放。但后续核查核算显示,当日其污水总排口总磷日均值为9.43mg/L,超标0.178倍,当日合规排放时段累计排放废水562.5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分公司被处罚款25万元。
针对此次环保违规事件,顺鑫农业已督促分公司落实整改,全面排查治理污水设备,完善设备日常巡检与运维管理制度。公司表示,本次处罚不会对整体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7、走私冻品危及“舌尖安全”,海警斩断犯罪黑链
2025年2月25日,浙江台州海警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温岭坞根镇附近海域滩涂有一艘搁浅货船,船上未见任何人员,也无合法停靠手续,疑似有不法分子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该局立即赶往现场侦查,发现船上货舱内堆放有大量红色包装、无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的冻品。
随后,执法员在案发地附近摸排过程中,发现了行迹诡异的王某、张某、滕某三人。经查,三人以上山拜佛为掩护,实则操控无人机拍摄涉案船舶现场画面,并将画面同步分享至微信群。
现场询问时,三人拒不承认涉案事实,甚至试图丢弃手机销毁数据,对抗调查。执法员当场将其控制,并依法提取涉案手机信息以及无人机航拍画面,彻底戳穿其谎言。
经过专案组长达一年的不懈努力,案件脉络被逐渐厘清,多名嫌犯相继落网,案件也正式进入收网阶段。
跨省追缉同步收网,雷霆出击斩断黑链
随着侦查深入,一个分工明确、运作专业的特大走私团伙全貌彻底曝光。该团伙成员遍布浙江、安徽、广西、山东、河南、上海五省一市,地域跨度广、作案范围分散,跨区域抓捕、溯源取证难度大。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专案组周密统筹部署,制定多套专项抓捕方案,一场跨省缉捕就此展开。
专案组将线索逐一梳理整合,深挖细查,最终构筑起完整闭环的坚实证据链。2026年2月,藏匿于山东某渔村的最后一名团伙成员落网。
面对确凿充分的铁证,多名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塌,逐一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长期勾结、分工协作、跨省走私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至此,这个长期盘踞浙江沿海、横跨五省一市、隐蔽性极强的特大走私团伙被彻底摧毁。
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主犯王某、张某等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走私冻品暗藏隐患,危险就在你我身边
据了解,该案查获的走私冻品在海上转运过程中,被堆放在肮脏潮湿的舱底,反复解冻、变质发臭。为掩盖腐败气味,该团伙违规使用工业漂白剂和防腐剂,若未及时拦截查获,这些冻品有可能通过地下黑冷库,流入餐饮市场,端上百姓的餐桌,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功能严重受损,危害身体健康。
“这些走私冻品从海上到餐桌全程脱离监管,储存环境恶劣、来源地不明。”台州海警局执法员黄振宇说道。
浙江台州海警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冷冻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超和市场,查验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和追溯信息,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低价冻品,共同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
18、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肉及肉制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地区食品安全,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行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肉制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太原市迎泽区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堂食现场发现标有“调理牛肉”“调理羊肉”和“羊肉串”的菜品介绍,但在其后厨所有食品贮存区域均未发现牛羊肉制品。当事人承认“调理牛肉”“调理羊肉”由速冻调理生肉制品制作,配料为猪肉、牛脂肪、羊脂肪等;“羊肉串”由速冻小肉串制作,配料为鲜鸭肉等。当事人存在对肉制品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此案通过对肉制品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置,严厉打击肉制品餐饮环节“以次充好”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平竞争与行业诚信,有助于净化肉制品餐饮市场秩序。
案例二
太原市迎泽区某叙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某叙餐饮店检查时,抽查其使用的去骨牛上肩胛脊底肉(牛板腱),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
此案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不得以“疏忽”“合作久”为由免责;对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行为,处以“责令改正+警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引导其规范经营行为,严防来源不明肉及肉制品流入餐桌,从源头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三
山西某超市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对山西某超市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0包卤甲鱼无生产日期,现场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及裁量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卤甲鱼10包,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此案警示食品经营主体应当压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进货查验制度,核实产品信息,坚决杜绝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9、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泡发鸡爪案
2026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莘县市场监管局、莘县公安局对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配料间内存放有消毒剂稳定性二氧化氯粉剂。经查,当事人使用稳定性二氧化氯粉剂浸泡鸡爪,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2026年4月,莘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02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经营掺假掺杂肉类案
2026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来自外市的车辆在聊城市售卖假冒牛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聊城某住宅小区门口查获已卸车鲜牛肉。经对该批鲜牛肉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牛肉不含牛源性成分,仅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张某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2026年4月,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对张某立案侦查。
03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罚案
2026年3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送函,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李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购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并加工成尿泡肉(灌肚)进行销售。因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04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10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东昌府区某小吃店涉嫌以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加工销售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该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食品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食品属性案
2026年4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精制肉卷(清真)乌鸡卷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食品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食品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5月,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重庆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23起 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累计查处假劣肉制品案700余起,涉掺假掺杂、非法添加、原料过期、肉类未经检验检疫等
近年来,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2026年以来已累计查处涉及无证生产经营、肉类未经检验检疫、原料和食品过期、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掺假掺杂和虚假宣传、过程控制不严格、标签标识不合规等违法案件732起。为深化警示教育、凝聚共治合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开曝光七大类23起假劣肉制品典型违法案件,以严格监管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查处违法行为重在以案释法、纠偏警示,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坚守诚信守法经营底线。下一步,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食品安全高压严管态势,紧盯食品生产、线下经营、网络销售等重点环节,围绕肉制品等群众关心的食品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信用联合惩戒,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呼吁行业从业者、社会各界与广大市民携手参与监督,共同打造诚信守法、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一类:掺假掺杂和虚假宣传
1. 垫江县卓哥串串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2026年2月,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该店(经营者:董英)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卖的“把把牛肉”疑似鸭肉冒充。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肉为“签味王串”,主料为精选鸭肉,不含牛肉。经综合裁量,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127.56元的行政处罚。
2. 大渡口区杨意焓餐饮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2025年12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杨意焓)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展示的“风味羊肉”宣称主料为羊肉、“把把风味牛肉”宣称主料为牛肉,但上述两种产品主料实为鸭肉。经综合裁量,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243.2元的行政处罚。
大渡口区杨意焓餐饮店用鸭肉冒充牛肉销售案执法现场3. 沙坪坝区渝小武食品经营店销售猪肉虚假宣传案。2025年11月,接消费者举报,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吉彩娟)经营的“风干肉干”未按散装食品销售要求标识产品真实信息。经查,当事人明知其产品原料为猪肉,在售卖时却口头宣称是“风干牛肉”。经综合裁量,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诚信是食品经营的立身之本,更是守护市场秩序与群众权益的根基。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以鸭肉、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既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也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坚决杜绝掺假掺杂、虚假营销等行为,以诚实经营换取消费者信任。
第二类:标签标识不合规
4. 重庆铁木盛德食品有限公司虚标生产日期案。2025年11月24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光跃)贮存毛肚的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1月28日”,属于虚标生产日期情形。经综合裁量,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5. 重庆好事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2025年11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在印制“凤爪”产品包装时,虚假标注其他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等内容。经综合裁量,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空包装袋,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 重庆市嘉星合食品有限公司虚标生产日期案。2025年11月,接群众反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元)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将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麻辣香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经综合裁量,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清晰、真实、合规的标识,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以上案件中,当事人虚标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刻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违反了食品标签标识有关标准和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戒,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有效守护。全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标注产品信息,做到内容真实、标识规范,切实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类:非法添加
7. 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食品添加甲醛案。2025年9月,该批发部(经营者:唐洪亮)销售的千层肚、毛肚在抽样检测中检出甲醛。经查,当事人购进千层肚、毛肚后,为防腐败变质,违规用甲醛溶液进行浸泡。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执法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对铜梁区洪焰食品批发部食品进行现场抽检8. 巴南区宗进卤菜店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案。2025年9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店(经营者:钟耀进)经营的卤肉制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经查,当事人在对原料肉解冻时违规使用了亚硝酸盐。经综合裁量,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 重庆糯宝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2025年12月,经抽样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宇)生产的五香香肠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系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经综合裁量,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甲醛等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严禁用于食品加工,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食品添加剂也必须合规使用,否则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望各经营者摒弃逐利短视心态,严格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坚决杜绝非法添加行为,守住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第四类:原料和食品过期
10. 涪陵区正新鸡排胡冬霞店使用过期原料案。2026年1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胡冬霞)冰柜及储物箱内贮存有已开封的过期黑椒鸡块和特辣辣椒粉,并使用上述过期辣椒粉作为调料制售“炸里脊”“炸鸡排”等食品。经综合裁量,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 重庆嘉康食品厂使用过期原料案。2025年11月,接举报线索,称该厂(法定代表人:王佳征)生产的红烧牛肉使用过期原料。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红烧酱生产加工红烧牛肉产品。经综合裁量,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原料和产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2. 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销售使用过期原料案。2025年9月,执法检查发现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法定代表人:李世权)冻库中存有超过保质期的冻长猪手,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腊猪脚,而该批原料供应商为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经综合裁量,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夔雄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8975.77元和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李红兵)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奉节县品质老腊肉经营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13. 万州区伙老二食材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案。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朱洪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土鳝鱼丝”“鸭锁骨”等冷冻肉制品。经综合裁量,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过期食材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流入餐桌,会直接威胁饮食安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有的疏于库存管理、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的受利益驱使销售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绷紧安全之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库存管控制度,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原料和食品,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类:肉类未经检验检疫
14. 重庆同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未经检疫肉类案。2025年9月,接群众举报后,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采购的毛肚用编织袋包装,无任何标识,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综合裁量,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事毛肚、罚款46.242万元的行政处罚。
15. 重庆吕先生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使用未经检疫肉类案。2026年1月,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贵松)先后购买3批次未取得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用于生产加工。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
??? 16. 秀山县丽姐鲜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2025年10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肖丽)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综合裁量,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肉类检验检疫是把控食材安全的重要关口,未经检疫的肉类来源不明、风险突出。上述案件中,当事人违规采购、使用、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肉类,漠视法律法规与公众健康。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严把采购查验关,坚决不采购、不使用、不售卖未经检疫、来源不清的肉类食材。
第六类: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不严
17. 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多批次抽检不合格案。2026年2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彧婷)生产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超标。经查,该公司对生产过程把控不严,委托的食品辐照杀菌时间不足,且该公司2025年因菌落总数多批次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9818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另对其食品安全总监费第云作出罚款166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列入食品行业禁业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8. 重庆明海渝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不合格案。2026年3月,经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祥银)生产的卤肥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在成品运输过程中温度不达标,导致产品不合格。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8050元的行政处罚。
19. 重庆途飞食品有限公司贮存食品不合规案。2026年3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荣)曾于2026年2月因在包装材料库房存放成品和半成品食品被警告处罚,但本次检查仍然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100元。
重庆途飞食品有限公司贮存食品不合规案执法现场20. 重庆彩之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2025年11月14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平)待售的部分麻辣香肠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致虚标生产日期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经综合裁量,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032元的行政处罚。
21. 黔江区黎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案。2026年2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线索,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黎明)将回收已发臭变质的猪头肉销售给黔江区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该产品未用于生产加工已被退回)。经综合裁量,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案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全流程管控,是防范食品污染、变质问题的重要保障。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忽视生产环境卫生、仓储运输规范、人员管理培训等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案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健全内控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规范全流程操作,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
第七类:无证生产经营
22. 大足区欢妹崽熟食加工中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2025年9月,执法检查发现该中心(经营者:张家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卤肉制品加工制作并对外销售。经综合裁量,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3782.03元的行政处罚。
23. 原江北区玖盘拾碗餐饮店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2025年12月,接群众举报后,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者:周久玲)未经许可在后厨制作鸡杂,经称重、封口并贴标签后,通过抖音平台“三孃黔江鸡杂小周总”售卖。经综合裁量,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法律划定的从业基本要求。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无证开展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潜藏极大安全风险。市场准入红线不可逾越,从业者务必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自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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