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6.6-6.12)
时间:2026-06-16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徐州市铜山区宏阳老年公寓(食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徐州市铜山区宏阳老年公寓(食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3/27)。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348µg/kg║≤10µg/kg。
2、铜山区独领壹面面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6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1期)。通告显示:铜山区独领壹面面馆(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3/21)。不合格项目:甲砜霉素║19.3µg/kg║≤10µg/kg,多西环素║264µg/kg║≤10µg/kg。
3、宁波即时新零售有限公司太古新村店销售的汉时鲜咸鸭蛋不合格
2026年6月11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宁波即时新零售有限公司太古新村店销售的汉时鲜咸鸭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要求。
4、罗定市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远广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罗定市斯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远广销售的猪肉,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平阳县萧江综合市场高爱竹摊位销售的乌鸡不合格
2026年05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平阳县萧江综合市场高爱竹摊位销售的乌鸡,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6、标称保定瑞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羊肉不合格
2026年6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南京市雨花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示第二期。公示显示:雨花台区永燕牛羊肉店销售,标称保定瑞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羊肉不合格(2026-4-25)。不合格项目: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7、青羊区蒙鲜生生鲜食品店销售的乌鸡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成都市青羊区2026年5-6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公示显示:青羊区蒙鲜生生鲜食品店销售的乌鸡不合格(2026-04-21购进日期)。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μg/kg)║2.37×10³║≤200。
8、合肥市金龙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咸肉不合格
2026年6月1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2期)。通告显示:合肥市金龙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咸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1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超标。
9、中山市黄圃镇盛龙肉类制品厂生产的广式腊肠(手工切肉)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9期)。通告显示:中山市黄圃镇盛龙肉类制品厂生产的广式腊肠(手工切肉)不合格(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5年11月30日)。不合格项目:氯霉素║1.7μg/kg║不得检出。
10、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明伟店销售的银象全瘦香肠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明伟店销售的银象全瘦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28)。不合格项目:酸性红║0.00164g/kg║不得使用。
11、都匀市彭小鑫韩式炸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炸鸡块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二期)。公示显示:都匀市彭小鑫韩式炸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炸鸡块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5.19 mg/kg║不得使用。
12、标称吉林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蜀迷小酥肉(裹粉调理鸡肉)椒香不合格
2026年6月6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0号)。通报显示:上海食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宁第一分店销售的、标称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吉林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蜀迷小酥肉(裹粉调理鸡肉)椒香,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标称江西签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爪串(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广东省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一季度)。通告显示:德庆县诚成商行销售,标称江西签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爪串(速冻食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2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1.8g/100g。
14、标称东莞市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爪串(速冻食品)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广东省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2026年第一季度)。通告显示:德庆喜利食品购销部(个体工商户)销售,标称东莞市同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爪串(速冻食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2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计)≤0.25||0.76g/100g。
15、李海英销售的卤鸭腿(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李海英销售的卤鸭腿(自制),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6、李海英销售的卤鸡腿(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5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2期)。通告显示:李海英销售的卤鸡腿(自制),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7、鹅仔鸣 广式烧腊(龙骏广场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盐焗咸香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鹅仔鸣 广式烧腊(龙骏广场店)(经营者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向天歌茶餐厅)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盐焗咸香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8、雷州鸭仔饭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雷州鸭仔饭(经营者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星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19、新创味饭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新创味饭店(经营者为珠海市新创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0、杨记·现炒家常菜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半只不合格
2026年6月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期)。通告显示:杨记·现炒家常菜(经营者为河源市源城区乡村味道小吃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半只,菌落总数和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1、湛江腌鸡(鸭仔饭。白切鸡。香芋饭)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通告显示:湛江腌鸡(鸭仔饭。白切鸡。香芋饭)(经营者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湛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2、顺德排骨饭·瓦罐炖汤(广安便民市场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通告显示:顺德排骨饭·瓦罐炖汤(广安便民市场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红星星熟食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3、林記烧腊店(红旗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通告显示:林記烧腊店(红旗店)(经营者为珠海市金湾区芸来餐饮店)在美团外卖(手机App)销售的白切鸡(自制),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4、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记烧味快餐店销售的油鸡(熟肉制品(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外卖食品“你点我检”专项食品抽检信息通告(第2期)。通告显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记烧味快餐店销售的油鸡(熟肉制品(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3)。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满意:<20;可接受:20-100;不合格:>100||720CFU/g。
25、南京金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脆皮乳鸽(油炸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6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南京市雨花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公示第二期。公示显示:南京金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脆皮乳鸽(油炸肉自制)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6/5/8)。不合格项目:柠檬黄、日落黄超标。
26、益阳市金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肺片(香辣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7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05次)。通告显示:益阳市金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肺片(香辣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50克/袋;仙之慕;生产日期2026.3.29)。
27、深圳市佳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姜猪手不合格
2026年6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三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告。通告显示:深圳市佳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姜猪手,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8、都匀市小付卤菜摊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二期)。公示显示:都匀市小付卤菜摊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5.10 mg/kg║不得使用;日落黄║0.0154 g/kg║不得使用。
29、都匀市幸胡之家卤味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二期)。公示显示:都匀市幸胡之家卤味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2)。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3.37 mg/kg║不得使用。
30、都匀市付晓梅卤制品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第二期)。公示显示:都匀市付晓梅卤制品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4-21)。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45 g/kg║不得使用。
31、渭南高新区建平腊肉超市生产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渭南高新区建平腊肉超市生产的卤猪头肉,1批次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2、汉台区虎桥副食品市场李记牛附件产品店销售的汉台区北关李存良卤味店生产的卤猪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汉台区虎桥副食品市场李记牛附件产品店销售的汉台区北关李存良卤味店生产的卤猪肉,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3、富平县娜娜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富平县娜娜食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卤猪头肉,1批次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4、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俞彭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耳朵不合格
2026年6月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9期)。通告显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俞彭熟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卤猪耳朵,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5、标称山东省烟台润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鸡胸肉(五香)不合格
2026年6月6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0号)。通报显示:丰上味食品保健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嘉河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烟台润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鸡胸肉(五香),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风干鸡胸肉是被抽样单位从山东有路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大包装五香鸡肉干,依据山东有路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提供的标签样板进行分装并对外销售的。
36、大荔县春玲牛肉店生产的卤牛肉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大荔县春玲牛肉店生产的卤牛肉,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7、标称西藏圣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肉粒(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6年6月6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0号)。通报显示:西藏自治区林芝百益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藏圣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牦牛肉粒(香辣味;辐照食品),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8、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牛肉糜干)(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6月2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广州市富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牛肉糜干)(香辣味)不合格(100克/袋;2025/8/11)。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23.08µg/kg║≤3.0µg/kg。
39、宁波世迈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椒味凤爪不合格
2026年6月9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宁波世迈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山椒味凤爪,过氧化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40、澳门市政署检出一无骨凤爪样本含李斯特菌 已勒令停止供应
澳门市政署透过常规食品抽检,於本澳一名为“澳门富田菜篮子实业有限公司"之食品加工场抽取的一款无骨凤爪样本中检出李斯特菌达不满意水平。市政署已即时跟进处理,勒令场所停止生产、供应及回收问题食品;同时要求场所整顿有关食品的生产制备流程,直至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及通过复查复检。 市政署将持续跟进及调查事件。
涉事酸辣柠檬无骨凤爪样本,抽取自澳门慕拉士前地永坚工业大厦“澳门富田菜篮子实业有限公司"。按本澳《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该食品样本检出李斯特菌达“不满意"水平。
市政署提醒食品业界必须遵守食品安全与卫生要求,确保食品的储存及制作过程安全卫生,时刻留意贮存温度,生熟食品应妥善分开存放及处理,避免交叉污染,并注意环境及个人卫生。业界有义务保留来货单据和销售纪录,以便有需要时供权限部门追查来源及流向。市政署亦已要求是次涉事场所负责人安排员工修读食品卫生督导等课程,加强人员对处理及制作食品的卫生意识。
李斯特菌可在冷藏低温下生存和繁殖,但彻底加热可将其杀灭。进食受李斯特菌污染的食品可致病,受感染者通常会出现发热、肌肉疼痛、头痛、恶心、呕吐及腹泻等症状,而初生婴儿、长者等免疫力较低人士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41、石家庄轩味厨食品有限公司山椒味凤爪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 (第九期)。公示显示:石家庄轩味厨食品有限公司山椒味凤爪不合格(散装称重;轩味厨和图形和字母;生产日期2026/3/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氢║33.4mg/kg║不得使用。
42、石家庄佳尚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不合格
2026年6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 (第九期)。公示显示:石家庄佳尚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不合格(计量称重;阁外醇和图形;生产日期2026/1/5过氧化氢║82.4mg/kg║不得使用。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李利军烧烤城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2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反映,攸县李利军烧烤城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从攸县湘东大市场攸县正茂冷冻批发部购进“骨肉相连”20包,进价:18元/包,合计金额360元。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商:诸城市刘五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SC11137078201584,配料表:鸡肉、水、鸭软骨”等。当事人在线上和线下销售,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标注“商品名称:骨肉相连,商品原料:主料:猪肉,猪肉酱;制作方法:炸”。至案发时为止,涉案产品线上线下均有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将主料为鸡肉的“骨肉相连”在美团外卖平台标注为“猪肉”,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涉及线上经营领域,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环境。虽然本案查处金额较小,但有效警示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线上发布的内容信息负责,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湖南市场监管发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商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商河县卢坊家禽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鸡案
2026年4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商河县卢坊家禽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畜牧局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库内发现白条鸡1910公斤,该批次产品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进货凭证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条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商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扣押的白条鸡已无害化处理。(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3、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滕州承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5月,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承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滕州市承佑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经营“鲜驴肉”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报告。经检测,该批次“鲜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属于掺假掺杂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鲜驴肉”实际采购自省外的骡马肉。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及上游案件线索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4、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利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利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市利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以及成品暂存库内有标注虚假产地的速冻调理鸭肠,该批次鸭肠未销售。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5、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漳李海光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1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冷柜内发现已开封并用于制作食品的2包卤香驴肉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另发现6包卤香马肉,其中1包已开封。经检验,当事人在美团、饿了么平台销售的驴肉外卖中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至案发主要从事麻辣香锅和驴肉火烧的餐饮经营,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完整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把相关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具有食品安全风险隐蔽性强的特点,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线上线下全链条规范管理。本案聚焦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行为,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原料管控、过期食品清理等制度,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营造安全诚信的餐饮消费环境。(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6、金昌市广州路市场玉熟肉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卤头肉案
2025年8月13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路市场玉熟肉店经营的卤头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卤头肉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酱卤肉制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涉案不合格卤头肉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192元,现场查获未使用的日落黄食品添加剂1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2月2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2元、没收食品添加剂日落黄1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2025-2026年度))
7、融安县鸡和鸭说我爱你餐饮店以假充真案
案情简介:
近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涉事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售卖的椒盐牛肉串原料与宣传不符。市场监管人员随即开展线上线下联动核查,固定店铺平台宣传页面、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并对门店后厨原料实地抽检。经查,当事人在线上菜单中标注菜品为椒盐牛肉串,实际使用配料仅含鸭胸肉的风味肉串加工,食材全程无牛肉成分,当事人为缩减成本刻意以鸭肉制品冒充牛肉对外售卖,属于以假充真、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经查实,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取证,第一时间下架违规菜品、完成整改,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综合全案情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存在消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消费者无法实地查验后厨原料,部分商户利用该漏洞混淆食材名称,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牛肉牟利,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破坏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本案采用线上固证、线下溯源的办案思路,高效锁定违法事实,且处罚裁量结合当事人初犯、主动整改等情节,落实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对查办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规范线上餐饮经营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警示各类线上餐饮经营者,网络经营不存在监管盲区,务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实标注食材构成,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严守食材用料和宣传真实的经营底线。(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8、涉案110 余万元!郴州一男子走街串巷卖“白板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了进一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公安局黄泥派出所精准出击,重拳打击,成功抓获一名售卖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白板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2026年6月1日,黄泥派出所收到相关线索:永兴县便江街道某村一名人员涉嫌售卖未经检疫的肉品。民警第一时间开展实地核查、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将涉事人员传唤至办案场所接受询问。
经查,自2021年10月起,该人员长期从本地一处私自屠宰点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随后走街串巷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相关涉案金额达110余万元,违法所得10万余元。此类肉品流通售卖,不仅会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也扰乱了当地肉类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该人员已涉嫌违法。
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后续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白板肉”是指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猪肉产品。这类肉品来源不明,可能携带致病菌,寄生虫或含有违禁药物残留,食用后将严重威胁身体健康。如发现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永兴县公安局将持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9、商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商河县某家禽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鸡案
2026年4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商河县某家禽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畜牧局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冷库内发现白条鸡1910公斤,该批次产品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进货凭证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条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批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商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扣押的白条鸡已无害化处理。(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10、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以及成品暂存库内有标注虚假产地的速冻调理鸭肠,该批次鸭肠未销售。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11、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滕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5月,滕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滕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滕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经营“鲜驴肉”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报告。经检测,该批次“鲜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属于掺假掺杂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鲜驴肉”实际采购自省外的骡马肉。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滕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及上游案件线索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12、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4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外卖平台内的一家店铺宣传其销售的手抓饼、烤冷面产品配料为肉松,实际使用肉粉松。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以肉粉松冒充肉松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警示:诚信是经营之本,我局持续整治消费领域乱象,重拳打击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望各经营者恪守法律底线,真实标注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严守食品安全防线 上海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七期))
1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炸串风味小吃店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虚假宣传及从业人员持失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5年11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炸串风味小吃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某品牌“手把牛肉串”经油炸加工后以“手把滑嫩牛肉小串”的名义在线上线下销售,该品牌“手把牛肉串”包装袋标识配料为鸭胸肉、饮用水、玉米淀粉等,不含牛肉成分,当事人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不符。另查明,当事人安排健康证失效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加工和销售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广西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批))
14、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炸串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恭城镇某炸串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标示的“骨肉相连”菜品主料为猪肉,而实际使用的“骨肉相连”原料包装袋标示配料为鸡肉、软骨(鸡骨、鸭骨)等,无猪肉成分,当事人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6年3月,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广西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批))
15、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虚假宣传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1月,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麻辣烫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宣传含有鱼肉食材成分,但原料包装袋标示配料为鸡肉、鸭软骨等,不含鱼肉成分,当事人实际用料与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当事人采购该食材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2026年5月,陆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广西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批))
16、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使用医疗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案
2026年4月11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驴肉火烧店在店内宣传驴肉有滋阴补肾、生精提神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宣传牌介绍驴肉时使用了“补血益气、滋阴补肾、生精提神、可健脾肾”等医疗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26年5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八期))
17、东营区某烤肉店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且使用的贮存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温度要求案
2026年3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东营区某烤肉店售卖的肉制品为合成肉,而店铺对外宣称所售卖的肉均为新鲜肉。经调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菜品名称为大脸牛排,但实际提供的是合成肉,配料中有牛肉、黑猪肉等原料,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切牛肉,且当事人后厨冷冻柜温度显示为-9.4℃、-6.7℃,冷冻柜内储存物品储存条件为-18℃以下。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18、东营市垦利区某生鲜便利超市使用违规生鲜灯销售猪肉案
2026年5月,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区某生鲜便利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生猪肉的冷柜上方,安装使用四盏LED生鲜灯,该灯具照明光线可明显改变猪肉自然色泽,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品质、新鲜度的真实判断。当事人违规使用生鲜灯销售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第五批))
19、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宜章县某冷链商行经营以羊油冒充牛油的肉制品案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案件交办线索,对宜章县某冷链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哥俩好奶香味”牛油串,在检验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项目时,仅检出有羊源性成分,未检出有牛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牛油串7箱,获赠送1箱,合计8箱,截至检查当日该批次牛油串已全部售出,违法货值金额3630元。当事人经营以羊油冒充牛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3月23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烧烤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风干牛肉串)及采购食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北湖区某烧烤店经营的风干牛肉(自制),所检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风干牛肉串(自制)的食品原料为新鲜牛肉,通过切配、腌制、串串、风干等制作工艺制作成风干牛肉串,再进行烹饪/烤制,加工成热食对外销售。为了防止牛肉在制作过程中出现腐败变质,当事人从淘宝网店购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用于腌制风干牛肉串。当事人采购牛肉时,未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证明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相关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食品配送中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北湖区某食品配送中心冷冻库房中存放有8箱(毛重20.95kg/箱)无中文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冷冻猪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冷冻猪脚属于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当事人不能说明上述冷冻猪脚的来源,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证照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七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案例四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县某百货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腊鸭条肉)案
桂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桂阳县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腊鸭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腊鸭条肉60kg(共6件),截至检查当日,共销售该产品47.77kg,货值金额1891.5元。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该批次食品《检验报告》和公司销售单据,但因工作疏忽,未按照温度要求将上述食品放入冷柜内售卖,导致上述食品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4月27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多宝鱼)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苏仙区某水产店销售的多宝鱼,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该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是在固定场所从事水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多宝鱼的购进凭证及进货台账,但未索取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案例六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仙区某餐饮总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6年4月2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苏仙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冰箱内2包用于制作食品的手工肠标注生产日期:20250410,保质期:12个月(包装不破损),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下一步,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督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汕头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相关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汕头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7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线索后,对汕头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生产的牛肉丸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受委托生产销售的“某合”牌牛肉丸的包装袋上存在标注生产厂家商品条码与标注委托商地址不符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龙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汕头市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牛肉丸(速冻调制食品)”且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12月3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汕头市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牛肉丸(速冻调制食品)”的过程中涉嫌存在配料标示不真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配料标注不真实:现场当事人正在将“速冻鸡脖肉粒”和“速冻鸡小胸”进行打浆、搅拌,并作为主要原料制作为牛肉丸,但相应的包装袋配料表上并没有标示上述两种原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现场正在进行煮丸、冷却、分装、塑封等操作,但执法人员对成品牛肉丸检查发现,标示的生产日期与检查日期并不相符。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情形,构成了生产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当事人没有严格执行对牛肉丸产品原料的进货查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6年2月,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汕头市金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相关食品的行为。
根据初步核查,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没有肉制品相关生产许可,但现场有生产叉烧、卤鹅等肉制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四】汕头市澄海区某食品加工场涉嫌生产销售外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澄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食品加工场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其成品区域有卤制产品外包装涉嫌存在未标示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成品区域有卤制产品“卤鸭掌”和“鸭脖子(酱卤肉制品)”,系当事人生产的有标示生产日期的独立小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产品规格为10只/包,属于可以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但产品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接投诉举报线索,2026年3月17日,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主料为鸡肉的“骨肉相连”食品,在商品描述页面将主料“鸡肉”标注为“猪肉”进行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澄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1、菏泽市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牛肉案
2026年5月26日,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牛肉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6年5月6日,根据线索,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展开行政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制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案货值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分局刑事调查。
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菏泽市定陶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鸡皮串案
2026年2月11日,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市定陶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鸡皮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6日,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菏泽市定陶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鸡皮串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单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20日,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单县某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5日,在当事人原料冷库发现外观无标签标注的鸡肉制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巨野县某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4月29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巨野县某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9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巨野县某副食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超市南墙的商品货架上有12袋商标为“多旺”牌午餐肉均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5年04月22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菏泽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3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菏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2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山东菏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羊肉味串”标签上无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7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投诉举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对成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多款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名称、营养声称等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驴肉案
2026年4月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接到某驴肉火烧店销售的驴肉火烧检出马源性的检测报告后,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烧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驴肉火烧店销售马肉驴肉两掺火烧代替驴肉火烧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2、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咸阳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2026年度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1:永寿县查处未经许可私自生产加工销售熟肉案
2月9日,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熟食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采购生鸡、鸡腿等原料加工后对外销售。
当事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兴平市查处经营虚假宣传肉制品案
5月7日,兴平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烧烤店涉嫌虚假宣传牛肉制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推出超值爽吃套餐,套餐中“小牛肉”食材标签标识配料表中显示配料为:猪肉、饮用水、食用盐、鸡精调味料、味精、孜然粉、牛肉粉、牛肉膏、复配着色剂(辣椒红、单、双甘油脂肪酸脂)肉制品腌制剂(碳酸氢钠、柠檬酸、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等内容,原料中未见牛肉。
当事人销售的“小牛肉”与提供的真实食品不相符,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礼泉县查处小作坊不落实检验制度案
3月2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礼泉城关某卤肉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作坊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卤肉进行检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7天内将产品送检。4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仍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产的食品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三原县查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信息案
2月27日,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加工厂(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腱子肉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方信息,执法人员对该腱子牛肉进行没收,并予以立案。
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相关信息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物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武功县查处涉嫌“酱香马肉”冒充“酱香驴肉”案3月26日,武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功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2025年12月30日曾在西安市某肉类经营部购进1件酱香马肉(一件含40袋,每袋300克),进价共计600元,对外宣称“酱香驴肉”进行售卖。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餐饮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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