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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行业舆情周报(5.23—5.29)

时间:2026-06-02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烟台凤凰数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烟台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烟台凤凰数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鸡蛋不合格(2026-04-08),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693µg/kg║≤10µg/kg。
   2、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烟台市牟平区军粮供应有限公司面条店销售,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不合格( 生产日期2026-03-20),不合格项目:甲硝唑║5.99μg/kg║不得检出μg/kg。
   3、临沭县路口便利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临沭县路口便利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生产日期2025-10-18),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µg/kg ;≤10 ;20.2。
   4、山东省三优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牛肉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通告显示:山东省三优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牛肉不合格( 生产日期2026-01-0),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 ?g/kg;不得检出;7.61。
  5、袁州区新坊镇宜美优鲜超市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6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六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袁州区新坊镇宜美优鲜超市销售的腊鸭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9)。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141g/kg║不得使用g/kg,日落黄║0.0116g/kg║不得使用g/kg。
   6、袁州区城东富佳超市画眉路店销售的腊火鸡腿不合格
   2026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六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袁州区城东富佳超市画眉路店销售的腊火鸡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2)。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115g/kg║不得使用g/kg,胭脂红║0.00846g/kg║不得使用g/kg。
   7、袁州区城东一百购物超市销售的腊鸭边腿不合格
   2026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六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袁州区城东一百购物超市销售的腊鸭边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25)。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452g/kg║不得使用g/kg,胭脂红║0.00585g/kg║不得使用g/kg。
   8、袁州区百分百便民超市销售的熏鸭边腿不合格
   2026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六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袁州区百分百便民超市销售的熏鸭边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2)。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0202g/kg║不得使用g/kg,日落黄║0.00400g/kg║不得使用g/kg。
   9、袁州区城东富佳超市画眉路店销售的熏鸭边腿不合格
   2026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六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袁州区城东富佳超市画眉路店销售的熏鸭边腿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01-12)。不合格项目:胭脂红║0.0251g/kg║不得使用g/kg,日落黄║0.0298g/kg║不得使用g/kg。
   10、平原县香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蛋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期)。通告显示:平原县香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蛋不合格(30克/袋;员不员和图形;2025/9/1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700000CFU/g<10CFU/g;<10CFU/g;<10CFU/g;<10CFU/g║n=5,c=2,m=104CFU/g,M=105CFU/g;大肠菌群║4500CFU/g;<10CFU/g<10CFU/g;<10CFU/g;<10CFU/g║n=5,c=2,m=10CFU/g,M=102CFU/g。
   11、台州市黄岩区个体工商户丁礼元摊位销售的卤鸭(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台州市黄岩区个体工商户丁礼元摊位销售的卤鸭(自制),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温州市平阳县王仲智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5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8期)。通告显示:温州市平阳县王仲智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台州市黄岩区个体工商户摊位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
   2026年5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7期)。通告显示:台州市黄岩区个体工商户罗子青摊位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标称广西罗城旭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牛肉条(微辣)(熟肉干制品)不合格
    2026年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58期)。通告显示:柳州市柳江区小吖丫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网店商铺名称:淘宝网广西特产牛肉干猪肉条店)销售,标称广西罗城旭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牛肉条(微辣)(熟肉干制品)不合格(100g/袋;生产日期2025-12-14)。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0.0335║不得使用。
   15、标称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60号。通报显示:龙江有礼甄选特产店(经营者为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驿味农产品网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牧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牛肉(香辣味),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标称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五香味)(熟肉干制品)不合格
   2026年5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4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60号。通报显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湘美满零食店销售的、标称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五香味)(熟肉干制品),其中氯霉素残留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寒亭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某鲜肉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猪肉案
  2026年3月14日,寒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零点行动”,执法人员在某鲜肉店冷藏储存设施内发现一批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猪肉。经依法抽样检验,该批猪肉的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鲜肉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寒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26年5月19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期))
   2、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乡镇王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4月14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密市某乡镇路边食品摊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销售的生猪肉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现场称重,涉案生猪肉净重3.82斤。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对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期))
   3、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5年12月1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吃店采购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批次鸡蛋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经查,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鸡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采购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期))
   4、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肉制品生产预煮环节使用某款食品添加剂。
  经检测,该添加剂含有不得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成分。当事人将该添加剂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千层肚生产,已使用约194公斤,涉案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涉案金额达37万余元。此外,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留样。
  法律分析
  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案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700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37万余元);没收剩余香精及工具;吊销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办案单位拟责令当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办案单位拟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上一年度收入8倍罚款(47万余元),对品控负责人处8倍罚款(18万余元)。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启动行刑衔接,已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同时,该局还启动了行纪衔接,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8名市场监管人员追究责任。
  案例警示
  本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法规禁止就不能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已触碰法律红线。“潜规则”逃不过“专业检测”。当前监管手段已实现风险监测、靶向抽检与快速检测相结合,任何违规添加行为都有可能被精准发现。法律明确追究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责任,形成“罚到人”的震慑。一次违法,终生受限;一家违法,行业蒙尘。食品企业要把“合法合规”刻在工艺前、放在生产中、记在责任里,切实守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成都:启动行刑衔接、行纪衔接!严查重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5、新邵县某冷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冷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炸骨肉相连”,宣传主料为猪肉串,实际使用鸡肉、鸭软骨制品制作,以鸡肉充猪肉,经营掺假掺杂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掺假掺杂的相关规定,已被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商家在外卖平台以“猪肉串”为卖点,实际使用成本更低的鸡肉、鸭软骨制品替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彰显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确保宣传与实物一致,切实维护网络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6、昌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火锅店涉嫌菜单中未明示肉类详细信息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菜单肉类中未明示调理肉制品,针对该情况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要对产品内容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调理肉但未明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既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内容,有力守护了食品宣传的诚信底线。(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两项治理”第二批典型案例)
   7、秦皇岛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查处某熟食店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并销售熟食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复配肉制品护色剂中含有亚硝酸盐,现场对涉案熟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检出亚硝酸盐,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并销售熟食,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决定。
  案例警示:按照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餐饮户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该经营者制作熟食时所用复配护色剂中包含“亚硝酸盐”,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日常添加仅凭经验和感觉,未完全考虑其制作期间的风险管控,且卤汤反复使用容易导致亚硝酸盐累积超标。(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两项治理”第二批典型案例)
   8、达州市开江县某餐厅以鸭肉冒充牛肉制品案
  2026年3月5日,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开江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售卖的“烤牛肉串(一把十串)”实际使用的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该产品外包装标示配料为鸭肉,销售方式主要为外卖平台和线下销售,上述菜品在外卖平台主料标注为“牛肉”;线下销售中,服务员向消费者介绍时,亦以“烤牛肉串”相称,未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实际配料为鸭肉。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持有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办理新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目前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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