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4.25—5.1)
时间:2026-05-07
来源:现代畜牧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合肥萍儿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07)。通告显示:合肥萍儿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萍儿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341635779ZX),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齐齐哈尔市老味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儿童肠(熏煮香肠)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齐齐哈尔市老味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哈尔滨风味儿童肠(熏煮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28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6200,5800,1300000,800000,900000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
3、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儿童肠(熏煮香肠)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6年第5期)。通告显示:佳木斯金盛肉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禹鼎香儿童肠(熏煮香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1/25)。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8×10⁴,3.7×10⁴,8.6×10³,3.4×10⁴,7.5×10³ CFU/g||n=5,c=2,m=10000,M=100000 CFU/g。
4、赫章县富怀农特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不合格
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赫章县富怀农特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肠不合格(称重销售;富怀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2/6)。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0.0330g/kg ║不得使用。
5、贞丰县汪明小吃店销售的卤猪皮不合格
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贞丰县汪明小吃店销售的卤猪皮不合格(加工日期:2026/1/26日)。不合格项目:落黄 ║0.0175g/kg ║不得使用;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57mg/kg ║不得使用。
6、贞丰县汪明小吃店销售的卤鸭肠不合格
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贞丰县汪明小吃店销售的卤鸭肠不合格(加工日期:2026/1/26日)。不合格项目:落黄 ║0.0277g/kg ║不得使用;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33mg/kg ║不得使用。
7、平阳县萧江镇李伟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6年4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6年第15期)。通告显示:平阳县萧江镇李伟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东营市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猪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6年4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你点我检”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1期(总第537期)。通告显示:东营市新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猪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12/15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63mg/kg║≤30mg/kg。
9、贵州新世纪联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宏庆达-盐焗鸡腿(自制)不合格
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贵州新世纪联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宏庆达-盐焗鸡腿(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6/2/3)。不合格项目:柠檬黄 ║0.0699g/kg ║不得使用。
10、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固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烤牛肉粒(香辣味)不合格
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8期)。通告显示: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固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烤牛肉粒(香辣味)不合格(148g/袋;生产日期2025/8/7)。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18.20µg/kg║≤3.0µg/kg"。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三期)
为进一步净化肉及肉制品行业生态,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掺假掺杂”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案件。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社区团购形式销售的驴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核查,当事人从莱西市某肉食店购进了黑猪肉,自行分割进行称重后装盒,并冒充“驴肉”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下游经销商存在的违法行为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生鲜超市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生鲜超市通过社区团购形式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经核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临沂供货商采购涉案牛肉,采购时未查验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长期通过微信群发布牛肉团购信息,结合涉案金额较大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三、荣成市某海产店经营掺假掺杂、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1月27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崖头某果蔬店通过社区团购形式销售的牛肉、牛腱子和驴肉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牛肉、牛腱子中未检出牛成分,涉案驴肉中未检出驴成分。经过对该果蔬店进货线索溯源,执法人员对供货商荣成市某海产店仓库内的249箱肉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
四、荣成市崖头某生鲜行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案
2026年2月11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崖头某生鲜行通过社区团购形式经营的牛肉和牛腱子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牛肉中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牛腱子中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肉及肉制品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肉及肉制品安全管理。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肉及肉制品无证经营、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守护肉及肉制品安全。
2、威海市文登区某餐饮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件
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文登区某餐饮店的操作间发现已拆封厨益多牌金汤酸辣酱(生产日期2024年1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双润玉米烧烤香肠12根(生产日期2025年9月5日,保质期120天)。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过期。该店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处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案例(第四期))
3、荣成市某餐饮单位虚假广告案件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面馆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售卖的羊杂面的商品链接网页上使用的菜品图片中含有肉片、羊肚、羊肝等,实际图片不是实物拍摄,与当事人销售的菜品实物相差较大,且当事人未在网页中进行显著提示,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
小外卖连着大民生,食品安全容不得丝毫松懈。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在资质公示、经营范围、产品宣传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案例(第四期))
4、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花本厨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花本厨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制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花本厨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肉制品“香卤鸭脖”标签标识的授权委托商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5、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富新经营掺假掺杂生鲜肉案
2026年3月31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王富新经营掺假生鲜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生鲜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0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淄博市博山区青龙山北路大集的生鲜肉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消费者宣传售卖的生鲜肉为牛肉,但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名称为“猪 鲜品 猪胴体”的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6、淄博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白阿姨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淄博经开区白阿姨驴肉火烧店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马成分、驴成分、猪源性成分检出。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马肉、猪肉与驴肉掺着以驴肉名义加工成“驴肉火烧”售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7、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肉及肉制品案例(第六期)
为进一步净化肉及肉制品行业生态,威海市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掺假掺杂”“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案件,推动肉及肉制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环翠区某水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环翠区某水产店通过社区团购形式销售的驴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核查,当事人从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驴肉,采购时仅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未索要该批驴肉的动物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环翠区王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威海市环翠区某农贸市场王某销售的生牛肉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生牛肉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张某某在农村大集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在农村大集摊点经营的牛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文登区某超市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摸排到文登区某超市以社区团购形式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驴肉的问题线索,并对该低价驴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核查,驴肉供货商为文登区某干果店,该店长期从文登区杨某某处采购涉案驴肉,采购时未查验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及动物检疫证明,通过微信群以社区团购形式发布团购信息,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文登区某超市、文登区某干果店、杨某某案件线索均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肉及肉制品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肉及肉制品安全管理。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肉及肉制品无证经营、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守护肉及肉制品安全。
8、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猪肉冒充牛肉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7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安居区某市场内有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经查,当事人以21元/斤至23元/斤的价格销售“牛肉”给消费者,即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35.85千克。经检测,查获的涉案产品检测出猪肉成分,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且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3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6第二批典型案例)
9、固原市某火锅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使用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1.案情介绍:2026年1月23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某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是该店经营场所冷冻柜内有6袋百润万丰谷饲牛上脑冻肉,包装袋上未粘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该店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二是该店正在使用的七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均未按规定申请计量检定。综上,当事人行为已涉嫌违法。
2.法律依据及处罚:一是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6袋牛上脑冻肉,并处罚款10600元。
3.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领域同时触及食品安全与计量监管两大民生核心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检疫不合格肉品,且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兼具食品安全风险与市场交易乱象。案件的依法查办,对筑牢民生安全防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行业法治约束、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警示作用。(固原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10、西吉县某餐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1. 案情介绍:2026年3月6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消费者通过美团APP购买西吉县某餐厅制售的“人气自选4件套”,其中“腌渍麻辣味伴翅”内混有鸡毛异物。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西吉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核查。
经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店存在其他不合格食品原料,当事人提供了食品原料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证实涉案“腌渍麻辣味伴翅”从西安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日期为2026年2月2日,生产日期2026年1月29日,保质期至2026年6月27日。当事人在加工制作该产品时,未认真核查原料内部状况,导致制售食品中混有异物,且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前期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综上,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3.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经营中因加工环节操作疏忽,导致食品混有异物的典型案例。涉案个体工商户虽履行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但在食品加工制作环节,未严格开展原料全维度核查,致使成品食品混有异物,侵害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案件查办坚持“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原则,既警示餐饮从业者:原料合格不等于成品安全,必须强化食品加工全流程卫生管控与细致核查;也为基层监管部门处置同类网络餐饮消费投诉、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兼顾执法力度与个体经营实际,有效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加工操作,有力守护网络餐饮消费安全。(固原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11、彭阳县某拌面王炒肉片店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案
1.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拌面王炒肉片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未规范设置脚踏式带盖垃圾桶,未按规定索要肉类检疫合格证明,未按要求填写食品原料购进记录。
2.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责令经营主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当事人存在餐厨垃圾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要求填写食品原料购进记录等问题,线下经营卫生条件较差,存在食品交叉污染、食材来源不明等安全隐患,同时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也彰显了监管部门从严规范线下餐饮与网络餐饮经营、守护群众饮食安全的坚定立场。(固原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12、两家餐饮店肉制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被处罚
今年以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食品安全整治年行动中,查结两起餐饮店肉制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违法案件。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却暴露了服务行业的一些乱象,很有典型性。通过案件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服务行业乱象“零容忍”、坚决亮剑的态度,更对行业从业者发出警示:任何企图通过玩文字游戏、混淆概念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惩戒。
此羊肉非彼羊肉,文字游戏背后有“猫腻”
执法人员在一家火锅店检查中发现,该店的手机APP点餐页面上,醒目标注了一款名为“宁夏带皮滩羊肉”的菜品,但查验其对应货品进货清单和实物时,其预包装食品袋上却显示为甘肃生产的“滩羊肉卷”。检查另外一家餐饮店点餐APP页面也发现端倪,商家标注名为“草原羔羊”的一款菜品,查验对应的预包装食品名称是“至尊后腿肉卷”,配料:猪肉、羊膘肉、饮用水。
虚假宣传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上述两家餐饮单位店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对两家餐饮店分别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两家餐饮单位已经全部落实整改到位。
清除行业潜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之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更以诚为本。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预制调理肉制品是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可添加其它原料,经相关工艺制作的生鲜制品。餐饮环节可以使用上述合格预制调理肉制品,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乱标产地”或菜名不真实反映肉制品属性,属于消费欺诈违法行为。针对“宁夏滩羊”等一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特定品质的产品“打擦边球”,甚至用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制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清除潜规则,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不仅是监管的职责,更是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13、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6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鸭肠产品色泽异常。青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了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为改善鸭肠外观色泽,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红曲红。当事人涉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14、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羊肉馆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羊肉案
2026年3月25日,按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某羊肉馆违规经营羊肉。寿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涉事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馆发现未经动物检疫的8只活羊及部分销售的羊肉产品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羊肉产品实施查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羊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15、崇阳县某餐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对崇阳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操作区冷冻柜内存放的食品原料(“爆汁皮肚”“喷火肉扒”“脆骨大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制作火锅食材并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并对储存的原料、调味品进行清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商家信息通报相关外卖平台作下线处理。(咸宁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16、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苏尼特羊肉”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图片”,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18日,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山区某羊肉店涉嫌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苏尼特羊肉”包装袋上标有与原地理标志产品官方标志“图片”近似的标识,但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专用标志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8元,没收侵权羊肉34袋,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特定地域的自然禀赋与人文底蕴。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环境,保护了原产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引导市场主体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17、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肥肠鸡店销售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立即对某肥肠鸡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依托网络平台开办了名为“某某肥肠鸭”的店铺,顾客通过店铺进行下单后,店内将现场制作的产品进行真空包装,直接通过物流快递给外地顾客,但该产品为散装食品,且真空包装袋无任何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平台接单、真空包装后快递发货,外包装却无任何标签标识,消费者无法知晓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的及时查处,既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也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底线不容突破,必须严格履行标签标识、操作规范等法定义务。(宜宾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8、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炒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时,依法对某炒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冰柜内存放的三袋“川味五花腊肉”,货架上有一盒已开封使用的“飘香萝卜干”,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1.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3.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部分无堂食餐饮店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对食品原料保质期的日常检查与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有力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库存清理、保质期管理等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宜宾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19、灌云县查处违规私宰肉牛案 查获未经检疫牛肉282.2公斤
近日,灌云县专项工作专班在常态化巡查中,快速查处一起肉牛违规私屠滥宰案件,现场查获并扣押未经检疫的牛肉产品282.2公斤,涉案肉品已全部进行无害化销毁,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次行动是灌云县推进肉牛屠宰“双百日行动”、整治屠宰行业乱象的具体举措。4月28日,专班在开展县域全覆盖巡查时,于重点排查的高危隐蔽区域,精准查获一处违规私宰窝点。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对未经检疫的肉牛进行屠宰分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并开展闭环处置。
下一步,灌云县将持续保持对私屠滥宰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具体措施包括:加大重点区域和时段的巡查抽检力度,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开展行业普法教育,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畅通群众有奖举报渠道;完善多部门联动共治机制,全方位筑牢畜禽肉品安全防线。
20、冷水江:查获两起非法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4月24日凌晨6点,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集中统一执法行动,市纪委监委全程督导。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对冷江市场、波月市场、桃园市场、江南市场等肉类制品销售集中区域的店面和摊位展开突击检查,重点核查在售猪肉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及牛肉的检疫检验情况,严禁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的问题肉品流入市场。
行动现场查获两起非法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件,执法人员已依法对涉案问题猪肉全部予以查扣,并依法进行抽样检测。目前,两起案件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后续将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下一步,冷水江市将持续深化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成效,健全长效监管治理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持续严打肉制品领域违法行为,全力守护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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