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药兽用有了新进展: 满足一定条件可免于行政处罚!
时间:2026-02-12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印发《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同步发布相关实施通知,明确多项与宠物医疗行业密切相关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该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将为全省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纾困减负,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共包含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情形,其中4项直接关联宠物医疗日常经营,具体涵盖宠物诊疗机构涉及的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以及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等轻微违法行为。
这一举措打破了以往“轻微违法即处罚”的刚性约束,彰显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与江苏省全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高度契合。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畜牧兽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也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责令其改正,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设区市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含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若有更有利于当事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28日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内容有疑问,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本网站将尽力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客观性,但不保证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本网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服务仅限于用户参考,不对用户的商业运作做任何具体性指导。用户因参考本网站提供的信息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内容有疑问,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本网站将尽力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客观性,但不保证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本网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服务仅限于用户参考,不对用户的商业运作做任何具体性指导。用户因参考本网站提供的信息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