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1.1—11.7)(下)
时间:2025-11-10
来源:肉类食品网综合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驴肉)案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驴肉火烧店立案查处,发现当事人用于驴肉火烧经营的驴肉检验出马成分、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售卖的驴肉火烧配料表显示均使用驴肉制作,未使用其他肉类。当事人因熟驴肉进价太高,为提高利润,购进猪肉和马肉冒充熟驴肉制品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驴肉)的违法行为。根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电商平台的后台数据调查和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以猪肉、马肉冒充熟驴肉制品的行为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要件且销售金额已超过50000元,涉嫌犯罪,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驴肉,蒙蔽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不良消费体验,破坏了整个行业信誉,不利于营造南开区良好营商环境。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努力优化营商环境,让百姓放心消费。(天津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8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抽检机构对某驴肉火烧店制售的焖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焖子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15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作并销售涉案焖子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铝残留超标食品长期摄入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累积性危害。本案充分发挥食品抽检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科学、客观的检验数据,及时发现食品中铝残留量超标问题,高效查实违法行为,落实行刑衔接机制,迅速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滥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3、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酒店非法制售野生动物肉类食品案
2025年3月,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大酒店开展突击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多次从外地购买野兔肉和黄麂肉累计100余公斤,搭配辅料烧制成“萝卜丝山兔”“生炒野兔”“生炒黄麂”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经鉴定,涉案野兔和黄麂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和《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兔、黄麂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4万元。(杭州发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4、安阳县某餐饮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安阳县某餐饮店“调理牛肋条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未检出牛成分”。2025年5月23日,安阳县市场监管局将抽检不合格报告通报该餐饮店,并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该餐饮店对抽检不合格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5、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涉及生产销售病死牛)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案例二
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病死牛 主观明知 追捕漏犯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销售。经查证,蔡某某等人共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经检测,从蔡某某、杨某某等处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呈阳性。经贵州省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威宁县屠宰加工点查获的死牛和加工成产品的牛均为死因不明。
2025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2日,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本案系群众因购买的牛肉颜色异常、气味变异,通过12345热线举报而案发。因涉案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一是全面查清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出售农户、收购者、销售者、消费者整个链条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与查扣的账本记录比对,精准绘制资金流向图,排查可疑交易。二是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牛在宰杀前是否患病、治疗、濒死、死亡等具体状态的相关农户、兽医以及医治依据等证据,并对查扣的牛肉及牛肉制品进行病理性鉴定。
审查逮捕。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捕漏犯。雷某某等4人系长期经营牛肉的人员,聊天记录显示雷某某要求购买“臭牛肉”,账本记载“臭牛肉”的交易价格为每头牛500-2000元、每斤12-1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综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雷某某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予以销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二是精准适用强制措施。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为主,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长期、稳定的跨区域犯罪团伙,检察机关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陈某某等6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等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综合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整理,查明蔡某某等人通过发送自制“收购病、死牛小卡片”的方式,从农户处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严重腹泻、关节肿胀等症状,部分病牛经兽医使用青霉素等药物医治无效濒临死亡,以及牛肉颜色、味道异常等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为“病死、死因不明”;对于未经检疫,但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应认定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对于因病濒死,通过“急宰”“赶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卖的,结合出售农户、兽医的证言、检测报告、认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与病死、死因不明等明确入罪条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可认定为“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三是综合研判主观故意。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渠道、聊天记录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素予以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惩治病死牛“产供销”犯罪,积极延伸打击范围。金黄色葡萄球菌系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所列的病原菌之一,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可引发急性肠胃炎,损害人体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全面延伸打击范围,目前,通过征集线索办理该类案件4件5人,同步向纪委监委移送官方兽医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违法线索。因案情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多维度强化协同发力,有效促进食品安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同向发力,进一步完善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畜禽运输、产地检疫、收购等规定。目前,威宁县在乡镇均设立检疫点,官方兽医对运输耕牛现场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新增设一个大型牛羊鸡屠宰场。为帮助农户减少损失,威宁县财政局等六部门制定《威宁县2024年—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大型牲畜因病死亡的给予补助。
(三)全方位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利用消费者权益日等时间节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线上线下同步发力,有效维护食品安全。食品从业者要杜绝侥幸心理,依法合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不得生产、运输、销售。消费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购买肉类食品要到正规商店或农贸市场,主动查验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坚决抵制购入无合法来源、无合格标识、价格异常偏低的肉制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
6、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及 “瘦肉精”牛肉)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案例四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食用农产品 “瘦肉精”全链条打击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本村自建的养殖场内从事肉牛养殖。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分批次自辽宁省彰武县、吉林省蛟河市购进90余头肉牛,在养殖场内喂养。后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情况下,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帮助本村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经商河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认定,检出含有克伦特罗成分的肉牛总价值92万余元。
2024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实地听取汇报,同步指导办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抽调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一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围绕犯罪构成与证据标准,制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并就检材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具体意见,确保取证程序合法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瘦肉精”性质危害、存在他人投喂可能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行政机关普法宣传记录、关于“瘦肉精”危害性的专家证言、养殖现场系封闭场所的现场勘验等证据,夯实证据链条。二是全链条打击犯罪。扩大排查,抓获其他涉案养殖户。因村里农户多为集中养殖,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增加抽检轮次。经公安机关摸排,抓获另外6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养殖户。深挖线索,查获制售源头。为查获养殖户使用的“瘦肉精”来源,检察机关结合银行流水、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抓获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制售“瘦肉精”人员10人。跨区域处置,铲除犯罪土壤。针对将“瘦肉精”掺杂稀释后又销售给外省的30余名涉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交其居住地依法处置,有力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生产源头。
审查起诉。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本案养殖、制售环节涉案人员呈现家族化特征,对于长期实施喂养行为、积极联系“瘦肉精”生产渠道等关键人员从严惩处;对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处理;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地位作用较小的家庭成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涉案的82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并将涉案肉牛销毁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有效维护商河县农产品安全信誉。三是延伸检察职能,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办理本案为切入点,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锁定类案监督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食品安全领域应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推动全县开展由3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的“瘦肉精”全链条专项整治活动,覆盖养殖、检疫、屠宰、流通等各个环节,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典型意义】
(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牛肉等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及关联案件涉及“瘦肉精”肉牛近150头,“瘦肉精”制售人员将原粉掺杂稀释后对外层层分销,销售区域涉及河北、黑龙江等多个省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注重深挖源头,对上游制售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有效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犯罪。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涉农案件办理效果。禽畜养殖产业系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且经营模式以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为主。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分层处理,对于犯罪链条中的出资者、组织指挥者、主要获利者等关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根据其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动融入综合治理,服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大局。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深入挖掘食用农产品安全背后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章立制,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办等方式推进食药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形成治理合力。通过开展庭审旁听、公开宣告、普法进村居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从事养殖行业的社会群体厘清犯罪边界、提升法治意识,营造食品安全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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