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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0.25—10.31)

时间:2025-11-03
来源:肉类食品网综合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福山区润泉日用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期(总第517期)。通告显示:福山区润泉日用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5/5/25)。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06μg/kg║≤10μg/kg。
 
  2、腾冲乡村小花园餐饮店(个人独资)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10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b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腾冲乡村小花园餐饮店(个人独资)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4/26)。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41ug/kg║≤10ug/kg。
 
  3、花溪区张庆平猪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9期)。通告显示:花溪区张庆平猪肉店销售的猪后腿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5/7/8),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315μg/kg║≤100μg/kg;磺胺类(总量)║507μg/kg║≤100μg/kg;甲氧苄啶║96.5μg/kg║≤50μg/kg。
 
  4、厦门集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精选牛肉AA不合格
 
  2025年10月27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厦门集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精选牛肉AA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7.26)。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1.18ug/kg||不得检出。
 
  5、荔波县农夫活禽批发零售店销售的三黄鸡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9期)。通告显示:荔波县农夫活禽批发零售店销售的三黄鸡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7/20),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043.0μg/kg║≤100μg/kg。
 
  6、舒城林慧坊食品厂生产的鸭脚包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0期)。通告显示:舒城林慧坊食品厂生产的鸭脚包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5-10)。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888(禽肉);0.682(禽内脏)g/kg║不得使用。注:该产品为网抽食品:拼多多徽州腊味放心店;拼多多(手机App)。
 
  7、河南省福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牛料理涮锅肉片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期(总第517期)。通告显示:河南省福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牛料理涮锅肉片不合格(180g/盒;福润家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8/7)。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4g/100g║≤0.25g/100g(异议不认可)。
 
  8、山东汇瑞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甄选牛肉卷(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期(总第516期)。通告显示:山东汇瑞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甄选牛肉卷(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500g/盒;惠瑞斯;生产日期2025/1/1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89g/100g║≤0.25g/100g。
 
  9、潍坊市凤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龙串(鸡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期(总第517期)。通告显示:潍坊市凤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龙串(鸡肉制品)不合格(900g/袋;祥和鸿运及图形;生产日期2025/1/6)。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385g/kg║≤0.015g/kg。
 
  10、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家家利超市交城店销售的禽肉(冻鸡胸)不合格
 
  2025年10月2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第2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山西吉隆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家家利超市交城店销售的禽肉(冻鸡胸)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7/19)。不合格项目:挥发性盐基氮|16.8mg/100gI<15ng/1008。
 
  11、贵州黔玖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盘州市恒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9期)。通告显示:贵州黔玖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盘州市恒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5/6/29),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400g/kg║不得使用。
 
  12、济南万峻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腊肠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期(总第517期)。通告显示:济南万峻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腊肠不合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5/1/10)。不合格项目:酸性红║0.00204g/kg║不得使用。
 
  13、昆明金恒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大串(爆辣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b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昆明金恒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大串(爆辣味)(酱卤肉制品)不合格(40克/袋;阮小弟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7/3)。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93g/kg║≤0.075g/kg;复检不合格。
 
  14、玉龙县黄山镇梅良新腊肉店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
 
  2025年10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b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1期。通告显示:玉龙县黄山镇梅良新腊肉店销售的腊排骨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5/2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3g/100g║≤0.5g/100g。
 
  15、永平县阿竹黄焖鸡饭店销售的永平黄焖鸡(酱卤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0期。通告显示:永平县阿竹黄焖鸡饭店销售的永平黄焖鸡(酱卤肉)不合格(360克/袋;2025/7/2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2.9×10?;3.2×10?;<10;1.2×10?;1.5×102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16、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28)。不合格项目:日落黄项目。
 
  17、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销售的卤猪肘子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销售的卤猪肘子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1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
 
  18、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销售的卤肉(熟猪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销售的卤肉(熟猪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1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
 
  19、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28)。不合格项目:日落黄项目。
 
  20、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卤猪头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卤猪头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1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
 
  21、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肘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肘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28)。不合格项目:日落黄项目。
 
  22、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销售的卤牛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城关区艺鸣鑫泰百和味食品销售店销售的卤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18)。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
 
  23、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大骨不合格
 
  2025年10月22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 兰市监通告〔2025〕7号。通告显示:西固区素梅熟食店销售的卤猪大骨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8-28)。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24、盘州市阳光永鑫肉制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9期)。通告显示:盘州市阳光永鑫肉制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不合格(500克/袋;独迷香和拼音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6/20),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631g/kg║不得使用。
 
  25、重庆润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猪皮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期(总第517期)。通告显示:重庆润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猪皮不合格(30克/袋;爽士利和字母图形;生产日期2025/2/5)。不合格项目:初检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28║≤1复检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64║≤1(复检不合格)。
 
  26、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麻辣味)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通告显示: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影牛肉丝(麻辣味)不合格( 120克/袋; 和鑫亿 ;生产日期2025/6/16)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30000,140000,85000,110000,61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27、芭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贡冷吃兔(香辣味)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通告显示:芭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自贡冷吃兔(香辣味)不合格(108g(8件)/袋;芭夯和图形 ;生产日期2025/7/20 ) 。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 3.16mg/kg|| ≤1.0mg/kg。
 
  28、四川省嘉合一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五香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通告显示:四川省嘉合一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五香味)(辐照食品)不合格(100克/盒 ; 生产日期2025/5/6 ) 。不合格项目: N-二甲基亚硝胺 5.28μg/kg|| ≤3.0μg/kg。
 
  29、四川好想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牛肉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通告显示:四川好想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牛肉不合格( 100g/袋 ;2025/7/22 )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92000,88000,2100000,1000000,19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30、四川省嘉合一品食品有限公司托商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通告显示:四川省嘉合一品食品有限公司托商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粒(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100克/盒 ; 生产日期2025/5/6) 。不合格项目: N-二甲基亚硝胺 5.26μg/kg ≤3.0μg/kg 。
 
  31、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不合格
 
  10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7号)。通告显示: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不合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泡凤爪(辐照食品)(商标:小刁与狸和图形;规格:238克/袋(固形物含量≥90%)),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2025年3月28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联系经销商并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召回公告,2025年4月6日,经销商退货(召回)95袋,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官方执法案例
 
  1、好大的胆子,敢在“驴肉火烧”里掺杂马肉?立案查处!
 
  “挂羊头卖狗肉”
 
  本以为只是一句歇后语
 
  没想到
 
  居然真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
 
  近日
 
  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线索
 
  辖区某餐饮店
 
  涉嫌在其售卖的菜品“驴肉火烧”
 
  馅料里面掺杂马肉
 
  执法人员来到涉事餐饮店
 
  开展现场检查
 
  当场查获一批马肉原料
 
  抓了一个“现行”
 
  经查实,该餐饮店在2025年2月至8月的经营期间,因驴肉价格持续上涨,为降低经营成本,在制作菜品“驴肉火烧”过程中,馅料掺杂了价格相对较低的马肉,以替代原有的纯驴肉进行对外销售。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
 
  该餐饮店所使用的菜单、点菜系统
 
  以及其在外卖平台的点菜栏目
 
  均未明确标注含有马肉成分
 
  也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
 
  该菜品馅料中包含马肉的事实
 
  情节恶劣
 
  必须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
 
  该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鉴于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广州市场监管
 
  告诫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
 
  恪守诚信经营理念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为牟利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元谋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经检疫的鲜猪肉案
 
  2025年3月23日,元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开展肉制品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鲜猪肉酮体上未印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未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元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销售未经检疫的鲜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经检疫的鲜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楚雄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3、天津市河东区某烤羊腿店经营掺假掺杂烤羊肉案
 
  2025年1月,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东区某烤羊腿店经营的“特色碳烤羊腿肉”和“调味羊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上两种被检食品均检测出猪源性成分。该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烤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作出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4、天津市河东区某快餐厅经营掺杂掺假的驴肉案
 
  2025年2月,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在河东区某快餐厅抽样的手切酱驴肉中检测出马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该快餐厅的行为满足了使用掺杂掺假的驴肉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作出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5、天津市河东区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河东区某驴肉火烧店营业场所内冷藏柜中存放的卤肉制品外包装没有标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该驴肉火烧店的行为满足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形,没收涉案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以案释法】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6、煎包店老板用硼砂水泡牛肉做牛滑卖获刑
 
  近日,福州仓山区某网红煎包店被处罚引发热议。据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账号“法眼”披露,店主陈某为提升产品口感并降低经营成本,便通过淘宝购买非食用物质硼砂,然后使用硼砂水对原材料牛肉进行浸泡,再制成牛滑进行销售。事件曝光后,福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对涉事店铺进行查封,并对在售牛滑及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认检出违禁添加剂成分。随后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店主立案侦查。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7、河津市某卤肉店使用过期原料加工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日,河津市场监管局对河津市某卤肉店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其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牛副产品和鸭产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该卤肉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牛副产品和鸭产品予以没收,对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的肉制品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才能生产出来合格的食品。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是保障民生、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有效举措。(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8、夏县某饭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30日,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县某饭店检查中发现,其店内使用的羊肉,不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证以及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查,该饭店购进的羊肉是从夏县某鲜羊肉摊(该肉摊系自家养殖、自己屠宰,但未取得相关屠宰证件,涉嫌私屠乱宰)处购进的。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证以及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羊肉予以没收,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夏县某鲜羊肉摊涉嫌私屠乱宰的行为,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送夏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深刻彰显部门联动衔接效能及部门间信息通报等联动协同机制,切实凝聚监管合力,共同打击私屠乱宰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9、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农村地区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肉制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海南省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1: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琼海嘉积芳哥美食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包案
 
  2025年5月16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海嘉积芳哥美食城加工经营的肉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肉包中甜蜜素实测值为0.145g/kg,超出带入限值0.0188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肉包60个,货值金额300元,当日全部售罄,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案例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三亚客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客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冷柜内,发现用于销售的1包“正宗台湾风味鲜辣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6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宗台湾风味鲜辣香肠”1包;3。罚款5000元。
 
  案例3: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澄迈金江双辉食品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案
 
  2025年4月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金江双辉食品厂生产的纯瘦牛肉(速冻调制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纯瘦牛中检出鸭、鸡成分。经调查,上述纯瘦牛肉共生产3箱,每箱售价315元,货值金额945元,已全部售罄,无库存;同时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上述牛肉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500元。
 
  案例4: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林诗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猪肉案?
 
  2025年5月22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及打击农村销售劣质食品专项检查,发现摊贩林诗波销售不符合规定猪肉。经查,当事人从万宁市礼纪镇农贸市场购进猪肉53斤,货值金额477元,以流动摊贩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该批猪肉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猪肉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1元食品缺生产日期被判赔!食品安全合规不容“打折扣”
 
  近日,花溪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以司法裁判明确食品安全合规底线,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原告鲍某某在被告重庆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以红包抵扣后实付0.01元购得2袋沙嗲素牛肉干,收货后发现食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协商无果后诉至花溪法院,主张退还货款0.01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索赔。被告辩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质疑原告恶意维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
 
  预包装食品标注生产日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被告交付的食品缺失该关键信息,已构成违法,其关于“低价食品可降低标准”的抗辩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0.01元、承担赔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被告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义务。
 
  司法指引
 
  无论食品售价高低,均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信息缺一不可。商家需从进货查验到仓储销售全流程把控,留存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合规材料,杜绝“形式合规、实质违规”。
 
  食品标签承载食品安全关键信息,生产日期缺失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度与安全性,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无误导性的瑕疵”,商家需加强产品入库、出库前的标签核查,尤其防范“可人为擦除生产日期”的包装隐患。
 
  法官提示
 
  本案标的额虽仅0.01元,但裁判明确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法律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绝不因“低价”“小额”而缩水。花溪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精准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既为消费者筑牢法治“保护墙”,亦为经营者划定合规“警戒线”,以此护航安全、有序的食品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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