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病专业网

  1. 首页
  2. 行业资讯
  3. 行业关注

肉类行业舆情周报(10.18—10.24)(下)

时间:2025-10-27
来源:肉类食品网综合



  二、官方执法案例
 
  1、云南一商贩用敌敌畏兑水喷腊肉获刑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彝良县一特产店老板曾某在生产、销售腊肉腌制品过程中,将购买的敌敌畏先后两次兑水后喷洒在挂有腊肉腌制品的店内墙面、地面及空气中,附着有敌敌畏成分的腊肉腌制品被销售了500余斤。近日,云南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
 
  2、鸭肉加工成“牛羊肉卷” 商贩被判刑并赔偿128万元
 
  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余元,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28万余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某某购入60.2万元的冷冻鸭肉板,在出租屋内加工成“牛肉卷”“羊肉卷”后,将其销售给多个超市、批发店,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为非法牟利,张某某还伪造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授权书。2024年1月16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检查时,现场查获并扣押成品“牛肉卷”和“羊肉卷”429箱、原材料812箱。2024年4月27日,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进货的是含有牛脂肪、羊脂肪的冷冻鸭肉板,仍假冒称“羊肉卷”“牛肉卷”进行销售(经检测,被查获的“牛肉卷”“羊肉卷”均检出99.75%以上的鸭源性成分),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退缴违法所得近7万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诚信是经营之本,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商家切莫被利益蒙蔽双眼,唯有守住良心敬畏法律,才能长远发展。
 
  3、永修县柘林镇刘承平卤菜零售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7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芳帝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加工肉类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经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芳帝复配着色剂金黄色”加工肉类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当事人制作了价值37.5元的卤肉。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37.5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中:“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少于500元。”的定义;未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有实际销售或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最大限度减少经营主体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执法效能,结合当事货值金额较小等原因,办案机构对本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客观情况,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九江:轻微违法快速处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4、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猪肉销售点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1月18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滨海县八巨镇某猪肉销售点售卖的生猪肉无检验检疫章。经查,2025年1月18日,该销售点经营者帮助其亲戚私自屠宰1头活猪,因其亲戚未使用完,便将剩余生猪肉请当事人放在销售点代为销售,销售价格22元/公斤。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对外售出涉案生猪肉。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滨海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生猪肉进行检测。2025年1月24日,滨海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BHZH2025NW001),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GB 31650-2019要求。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2025年2月21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生猪肉55.02kg、罚款的行政处罚。(盐城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5、榆林市榆阳区某生羊肉店销售侵犯“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头标有“横山精品羊肉”,玻璃门标有“横山羊肉”,店内发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横山羊肉)”等标识的包装箱56个。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羊肉产地不仅有横山区,还有榆阳区。当事人突出使用“横山羊肉”和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与“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不能提供“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箱、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6、三门峡市陕州区某卤肉加工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案
 
  2025年4月1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对陕州区某卤肉加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环境卫生较差、防蝇设施、清洗消毒设施配备不足等问题,构成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7、查处北京鑫阁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牛羊肉串案
 
  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线索,对北京鑫阁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采购“洋肉小串”和“汼肉小串”分别制作成手把羊肉小串和手把牛肉小串进行销售,其使用的“洋肉小串”和“汼肉小串”的主要原料均为鸭肉。经查,当事人使用“鸭肉”为主要原料制作销售手把羊肉小串和手把牛肉小串,其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其制售菜品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菜单、外卖平台标注的菜品名称,应与其使用的主要食材相符,不得使用易混淆名称误导消费者。(北京公布第六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8、延庆查处无证小作坊加工肉食品案
 
  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居民楼内擅自从事熟食加工并对外出售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刘某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所居住的居民区内擅自从事熟食加工活动并进行销售。其加工场所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操作环境要求,存在明显的食品安全隐患。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刘某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持证经营”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和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持证亮照、环境整洁的正规商家消费,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北京公布第五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报
 
  生猪检疫是维护兽医卫生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环节,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今年以来,我局切实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关于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和官方兽医管理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强化生猪检疫突出问题整治成效,现通报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典型案例通报
 
  (一)某公司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5年3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到深圳市嘉康惠宝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生猪经营公司的一辆生猪运输车辆装载生猪为125头,但随车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生猪数量为120头,生猪数量超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数量,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63.50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龙岗、坪山、光明监管局共查处该类型违法行为8起)
 
  (二)姚某涉嫌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涉嫌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会同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公安分局到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姚某于2025年5月28日从江西购买115头生猪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委托司机前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某镇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相关调运材料,并给涉案生猪佩戴耳标,于2025年5月29日凌晨将涉案生猪送达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因涉案人员存在套用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行为,涉嫌触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光明监管局共查处4起该类型违法行为)
 
  (三)卢某实际运输生猪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案
 
  2025年4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依法到深圳市嘉康惠宝肉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生猪卸载栏前发现一辆生猪运输车辆装载生猪70头,随车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数量为80头,实际运输生猪数量少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数量,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四)亳州市谯城区某运输经营部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5年3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到深圳农牧美益肉业有限公司开展生猪入场突击执法检查,发现安徽亳州市谯城区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承运生猪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祝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五)周某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5年9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到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进行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司机)周某不能提供运输车辆的行车路线记录,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运载生猪110头,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启运地点为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某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六)某屠宰场未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7月6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会同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检疫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发现两头生猪未佩戴耳标、两头生猪佩戴两个耳标等问题,违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该屠宰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我局继续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生猪检疫工作的要求部署,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程等规章制度,切实做好生猪养殖、屠宰和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坚持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标准,严厉打击生猪检疫领域的违法行为,不断夯实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全力保障我市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免责声明:
1、凡注明为其它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
2、您若对该内容有疑问,请即与本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3、本网站将尽力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客观性,但不保证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本网站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服务仅限于用户参考,不对用户的商业运作做任何具体性指导。用户因参考本网站提供的信息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