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行业舆情周报(9.20-9.26)
时间:2025-09-30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湖南巴普康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宁乡城郊分公司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1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示。公示显示:湖南巴普康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宁乡城郊分公司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8 )。不合格项目:甲硝唑║1.73×10³µg/kg ║不得检出。
2、北京顺升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3期)。公告显示:北京顺升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7/22) 。不合格项目:甲硝唑(µg/kg)║13.7║不得检出。
3、长沙普亲惊蛰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食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1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示。公示显示:长沙普亲惊蛰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食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22)。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470µg/kg║≤10µg/kg。
4、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福闽沙县小吃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第五期)。检信息显示:新北区龙虎塘福闽沙县小吃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10µg/kg ||1.25×10^3µg/kg。
5、杭州双浦壹号艺食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1批次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7期)。通告显示:杭州双浦壹号艺食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南京市高淳区潘氏金来生活超市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3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27期)。通告显示:南京市高淳区潘氏金来生活超市销售的土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18) 。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450µg/kg║不得检出。
7、青州市顺连顺鑫饭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青州市顺连顺鑫饭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8)。不合格项目:甲硝唑‖3.60µg/kg‖不得检出。
8、安丘市惠晟鑫小炒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安丘市惠晟鑫小炒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0)。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86µg/kg||10µg/kg。
9、安丘市迪果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安丘市迪果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31)。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58µg/kg||10µg/kg。
10、高密市全聚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高密市全聚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25)。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73µg/kg||10µg/kg。
11、合肥市瑶海区湖边里渔姑娘餐饮店经营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9)。通告显示:合肥市瑶海区湖边里渔姑娘餐饮店经营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瑶海区湖边里渔姑娘餐饮店经营的鸡蛋(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341832468ZX),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6日,经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鸡蛋【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12、菏泽利祥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蛋不合格
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全区2127批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6期)。通告显示:南木林县大邑菜店销售的由菏泽利祥养殖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样品名称为土鸡蛋、规格为12枚/盒中氟苯尼考超标。
13、北京农光里云凤食品店销售的猪前尖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3期)。公告显示:北京农光里云凤食品店销售的猪前尖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5/26) 。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78.9║≤76.0。
14、厦门市同安区金双辉食品商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瘦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厦门市同安区金双辉食品商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瘦肉(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30)。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185ug/kg||≤100ug/kg。
15、应城市德源肉联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秋、国庆两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5年第11期)。公告显示:应城市德源肉联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猪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465ug/kg||300ug/kg.
16、漳州市厦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牛肉卷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漳州市厦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肥牛肉卷不合格(300克/袋;行晋达;生产日期2025.5.23)。不合格项目:标签标注不合格。
17、标称广西三江县韦二丫食品厂生产的“牛肉条”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94期)。通告显示:标称广西三江县韦二丫食品厂生产的“牛肉条”,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宁波前湾新区陈世鲜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宁波前湾新区陈世鲜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0)。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3.46 µg/kg║不得检出。
19、北京农光里成计食品店销售的牛上脑(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4期)。公告显示:北京农光里成计食品店销售的牛上脑(牛肉)不合格(散装 ;购进日期2025/5/27)。不合格项目: 水分(g/100g)║77.6║≤77.0。
20、北京农光里成计食品店销售的牛上脑 (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4期)。公告显示:北京农光里成计食品店销售的牛上脑(牛肉)不合格(购进日期 2025/5/27 )。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77.6║≤77.0。
21、厦门市集美区欣又见超市销售的精致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厦门市集美区欣又见超市销售的精致牛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23)。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2.88ug/kg||不得检出。
22、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嘉谷关烤肉店制售的烤羊肉串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5〕第13期总第121期)。通告显示: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嘉谷关烤肉店制售的烤羊肉串,其中苯并[a]芘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北京旭康博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后腿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3期)。公告显示:北京旭康博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后腿不合格( 散装;购进日期2025/6/8 ) 。不合格项目: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µg/kg)║442║≤200。
24、北京董家新金沙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4期)。公告显示:北京董家新金沙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散装 ;购进日期2025/6/12 )。不合格项目: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µg/kg)║292║≤200。
25、北京董家新金沙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4期)。公告显示:北京董家新金沙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肉不合格(散装 ;购进日期 2025/6/12 )。不合格项目: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µg/kg)║292║≤200。
26、柳州市柳南区铁道市场北区5号商铺李冬梅销售的“土鸡”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94期)。通告显示:柳州市柳南区铁道市场北区5号商铺李冬梅销售的“土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7、潍坊高新区老城根民俗文化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潍坊高新区老城根民俗文化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0)。不合格项目:不合格磺胺类(总量)||447µg/kg||100µg/kg。
28、潍坊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农家笨公鸡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4期)。通告显示:潍坊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农家笨公鸡不合格(购进日期22025-05-12)。不合格项目:不合格氧氟沙星||16µg/kg||2µg/kg。
29、海口龙华区黄少花光鸡光鸭摊销售的玉米鸭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通告显示:海口龙华区黄少花光鸡光鸭摊销售的玉米鸭,其中恩诺沙星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0、称静宁县农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5〕第13期总第121期)。通告显示:麦积区佳乐福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静宁县农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腊肉,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1、标称静宁县农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5〕第13期总第121期)。通告显示:漳县福万佳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静宁县农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腊肉,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2、古城区嘉源零售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象山特色精品腊排骨不合格
2025年9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6期。通告显示:古城区嘉源零售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象山特色精品腊排骨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0g/100g║≤0.5g/100g。
33、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西门菜场小沈冷冻食品店销售的腊肠不合格
2025年9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西门菜场小沈冷冻食品店销售的腊肠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1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1.1║≤0.5。
34、藏湘韵味(西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藏香猪(腌腊肉类)不合格
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全区2127批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6期)。通告显示:卡若区昌品出藏商店销售的由藏湘韵味(西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样品名称藏香猪(腌腊肉类)、规格为248克/袋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
35、朝天区羊木镇某超市自制香肠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国庆中秋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号)。通告显示:朝天区羊木镇某超市得自制香肠不合格(散装;生产日期2025/1/1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1.1g/100g‖0.5g/100g。
36、枞阳县月湖香肠厂生产的枞阳香肠(咸味)不合格
2025年9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7期)。通告显示:枞阳县月湖香肠厂生产的枞阳香肠(咸味)不合格(250克/袋;白鹤峰和字母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5-20)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78g/100g║≤0.5g/100g。
37、厦门市思明区汤徽餐饮店销售的卤猪头皮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厦门市思明区汤徽餐饮店销售的卤猪头皮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12)。不合格项目:日落黄||0.00219g/kg||不得使用。
38、贵州省一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9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期)。通告显示:贵州省一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门张家红烧羊肉火锅(熟肉制品)不合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5/5/28)。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54000000CFU/g; 33000000CFU/g; 42000000CFU/g; 50000000CFU/g; 55000000CFU/g║ n=5,c=2,m=104CFU/g, M=105CFU/g; 大肠菌群║ 440000CFU/g; 400000CFU/g; 9400000CFU/g; 1100000CFU/g; 320000CFU/g║ n=5,c=2,m=10CFU/g, M=102CFU/g。
39、陆良金娥烤鸭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7期。通告显示:陆良金娥烤鸭店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散装;加工日期2025/5/15日)。不合格项目:落黄║0.00874g/kg║不得使用。
40、江苏涟水永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沟捆蹄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江苏涟水永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沟捆蹄不合格(250克/袋;永緣和图形和字母;生产日期2025-0-4-09)。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586g/kg | <0.075g/kg。
41、合肥市品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卤大肠头不合格
2025年9月2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8期)。通告显示:合肥市品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卤大肠头不合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5-06-0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12000CFU/g;7400CFU/g;6800CFU/g;22000CFU/g;21000CFU/g║n=5,c=2,m=10000,M=100000CFU/g。
42、西藏丰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餐饮食品油炸肉饼不合格
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全区2127批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6期)。通告显示:西藏丰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餐饮食品油炸肉饼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
43、江西省小楠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鲜牛肉(经典香辣味)不合格
2025年9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7期。通告显示:江西省小楠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鲜牛肉(经典香辣味)不合格(40克/袋/;生产日期2025/1/7)。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1.65mg/kg║≤1.0mg/kg。复检不合格。
44、西藏高山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牦牛肉不合格
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全区2127批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6期)。通告显示:珍品佳源土特产仓储超市销售由西藏高山牧歌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名称五香牦牛肉、规格为散装称重中柠檬黄超标。
45、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牦牛肉(香辣味)不合格
近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全区2127批次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6期)。通告显示:藏星土特产销售的由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名称手撕牦牛肉(香辣味)、规格为散装称重中诱惑红超标。
二、官方执法案例
1、“牛肉串”掺猪肉,海淀一家烤肉店被查
近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查处一起涉嫌制售掺假掺杂“牛肉串”的案件。
根据线索,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行动,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串”开展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牛肉串”中不仅含有牛源性成分,还检出了猪源性成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称“为了增加肉串的口感和风味”,在每串“牛肉串”中添加了两块猪肥肉,但其菜单上该菜品名称仍标注为“牛肉串”,未如实标明猪肥肉等其他配料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情形,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前,肉串类食品因风味独特,在消费市场中广受欢迎,成为不少消费者外出就餐的热门选择。然而,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或追求口感,动起“歪心思”,使用猪肉、鸭肉等原料冒充牛肉,在食品标签、菜单标注上隐瞒成分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花“牛肉价”买了“混合肉”,还暗藏着食品安全隐患。一方面,猪肉、鸭肉等其他肉类与牛肉的加工标准、储存要求存在差异,若商家为压缩经营成本违规添加成分或非法处理食材,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因饮食习惯不食用猪肉、鸭肉,或对这些肉类过敏情况,误食后可能引发身体不适,导致健康风险。
此次案件的查处,既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亮剑”,也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坚决杜绝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2、上海通报部分学校午餐中虾仁炒蛋发臭事件:涉嫌瞒报,已立案侦查
情况通报
针对市民反映的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绿捷公司”)9月15日供应本市部分学校午餐中虾仁炒蛋存在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现已查明:9月15日9时40分左右,绿捷公司派驻静安区某小学经理孙某某发现配送至该校的3箱虾仁解冻焯水后,其中一盆(约18公斤)内有虫,即报告公司品质部负责人钱某,钱某将情况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张某某指令业务经理等人对供应211所学校(含分校区)的虾仁原料及菜品全部下架并就地销毁。9月16日,张某某要求总经理董某某对外统一称:下架原因系虾肠外溢,有泥沙。绿捷公司涉嫌瞒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控制相关人员。
9月16日,关注到相关舆情后,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立即对受影响的学校和食品进行排查。经查:绿捷公司9月15日共向全市211所学校供应涉虾仁相关菜品,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逐一电话通知停止供应。其中,161所学校回收了相关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菜品,50所学校在接到通知前已供餐。涉事虾仁为进口“冷冻南美白虾虾仁”,由上海翰霖实业有限公司报关,经上海优合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向绿捷公司供应,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测报告。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规定,学校食堂每餐次应留样,保存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市场监管部门即对学校相应成品留样送检,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阴性。同时,对绿捷公司同批次库存未使用的虾仁原料进行抽样检测,混合样品挥发性盐基氮(新鲜度指标)检测值为7.06mg/100g,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限量要求(≤30mg/100g),磷酸盐(水分保持剂)检测值为3.10g/kg,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最大使用量要求(≤5.0g/kg);苯甲酸、山梨酸(防腐剂)未检出(<0.01g/kg),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使用要求(不得使用)。9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对同批次库存虾仁原料抽样核检,送上海市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混合样品挥发性盐基氮(新鲜度指标)检测值为7.44mg/100g(<30mg/100g);未发现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霉变、虫蛀。
学校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在公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库存涉事批次虾仁全部封存处理,并立案调查。相关市级部门已组成联合工作组入驻企业,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同时由市属国企临时接管公司运行,确保学校供餐安全稳定。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切实落实好食材供应和学校履约验收情况定期抽检制度,邀请更多学生家长、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抽检,根据抽检意见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将全面核查学校餐食供应招投标情况,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程序终止合同并重新招标。公开学校负责人陪餐安排,扩大家长陪餐范围,确保陪餐人员与学生同一场所、同一餐食。此外,将学生和家长满意度纳入招投标合同约定条款,由各区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每学期开展一次学校餐食满意度全覆盖匿名调查,根据结果相应调整供餐企业。
我们将一如既往坚持零容忍态度,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全力为师生提供安全、营养、可口的餐食。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3、上海一日料店炸鸡吃出活虫?官方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2025年9月21日,我局关注到有消费者反映,9月20日晚在本辖区“有喜屋日料居酒屋”就餐时,发现在炸鸡与三文鱼食物表面有活虫。
经查,消费者就餐时间为9月20日19时55分,点了炸鸡、现切三文鱼刺身等8个菜品。上述炸鸡原料和三文鱼原料于9月20日上午到店,到店后冷藏储存。上述食品原料来源渠道合法,炸鸡在后厨热食加工区域操作,三文鱼在生食专间加工,食品加工操作基本规范。上述菜品供餐时配有柠檬块。消费者系在其自行挤压柠檬汁至炸鸡和剩余1片三文鱼片后,发现炸鸡和三文鱼表面各有一条活虫,之前已食用的1块炸鸡和4片三文鱼没有发现虫子、无异常。从炸鸡、三文鱼采购及加工过程分析,排除活虫是由炸鸡、三文鱼食物本身孳生,初步判断为配菜柠檬带入。
目前,我局已对涉事企业立案,将依法处置,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4、桂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瘦肉精”案
2025年1月21日,桂东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家庭农场饲养的肉牛尿液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疑似盐酸克伦特罗阳性。1月22日,执法人员抽取该家庭农场肉牛的牛肝、牛尿液及使用的“三无”投入品样品送检。1月23日,经湖南某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牛尿液、牛肝及“三无”投入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均为阳性。经立案调查,该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对其饲养的9头肉牛投喂了从外省某市购买的“三无”投入品。该家庭农场负责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月21日,桂东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关注!2025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5、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常规药物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鸡蛋案
2025年2月10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函中通报该市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鲜鸡蛋,在抽检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于2024年3月29日,以213元/件的价格将自产的6件鲜鸡蛋销售给湖南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278元,已销售的鸡蛋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关注!2025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6、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被立案调查!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5〕123号
王国华,性别:男,民族:汉族,政治面貌:群众,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辛街乡********当事人的肉类销售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摆放有6块带皮猪肉,肉皮上均无动物检疫站加盖的“检疫合格”蓝色印章,摊位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计量设备进行称量,重量总计37.28斤,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鲜猪肉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本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在阿今村中寨找村民购买一头生猪,在家中自行进行宰杀,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截止我局查获时,共剩余鲜猪肉37.28斤,按其陈述的数量和销售价核算,货值金额1440元,因其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实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摊位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2页、现场检查情况照片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2.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一份2页、《扣押物品清单》一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扣押的事实情况;3.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事实情况;3.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情况;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5年7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云市监保隆罚告〔2025〕1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尚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危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的肉类37.28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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