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9月12日肉类行业舆情周报
时间:2025-09-16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蒙城县星福鸡蛋批发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皮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6期)。通告显示:蒙城县星福鸡蛋批发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皮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7)。不合格项目:托曲珠利║45.1µg/kg║≤10µg/kg。
2、荣昌区清流镇吕荣辉副食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通告显示:荣昌区清流镇吕荣辉副食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5)。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200.97μg/kg║≤10µg/kg;甲氧苄啶║251μg/kg║≤10µg/kg。
3、荣昌区铜鼓镇李刚副食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通告显示:荣昌区铜鼓镇李刚副食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07)。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259μg/kg║≤10µg/kg;磺胺类(总量)║431.54μg/kg║≤10µg/kg。
4、市南区乐辛华生活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7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市南区乐辛华生活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7-22)。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115.82μg/kg║不得检出。
5、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8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8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号)。通告显示:潼南区阳福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不合格(散装;购进日期2025-07-09)。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64.0μg/kg║≤10µg/kg。
6、北京管小串餐饮有限公司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期)。公告显示:北京管小串餐饮有限公司的鸡蛋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4)。不合格项目:甲硝唑超标。
7、仙游县第二实验幼儿园的新鲜土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仙游县第二实验幼儿园的新鲜土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1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436µg/kg║≤10µg/kg。
8、莆田市城厢区家家福生鲜超市海头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莆田市城厢区家家福生鲜超市海头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4-14)。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93.8µg/kg║10µg/kg。
9、长兴泗安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洋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长兴泗安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洋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湖南省喜尚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90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通告显示:湖南省喜尚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 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0)。不合格项目: 磺胺类(总量)||538.71µg/kg||≤10µg/kg;甲氧苄啶||60.7µg/kg||≤10µg/kg。
11、娄底市娄星区星星蛋品批发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9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36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期)。通告显示:娄底市娄星区星星蛋品批发部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25) 。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152µg/kg||≤10µg/kg。
12、沂水县包太爷牛肉灌汤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27日,山东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十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显示:沂水县包太爷牛肉灌汤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6-14)。不合格项目:沙拉沙星║11.7µg/kg║≤5µg/kg。
13、南京农四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22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26期)。通告显示:南京农四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18)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177.46μg/kg║≤10μg/kg。
14、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郑春燕百货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蛋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郑春燕百货零售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鸭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4-02 )。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98.3µg/kg║10µg/kg。
15、标称由四会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鲜上肉(猪肉)不合格
2025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2025年第17期)。通告显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新动力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会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鲜上肉(猪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17、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申家明猪蹄摊销售的猪肾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检出9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4号。通告显示: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申家明猪蹄摊销售的猪肾,其中恩诺沙星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腿肉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示(2025年第5期)。公示显示: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腿肉不合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5/03/18)。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超标。
19、河北华香清真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牛后腿肉不合格
2025年9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期)。公告显示:河北华香清真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牛后腿肉不合格(2025/6/11)。不合格项目:地塞米松超标。
20、标称宜兴市杨巷牛羊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南浔鹏子鲜肉店销售的标称宜兴市杨巷牛羊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石河子市十三式京炎烤肉店(个体工商户)自制烤肥牛肉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通告显示:石河子市十三式京炎烤肉店(个体工商户)自制烤肥牛肉)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18)。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34.2µg/kg║≤5.0µg/kg。
22、阿拉尔市郭世牛肉面馆天汇商贸城店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通告显示:阿拉尔市郭世牛肉面馆天汇商贸城店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18)。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10.2µg/kg║≤5.0µg/kg。
23、图木舒克市绿水青山美食店(个体工商户)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通告显示:图木舒克市绿水青山美食店(个体工商户)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296)。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8.6µg/kg║≤5.0µg/kg。
25、铁门关市西域风情餐厅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通告显示:铁门关市西域风情餐厅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16)。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2.32mg/kg║≤0.3mg/kg。
26、铁门关市木卡姆抓饭烤肉店销售的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通告显示:铁门关市木卡姆抓饭烤肉店销售的烤羊肉串(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16)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3.24mg/kg║≤0.3mg/kg。
27、莆田市城厢区金海肉摊销售的乌鸡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莆田市城厢区金海肉摊销售的乌鸡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4-22)。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89.6µg/kg║50µg/kg。
28、柳州市柳南区铁道市场北区1号商铺莫诚亮、2号商铺贺拥军销售的土鸡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82期)。通告显示:柳州市柳南区铁道市场北区1号商铺莫诚亮、2号商铺贺拥军销售的“土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9、梧州市藤县恒业超市”销售的鲜活鸡(鸡肉)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91期)。通告显示:梧州市“藤县恒业超市”销售的“鲜活鸡(鸡肉)”,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0、河源市源城区源香味五指毛桃鸡餐饮店销售的五指毛桃鸡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公告显示:河源市源城区源香味五指毛桃鸡餐饮店销售的五指毛桃鸡不合格((750±100)克/包;客家风味味香源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5-0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n=5,c=2,m=10⁴, M=10⁵ CFU/g 1.7×10⁵;1.3×10⁵; 1.6×10⁵;1.5×10⁵; 9.2×10⁴CFU/g;大肠菌群n=5,c=2,m=10, M=10² CFU/g 1.0×10³;8.3×10²; 1.2×10³;1.4×10³; 1.4×10³CFU/g。
31、武定县欣吉家禽销售店(个体工商户)鹅肉不合格
2025年9月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2期。通告显示:武定县欣吉家禽销售店(个体工商户)鹅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4/20)。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38µg/kg║≤100µg/kg。
32、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昌隆腊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通告显示: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昌隆腊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腊肠(腌腊肉制品)(白绳),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3、丽江滇品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腊排骨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丽江滇品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腊排骨不合格(500g/袋;阿婆情;生产日期2025/4/19)。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88g/100g║≤0.5g/100g。
34、标称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生产的腊鸭腿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91期)。通告显示:梧州市“岑溪市亿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福绵区百兴食品厂生产的“腊鸭腿”,柠檬黄、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5、贵阳市乌当区石义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3期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公示显示:贵阳市乌当区石义肉制品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腊肉不合格(称重;生产日期2025/7/10)。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
36、石河子市回川腌腊制品厂生产的传统广式腊肠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通告显示:石河子市回川腌腊制品厂生产的传统广式腊肠不合格(称重计量;生产日期2025/07/15) 。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310g/kg║不得使用。
37、江苏华迈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段)不合格
2025年9月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号)。通告显示:江苏华迈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式香肠(段)不合格(益麦滋和图形;200g/袋)。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227g/kg|≤0.015g/kg。
38、中山市香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通告显示:东莞市大岭山炽成腊味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香满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腊肠,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9、赫章钱源酒店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2期)。通告显示:赫章钱源酒店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6/5)。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0.0179g/kg ║不得使用。
40、赫章钱源酒店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通告显示:赫章钱源酒店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6/5日)。不合格项目:落黄 ║0.0179g/kg ║不得使用。
41、丹东市振兴区永昌李娜熟食摊床销售的酱肘子不合格
2025年9月3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6期)。公告显示:丹东市振兴区永昌李娜熟食摊床销售的酱肘子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09)。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101 g/kg ║≤0.075 g/kg。
42、丹东市振兴区永昌李娜熟食摊床销售的酱猪头肉不合格
2025年9月3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6期)。公告显示:丹东市振兴区永昌李娜熟食摊床销售的酱猪头肉不合格(加工日期2025-07-09)。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938 g/kg ║≤0.075 g/kg。
43、蓬江区茂举小食坊销售的咸鸡(酱卤肉制品自制)不合格
2025年8月21日,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4号)。通告显示:蓬江区茂举小食坊销售的咸鸡(酱卤肉制品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27).不合格项目: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44、北京福海鑫商贸中心销售的肉皮冻不合格
2025年9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3期)。公告显示:北京福海鑫商贸中心销售的肉皮冻不合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5/6/2)。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
45、扬州市邗江方巷徐伟熟食加工点销售的五香牛肉不合格
2025年8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关于公布202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扬州市邗江方巷徐伟熟食加工点销售的五香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27)。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8mg/kg║≤30mg/kg。
46、扬州市邗江黄珏世友牛肉加工点销售的五香牛肉不合格
2025年8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关于公布2025年8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第三期)。公告显示:扬州市邗江黄珏世友牛肉加工点销售的五香牛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21)。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42mg/kg║≤30mg/kg。
47、蓬江区美轩烧腊档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
2025年8月21日,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4号)。通告显示:蓬江区美轩烧腊档销售的白切鸡(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27).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超标。
48、江海区同顺食坊销售的烧鹅不合格
2025年8月21日,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4号)。通告显示:江海区同顺食坊销售的烧鹅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6.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49、湖南长沙口口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酱板鸭(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5年9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90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通告显示:湖南长沙口口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酱板鸭(辐照食品)不合格(308克/袋; 口口香 ;生产日期2025/05/26)。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390000CFU/g;1000CFU/g;650CFU/g;700CFU/g;280000CFU/g||n=5,c=2,m=10000, M=100000CFU/g。
50、南浔郭俊才卤菜店销售的秘制酱鸭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南浔郭俊才卤菜店销售的秘制酱鸭,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1、标称桂林银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漓江潜水鸭(原味)、漓江潜水鸭(香辣味)不合格
2025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82期)。通告显示:桂林市“阳朔迎宾土特产超市”销售的、标称桂林银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漓江潜水鸭(原味)”、“漓江潜水鸭(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2、贵州省宴东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1期)。通告显示:贵州省宴东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烤鸭(自制)不合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5/6/10)。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 ║15.4μg/kg ║≤5.0μg/kg。
53、大连鑫宇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猪肉卷(速冻调制生制品)不合格
2025年9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496批次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10号)。通告显示:大连鑫宇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猪肉卷(速冻调制生制品)不合格(500克/盒;生产日期2025-05-03)。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56g/100g║≤0.25g/100g。
54、佛山市赐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
2025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2025年第17期)。通告显示:佛山市赐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片(速冻调制食品),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的允许误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5、保定福鹏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涮肉片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总第511期)。通告显示:保定福鹏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涮肉片不合格(500克/盒;清品斋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3/2)不合格项目:初检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41g/100g║≤0.25g/100g 复检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35g/100g║≤0.25g/100g,复检不合格。
56、云南农莉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香风干牛肉(五香味)不合格
2025年9月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云南农莉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香风干牛肉(五香味)不合格(30克/袋;云泰食品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15)。不合格项目:纳他霉素║75mg/kg║<10mg/kg。
57、惠东县平山椿熺食品店销售的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5年第7期)。抽检信息显示:惠东县平山椿熺食品店销售的盐焗鸡爪(自制)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6-24)。不合格项目:检出柠檬黄|不得使用。
二、官方执法案例
1、焦作沁阳市某驴肉馆销售掺杂掺假驴肉案
2025年3月12日,焦作沁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依法对沁阳市某驴肉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该店正在销售的“熟驴肉”进行抽检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马肉加工成熟肉后冒充驴肉销售,销售金额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新乡市牧野区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肉案
2025年2月11日,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线索,依法对牧野区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采购高效肉制品护色剂5袋,添加至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该批次腊肉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3、三门峡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3月28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门峡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公司食品添加剂专柜现场查获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生产加工五香牛肉172斤并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4、阳泉市矿区热火海鲜烧烤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阳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阳泉市公安局依法对阳泉市矿区热火海鲜烧烤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生羊肉块、牛肉干串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其生羊肉块、牛肉干串均检出猪成分。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予以查处,罚没款2.11万元。该案的办理,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阳泉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5、阳泉市郊区敬平肉食门市部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案
2024年11月,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违法线索,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对郊区敬平肉食门市部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的行为予以查处,罚没款4994.7元,并将线索移送阳泉市郊区农业农村局。此案的办理,彰显了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对私屠滥宰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私屠滥宰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因缺乏检疫、检验等,导致病害肉产品流入市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阳泉市郊区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快速响应、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阳泉市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6、邓某生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一、2025年5月31日奉新县农业农村局与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开展肉品安全巡查时,在奉新县赤田镇发现有人在摆摊售卖猪仔肉,在向当事人邓某生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配合检查的权利义务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其售卖的猪仔肉的肉品检疫票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邓某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在当事人邓某生全程见证下,执法人员现场抽取猪肉样品7份,环境样品1份封存送检,并协助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封(扣押)相关猪仔肉(后奉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委托江西中科基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抽取的3份猪肉样品进行了检测);2025年5月31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对涉案的77.55kg猪仔肉做了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在奉新县食品公司冷库中;2025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邓某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至此,当事人邓某生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调查结束。
当事人邓某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21〕24号)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邓某生经营未附有肉品检疫票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仔肉中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2型、猪附红细胞体核酸检测均为阳性,易造成疾病传播,且食用后对人身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邓某生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调查处理。
邓某生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件已于2025年6月6日移送公安。
7、查处北京军霞永利综合商店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北京军霞永利综合商店(小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将猪里脊掺入鲜羊肉后加工成羊肉卷对外销售。
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450斤羊肉和122.73斤猪里脊制作成羊肉卷,货值金额21763.74元。
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当事人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北京军霞永利综合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合规提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以廉价肉冒充高价肉,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8、罗某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
当事人:罗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XX村
身份证件号码:520203XXXXXXXX3534
联系电话:158XXXX1029
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31日14时30分许,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六枝特区大用镇XX村生猪屠宰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在六枝特区XXXX有限公司生猪暂养间(待宰圈)发现未佩戴耳标、无检疫合格证生猪96头,并现场移交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罗XX出示执法证件并得到当事人确认后,在当事人及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猪暂养间(待宰圈)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未佩戴耳标、无检疫合格证的生猪共34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在六枝特区岩脚镇向农户零星收购该批生猪后,当日通过车牌号为贵BXXXXX的车辆运输到该公司暂养间(待宰圈)暂养待销。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
2025年3月3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罗XX作了调查取证,取得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并对涉案生猪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取得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后,目前该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执法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对案件调查人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起到积极作用。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罗XX以营利为目的,在案发前一日,通过车牌号为贵BXXXXX的车辆从岩脚镇运送未佩戴耳标、无检疫合格证的生猪34头到六枝特区XXXX有限公司生猪暂养间(待宰圈)暂养待销,其行为属于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经走访询问当前六枝特区生猪的市场价格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罗XX涉嫌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伍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58480.00),案发时尚未销售获得违法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了涉案生猪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3.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5页)、当事人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车辆备案单1份(共1页)、证实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情况;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明农业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涉案生猪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当事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5年5月23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案件处理意见。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农(动监)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本案裁量权的适用。在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反本法,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在涉案执法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5页序号第205“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程度为轻微,违法情节为初次违反本条,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伍万捌仟肆佰捌拾元(?58480.00)10%的罚款伍仟捌佰肆拾捌元(?5848.00)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贵州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某制作销售有毒有害肉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抚州市宜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宜黄县某记生鲜肉店老板肖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当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加工的肉泥进行送检。2025年1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硼酸项目实测值115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1月9日,宜黄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扣押当事人制作的肉泥和未使用完的硼砂,对肉泥再次送检,结果显示硼酸项目实测值762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多次通过网络购买硼砂共计3500g用于制作肉泥向顾客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且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件目前由宜黄县公安局办理。
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摄入硼砂会导致呕吐、腹泻、休克甚至死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共同保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江西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10、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整治农村地区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我省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肉制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丽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当事人在明知所购的生猪肉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拿去市场销售。经查,2024年9月1日至12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生猪私宰点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约150头,货值共计人民币300679元,并将上述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在儋州市海头镇农贸市场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5509.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白沙宝星冻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9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冰箱内摆放“容帝?韩式炸鸡串”“鑫瑞阳风味小肥羊肉串”“成霖虾仁牛排肉串”等预包装食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有18个品种共计107件,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965元,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07件过期食品;2.警告;3.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3: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澄迈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案
2025年4月1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农家黑猪肉腊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腊肠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质名单(第五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腊肠生产了30包,每包售价人民币22.5元,销售总金额人民币6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猪肉原料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文件等凭证,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500元。
案例4: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陵水椰林陵城川香小卤卤味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6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加工食品的28袋味精已超过保质期。经查,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当事人经营卤味小作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上述味精用于制作猪耳朵等卤味肉制品并销售,共经营32天,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潘亮龙销售无“两证两章”的猪肉案
2025年4月24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潘亮龙销售的猪肉无“两证两章”,属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两证两章”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无“两证两章”的猪肉77.32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
11、裕安区小夜猫餐饮店因对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被罚
近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裕安区小夜猫餐饮店因对销售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被罚。
案件名称:六安市裕安区小夜猫餐饮店对销售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六安市裕安区小夜猫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姓名:耿天荻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有泡椒牛肉串和牛肉小串两种菜品,其使用的原材料的主要配料为鸭肉。上述食品在当事人在店内以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执行情况:执行到位
12、周某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
德农(动物防疫)罚〔2025〕4号
当事人: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广西**县**镇**街**号
身份证件号码:45262419******1333
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从**区富城汽修场装鸡肉产品以及一些冻品于早上8点钟开始出发往**及**送货,途经德保县**镇时遇**镇派出所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因当事人运输的冻品(白条老母鸡)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被暂扣。**镇派出所要求德保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接到电话后,德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执法人员于13时42分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核实。经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运输涉及动物产品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德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向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经德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对现场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共1份;依法截取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2份;依法截取当事人提供涉案的11件白条老母鸡产品货值1份;依法复印当事人身份证1份。至此,该案件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涉案鸡肉产品为11件;(2)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与证据(1)相互证明当事人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为及经过。
(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的11件鸡肉产品老母鸡的销售清单证明涉案的11件鸡肉产品(白条老母鸡)的货值为2041.5元。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鸡肉产品(白条老母鸡)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2份,证明涉案的11件鸡肉产品(白条老母鸡)已经检疫并检疫合格的事实。
(5)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适格性。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农(动物防疫)罚告〔202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及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收到告知书后,当事人在2025年7月2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放弃陈述和申辩声明》,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同意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按照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立即进行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有减轻处罚的条件。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52”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较轻”(涉案货值不足5万元),可以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白条老母鸡)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立案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白条老母鸡)货值金额2041.5元0.2倍,即,人民币肆佰零拾捌元叁角零分(?:408.3元)的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日照市东港区某宽食品加工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3日,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肉类及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在日照市东港区某宽食品加工厂的成品速冻库内发现存放有涉案肉制品12箱,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05月15日,箱内产品包装袋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05月15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4日,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3000元。
合规提示:食品生产日期必须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提前标注或篡改。食品生产者需建立严格的标签管理与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杜绝任何篡改日期的侥幸心理。诚信经营是生存之本,切勿因小失大,自毁商誉。食品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腐败变质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经营场所。
2.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笛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日照市公安局组织对餐饮环节驴肉制品开展了执法抽检。经抽样检验,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笛驴肉火烧店经营的熟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将驴肉火烧及熟驴肉的原材料由驴肉换成卤肉(含马肉和猪肉),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2月26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合规提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厉追责,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按销售金额分档量刑,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食品。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
深加工肉制品通常难以通过外观、气味等感官特性判断其真实品质。消费者在选购时,价格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应特别关注该类产品的定价是否与同类新鲜肉品相符。若遇到价格明显偏低、过于异常的产品,需保持警惕,仔细辨别后再作购买决定,以避免购入劣质肉制品。购买后,请妥善保留购物发票、收据、电子支付记录等有效凭证,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4、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引发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护色、防腐功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亚硝酸盐允许在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既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要求,又严重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对警示、震慑此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5、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学校食堂供货
简要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为非法牟利,以2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2021年3月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及24袋。经检测,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罗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鸭肉价格低廉,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使用鸭肉冒充价格较高的牛羊肉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因鸭肉外观和口感与牛羊肉有明显差异,不法分子通常采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调味料等方式仿制牛羊肉味道,并采用肉干、肉卷、肉丸等不宜区分肉品原形态的方式加以掩饰,给消费者鉴别真伪造成困难。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无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对外承包,都应当加强监管,在食材采购过程中选择规范、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加强对食材的查验把关,确保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总计12万余元,到案后认罪认罚,法院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6、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销售的猪肉中检出氯霉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同月9日购入的猪后腿肉留样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经调查,该批不合格猪后腿肉系某食品公司销售,该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猪收购、屠宰及销售。同年5月1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食品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同月16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该局进行审核后,于同年7月25日向某食品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月29日,某食品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制复核后,于同年8月5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某食品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万元。后某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某食品公司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作为生猪屠宰企业,负有肉品品质检验职责。氯霉素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虽然《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并未规定氯霉素属于屠宰环节必检项目,选择什么项目进行检测可以由屠宰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风险监测结果及自身情况确定,但都必须确保生猪产品不得检出违禁物品。考虑到某食品公司系首次违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减轻罚款金额,处罚适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罚前已进行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并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主持调解,达成各方认可的调解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未严格执行肉品检测相关规定引发的食品安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虽然我国食品相关规范并未规定生猪屠宰环节的必检项目包括氯霉素,但是氯霉素属于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涉案含氯霉素的猪后腿肉已大部分被食堂使用,涉及众多校园师生,但虑及某食品公司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从社会效果看,一方面,法院依法支持了对涉校园食品安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鼓励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把控,确保食品原料品质安全,从而实现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另一方面,法院结合个案特点充分发挥调解职能,最终促成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处理既有利于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生产流程,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也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精准把握行政处罚原则和裁量基准具有示范意义,推动形成行政监管、司法保障、各方监督的共治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7、中宁县大战场进虎熟肉加工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1月7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中宁县公安局《案件移送通知书》,对中宁县大战场进虎熟肉加工部开展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部分生牛蹄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2025年3月7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生牛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宁夏“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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