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22日肉类行业舆情周报
时间:2025-08-26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宁阳县一点利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08月08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期)。通告显示:宁阳县一点利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4/14)。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µg/kg║1198µg/kg║不得检出;甲氧苄啶µg/kg║142µg/kg║≤10µg/kg;磺胺类(总量)µg/kg║1890.27µg/kg║≤10µg/kg。检测机构: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
2、腾冲市聪元农副产品店鸡蛋(鲜蛋)不合格
2025年08月08日,云南省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公告显示:腾冲市聪元农副产品店鸡蛋(鲜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21)。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µg/kg║150.7║≤10; 磺胺类(总量)µg/kg║289.91║≤10 。
3、温州市瓯海茶山贻通菜馆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2025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五期)。通告显示:温州市瓯海茶山贻通菜馆销售的鲜鸡蛋,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4、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衍通面店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2025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五期)。通告显示: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衍通面店销售的鲜鸡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5、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永水煎包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滨市食抽202509号)。通告显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永水煎包店销售的鸡蛋不合格(2025-05-07)。不合格项目:甲氧苄啶||93.8µg/kg||≤10µg/kg。
6、新乡市第十二中学1批次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4号)。通告显示:新乡市第十二中学1批次鸡蛋(购进日期2025-04-21),其中多西环素检出值为942.8µg/kg,标准规定≤10µg/kg。
7、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的一批次鸡蛋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的一批次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5-7)。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3.34µg/kg║不得检出,甲硝唑║791µg/kg║不得检出,
8、修文县名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倩羽销售的猪前腿肉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8期)。通告显示:修文县名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倩羽销售的猪前腿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5/5/28)。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112μg/kg║≤100μg/kg。
9、大同同风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T9猪头肉(原味)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第1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大同同风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T9猪头肉(原味)不合格(300g/袋;同风和图形和字母;生产日期2025.6.13)。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超标。
10、香港食安中心在猪生肠样本检出过量蜡样芽孢杆菌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八月十九日公布,一个猪生肠样本被检出含过量蜡样芽孢杆菌,中心正跟进事件。
中心发言人说:「中心从蓝田一间食肆抽取上述样本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样本每克含四百五十万个蜡样芽孢杆菌。根据《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即食食品每克含超过十万个蜡样芽孢杆菌即属不满意。」中心已即时派员到有关食肆调查,并知会其上述违规事项。该食肆已按中心指示停售和弃置相关食品。中心亦已向有关食肆负责人和员工作出食物安全和卫生教育,并要求食肆改善食物烹调流程,以及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发言人说:「蜡样芽孢杆菌普遍存在于环境中。如制作或贮存食品的过程欠缺卫生,可引致该菌繁殖。进食含过量蜡样芽孢杆菌或其耐热毒素的食物,可能引致肠胃不适,例如呕吐及腹泻。」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中心会继续跟进事件及采取适当行动。调查仍然继续。
11、贵州华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猪肉不合格
2025年8月14日,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贵州省都匀市7月份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72批次)。抽检信息显示:贵州华邦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的猪肉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7-07)。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860μg/kg║≤100μg/kg。
12、北京红优利食品店销售的牛肋条不合格
2025年8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28期)。公告显示:北京红优利食品店销售的牛肋条 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4/28),不合格项目: 水分(g/100g)║79.0║≤77.0。
13、北京京华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上脑(牛肉)不合格
2025年8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27期)。公告显示:北京京华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上脑(牛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4/19)。不合格项目:水分(g/100g)║82.2║≤77.0。
14、尚食卤(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丁不合格
2025年7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28期)。通告显示:尚食卤(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常熟市琴川街道阚氏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5年第13期)。公告显示:常熟市琴川街道阚氏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牛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4.76 µg/kg║不得检出。
16、河市忠宝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腿肉不合格
2025年8月2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通告显示:蛟河市忠宝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腿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5.6.17).不合格项目:恩若沙星||455ug/kg||≤100ug/kg。
17、南宁市“广西盛客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瑶山土鸡”、“桂森泰乌鸡”不合格
2025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78期)。通告显示:南宁市“广西盛客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瑶山土鸡”、“桂森泰乌鸡”,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崇左市“宁明县北江乡福哥活鸡销售店”销售的“老母鸡”、“青头鸭”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80期)。通告显示:崇左市“宁明县北江乡福哥活鸡销售店”销售的“老母鸡”、“青头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兰苹食品店销售的鸽子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1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兰苹食品店销售的鸽子不合格(订单生成日期2025-05-17)。不合格项目:甲硝唑║151µg/kg║不得检出。
20、新乡市威联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第16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2号)。通告显示:新乡市威联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湖南风味腊肉不合格(计量称重;保裕;生产日期2024.12.21).不合格项目:诱惑红0.00211g/kg||不得使用。
21、佛山市南海区美正哥餐饮服务店销售的原味白切鸡不合格
2025年8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7期)。通告显示:佛山市南海区美正哥餐饮服务店销售的原味白切鸡,菌落总数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
22、标称广州市星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牛肉(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8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7期)。通告显示:标称广州市星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牛肉(肉制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福泉市味之缘休闲吧销售的烤鸡(自制)不合格
2025年8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8期)。通告显示:福泉市味之缘休闲吧销售的烤鸡(自制)不合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5/6/12)。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 ║7.4μg/kg║≤5.0μg/kg。
24、宜城市金之源大酒店销售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
2025年8月11日,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7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报。通报显示:宜城市金之源大酒店销售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1-2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质量指标)超标。
25、海南莱茵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焦香蜜汁肠(熏煮香肠)不合格
2025年8月2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通告显示:海南莱茵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焦香蜜汁肠(熏煮香肠),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6、砀山县乾思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香肠不合格
2025年8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3期)。通告显示:砀山县乾思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香肠不合格(计量称重;乾思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4-16)。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389g/kg║不得使用。
27、标称陕西鑫红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坊香仔肠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7期)。通告显示:标称陕西鑫红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坊香仔肠,1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诱惑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8、山东天益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花肉卷(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
2025年08月08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4期)。通告显示:山东天益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花肉卷(速冻调制食品)不合格(500g/盒;云益美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1/2)。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45g/100g║≤0.25g/100g。检测机构: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
29、标称潮州市潮安区珍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猪肉脯不合格
2025年8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7期)。通告显示:新会区三江镇乐卖特超市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珍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猪肉脯,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0、标称泉州嚼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去骨鸭掌(鲜香味)(辐照食品)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3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标称泉州嚼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月1日生产的去骨鸭掌(鲜香味)(辐照食品),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惠安县超越便利店。泉州嚼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官方执法案例
1、海西州乌兰县某养殖合作社肉制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5年1月,乌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养殖合作社生产销售的香辣牛肉粒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进行规范标注的行为进行查处。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辣味牛肉粒、五香味牛肉粒的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数值、未如实标注熟肉制品执行标准,未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乌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736.3元的行政处罚。(青海省发布5起农牧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禄劝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猪肉案
2024年9月,禄劝县市场监管局对禄劝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禄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3、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6月,安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昆明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24年至2025年5月期间,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公司生产的3批次“多味翅尖”及“香辣翅尖”,经检验为不合格。安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及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4、惩治舌尖上的“骗局”丨挂驴头卖马肉
张某友在县城经营一家“老张驴肉汤馆”,为降低食材成本,便萌生了在驴肉中掺杂廉价马肉的想法。自2021年10月以来,张某友便通过抖音与从事冻肉制品生意的张某涛(另案处理)联系,以远低于纯驴肉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混杂马肉的驴肉,并对外宣称自己售卖的是正宗纯驴肉。2024年10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友售卖的驴肉中掺杂有马肉成分,便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友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经审计,张某友违法销售金额为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友在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友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张某友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合法经营是商家的底线,确保食品安全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家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构成不容忽视的威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不诚信经营,均属违法行为,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即涉嫌刑事犯罪。
舌尖上安全不容儿戏!呼吁餐饮食品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切实摒弃“偷梁换柱降成本”的侥幸心理,坚决抵制“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业乱象,始终坚守“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
法律是秤,称得不仅是商品分量,更是商家良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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