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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畜禽产品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时间:2025-07-01
来源:肉类食品网



    一、官方抽检不合格信息

    1、江津区津臻超市购进的竣康粮食鸡蛋不合格

    2025年6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9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2号)。通告显示:江津区津臻超市购进的竣康粮食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3-12)。不合格项目:地美硝唑║6.69µg/kg║不得检出。检测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2、广州市从化鳌头顺意日杂店购进的土鸡蛋不合格

    2025年6月23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布(2025年第2期)。信息显示:广州市从化鳌头顺意日杂店于2024年7月15日购进的土鸡蛋,不合格项目有:恩诺沙星,标准值为≤10μg/kg,实测值为1.42×10³μg/kg;地克珠利,标准值为≤10μg/kg,实测值为108μg/kg。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3、广州筷满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大鸡蛋不合格

    2025年6月23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布(2025年第2期)。信息显示:广州筷满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购进的大鸡蛋,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197μg/kg。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4、遵义市聚德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田维城销售的鸡蛋(贵州五谷蛋)不合格

    2025年6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通告显示:遵义市聚德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田维城销售的鸡蛋(贵州五谷蛋)不合格(1×360枚/箱,购进日期:2024/12/25)。不合格项目:托曲珠利║17.8μg/kg║≤10μg/kg。

    5、威宁县蒋飞扬干货批发部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威宁县蒋飞扬干货批发部销售的鲜鸡蛋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2/20),不合格项目: 多西环素║344μg/kg║≤10μg/kg.

    6、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里脊(猪肉)不合格

 2025年6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5年第8期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号),通告显示:河南唐人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里脊(猪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氯丙嗪超标。链接:https://xcoss.henan.gov.cn/typtfile/20250620/13e554f082624dd9aa9be05047238dc4.pdf

    7、汇川区樽宴酒楼销售的猪肉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汇川区樽宴酒楼销售的猪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2/26)。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18μg/kg║不得检出。

    8、安顺市西秀区惠鲜购物中心销售的猪肝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安顺市西秀区惠鲜购物中心销售的猪肝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2/30)。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2.5μg/kg║不得检出。

    9、习水县旺峰生鲜配送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肉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习水县旺峰生鲜配送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肉不合格(检疫日期:2024/12/2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790μg/k║≤100μg/kg;磺胺类(总量)║1.22×103μg/kg║≤100μg/kg;甲氧苄啶║166μg/kg║≤50μg/kg;地塞米松║69.9μg/kg║≤1.0μg/kg;林可霉素║1.02×104μg/kg║≤100μg/kg。

    10、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分公司销售的桂花情土鸡不合格

    2025年6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号)。通告显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分公司销售的桂花情土鸡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4-21)。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150µg/kg║≤100µg/kg。

    11、遵义市播州区南白红一丰酒楼(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肉不合格

    2025年6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期)。通告显示:遵义市播州区南白红一丰酒楼(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腊肉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2/28)。不合格项目:氯霉素║0.183μg/kg║不得检出。

    12、西安市莲湖区艳敏腊味熟食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五香艾通香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6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0批次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号)通告显示:西安市莲湖区艳敏腊味熟食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五香艾通香肠(腌腊肉制品),胭脂红检出值为0.00283 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西安市莲湖区艳敏腊味熟食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麻辣艾通香肠(腌腊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6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0批次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号)通告显示:西安市莲湖区艳敏腊味熟食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麻辣艾通香肠(腌腊肉制品),胭脂红检出值为0.00289 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肘不合格

    2025年6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肘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15、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皮不合格

    2025年6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皮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柠檬黄。

    16、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蹄不合格

    2025年6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蹄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

    17、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

    2025年6月11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信息通告。通告显示: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大黎家卤味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耳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18、广州市天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卤牛肉不合格

    2025年6月23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布(2025年第2期)。信息显示:广州市天牧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6日购进的卤牛肉,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标准值为n=5,c=2,m=10000,M=100000CFU/g,实测值为①110000②36000③5300④34000⑤1300CFU/g。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19、川海品宴(广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海酸辣猪手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川海品宴(广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川海酸辣猪手不合格(270g(速冻肉包165g+酱汁包80g+调味油包25g)/包川海品宴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5/2)。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6.3×104CFU/g; 7.6×104CFU/g; 8.8×104CFU/g; 7.0×104CFU/g; 1.0×105CFU/g║ n=5,c=1,m=104CFU/g, M=105CFU/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未检出/25g; 未检出/25g; 检出/25g; 未检出/25g; 检出/25g║ n=5,c=0,m=0/25g。

    20、贵州双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辣子鸡(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贵州双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辣子鸡(酱卤肉制品)不合格(500克/袋,双精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9/28)。不合格项目:铬(以Cr计) ║2.47mg/kg ║≤1.0mg/kg。

    21、岑溪梨木王记烧腊档加工销售的盐焗鸡不合格

    2025年6月20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5年第3期)。通告显示:岑溪梨木王记烧腊档加工销售的盐焗鸡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04-24)。不合格项目:柠檬黄(g/kg)||0.00326||不得使用。检测机构: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2、重庆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不合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生产商: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38g/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9日),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 SP2025A10876)。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批次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已无上述同批次产品。

  (二)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虎皮鸡翅尖(麻辣味)100袋,且已对外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不合格产品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23、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通告显示: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不合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鸡翅尖(麻辣味)(生产商: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38g/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经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 SP2025A10876)。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重庆市思佰乐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批次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已无上述同批次产品。

  (二)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虎皮鸡翅尖(麻辣味)100袋,且已对外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开展召回不合格产品工作。。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项目造成的原因进行查找和整改。

    24、标称佛山市合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鸭掌(柠檬味)不合格

    2025年6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中山市西区金庆发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合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卤鸭掌(柠檬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5、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泡椒牛肉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牛肉不合格(118克/袋,娇妹子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12/20)。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631g/kg║不得使用。

    26、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3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通告显示:贵州真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不合格(118克/袋,娇妹子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12/20)。不合格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545g/kg║不得使用。

    27、标称深圳喆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切牛肉干(原味)和原切牛肉干(川味)不合格

    2025年6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期)。通告显示:标称深圳喆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切牛肉干(原味)和原切牛肉干(川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8、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速冻乌鸡风味卷不合格

    6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20期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检信息显示:上海鹤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速冻乌鸡风味卷不合格(150克/盒,生产日期/批号:2024-12-13)。不合格项目:氯霉素║0.800µg/kg║不得检出。备注: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其异议予以认可。

    二、官方案例通报

    1、成都新津区一食品生产企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罚!

    食品标签是商品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标签上面会标示: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等重要内容,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标签信息必须要真实、有效,通俗易懂、准确、科学,且易于辨识和阅读。

    案件回顾

    2025年2月18日,我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实地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大豆油,生产加工食用植物调和油(以下俗称“火锅香油”)。但是,该公司出品的火锅香油标签上,没有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1月8日购进一批大豆油,作为火锅香油的生产加工原材料。该批次大豆油出厂自检报告显示:大豆油的原材料为转基因大豆。

    2025年2月11日及2月13日,该公司使用上述大豆油分别加工规格型号71ML/罐火锅香油200罐、规格型号27.17L/桶火锅香油8桶,2款产品标签上均未标示“转基因”有关文字内容。

    截至2025年2月18日我局查获上述产品,其中44罐火锅香油已作为试用品赠出。故我局现场查封火锅香油156罐(规格型号71ml)、8桶(规格型号27.17L)。

    案情分析

    该公司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标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涉案食品并处以罚款。

    案件反思

    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底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应当责无旁贷。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仅仅局限于身体健康权,还有对产品真实属性的知情权。之所以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要求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是要求企业完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价值倾向来选购“非转基因”或“转基因”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隐瞒(无论故意或无意)了这点,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2、遵义***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食品(辣子鸡、扣肉)以及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5年1月,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遵义***开发有限公司在**网购平台店铺销售的辣子鸡和扣肉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该生产范围,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

    经查,在当事人包装房间发现印有”产品名称:贵州辣子鸡、生产单位:贵州**食品有限公司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与贵州**有限公司的生产委托协议,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在抖音店铺直播生产销售辣子鸡和扣肉,采取真空包装,张贴带有“产品名称、配料表、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方法、烹饪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单位、出品方、地址、消费者服务电话”等字样的标签,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3、辛集市**经销处涉嫌销售的鸡蛋中兽药物质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罚〔2025〕47号

  当事人: 辛集市**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

  2025年01月13日和2025年01月27日,接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人民政府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称辛集市**经销处销售的鸡蛋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光泰合幼儿园抽检为不合格。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编号为№:XBJ2444051459616343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07日出售给普宁市军埠逸璇食品店的,共出售给这个店鸡蛋120件(其中39斤的7件、40斤的8件、41斤的22件、42斤的7件、43斤的24件、44斤的39件、45斤的13件)共5122斤,因鸡蛋大小不同,造成每件实际重量不同,每件标价不同,但当事人按收购价每斤3.88元收购该批鸡蛋,售价每斤为3.98元销售该批鸡蛋,该批鸡蛋收购价共计应19873.36元,收购时散户们给当事人便宜了共计3.36元,当事人实际收购价共支付了19870元。该批鸡蛋销售金额共计20385.56元,当事人给客户便宜了30.56元,当事人实际收取鸡蛋销售金额为20355元,加上120件鸡蛋箱的钱,台账上合计22395元。该批鸡蛋是外村散养户们拉到当事人销售处卖给当事人的,当事人表示不认识这些人们,无法再联系到这些散养户,收购后直接出售了。现在已经没有该批鸡蛋了,该批鸡蛋共获利485元,违法所得共计4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询问笔录、销售台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具体内容及违法所得;4、陈述书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造成违法行为。

  2025年04月0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的鸡蛋中兽药物质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但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裁量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伍元整(485元);

  2、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四月十日

    4、永州市零陵区某生鲜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案

    2025年4月15日,零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生鲜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执法人员对该生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该店购进牛肉8.75千克,货值金额682.5元,违法所得29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6.4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镇巴县吴某武非法销售生鲜猪肉案

    2024年5月17日,镇巴县巴庙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一流动商贩在巴庙集镇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肉。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当场查证,当事人吴某武车内摆放有生鲜猪肉、猪头、猪腿、猪大肠和猪板油等,生鲜猪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事生鲜猪肉68.65公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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