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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兽药饲料经销商经营劣质兽药被处罚!

时间:2025-03-05
来源:兽药药理与处方技术



案情简介:2024年7月,商洛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通知,在2024年省级兽药监督抽检中,商洛市商州区某兽药饲料门市部经营的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所检项目中含量测定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西安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一箱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12包,1200袋,截至2024年7月,现场勘验时已销售846袋,省级兽药抽检用10袋,剩余344袋。进货价格为0.28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共获得违法所得423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洛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3元,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5.《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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