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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被查封的2000多只家禽,养殖户获刑

时间:2024-02-28
来源:澎湃 盐城审判



  案情回顾
 
  陈某因经营养殖场需要,向黄某购买禽类产品,累计欠黄某货款37万元。黄某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因陈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陈某养殖场的2000余只家禽,并告知陈某未经法院同意,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转移、变卖。后陈某擅自将被查封的2000余只家禽以2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院审理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其养殖的家禽被人民法院查封,仍擅自出售,所得款项亦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黄某的债权无法兑现,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其养殖的家禽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出售,所得款项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生效裁判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形,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恶意串通转移资产、规避执行,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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