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12-07
来源:饲料快讯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等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致;从事网络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简单来说,如果网售药品的企业主体没有线下的实体门店,一律不允许线上卖药。
此外,《办法》还明确,连锁门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以具体门店为主体报告,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药品。同时,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必须遵守以下三项“不得以”规定。
1.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不得销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禁止在网络上销售的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近年来,网络销售新业态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药品加速上线各电商平台。根据中康科技CMH—购药行为调研,当前O2O送药到家渠道渗透率已经达到67.4%,B2C电商平台渗透率达57.5%。
比起线下药店的严防死守,网络售药的空间更为宽松,随之而来也出现了卖假药、药品价虚高、违法经营等一系列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不久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发生的一起“空中药店”案引起业内关注。
据通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事企业经营场所存放大量药品,远远超出一般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经查实,涉事企业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但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从事批发业务,通过互联网向5家企业批发药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9330元,处以罚款近14万元。
此前,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淘宝店铺“某东阿阿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OTC药品阿胶,货值金额1.02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线上卖药乱象不止于此。在社交平台搜索后发现,不少网友发文吐槽自己网购药品遇到了以下情况:(1)产品混发,详情页显示“国药准字”,拿到手发现是保健品或食品;(2)货不对版,买到假药、盗版药;(3)店家并无网络售药资格,冒用线下药店营业执照信息或使用假证;(4)药品追溯码是乱码,无从核验;(5)不知道如何辨别,但使用体验与线下药店购买的药品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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