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执业兽医考试准考证打印延期,河南、江苏、陕西、云南、福建考区延期考
时间:2021-09-14
来源:综合整理自农业农村部、各省农业农村厅、执业兽医
各位考生,鉴于目前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确保所有考生知悉最新的防疫要求,现暂停准考证打印,将于9月16日10:00开放准考证打印。延期考试的考区(河南、江苏、陕西、云南、福建)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请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2日
准考证打印与使用
考区按照“方便考生、便于管理”的原则及实际报名人数确定承担考试的地市及考试学校,具体信息以准考证为准。准考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存。
考生可在网上信息平台的“自助平台”栏目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应认真核对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如发现准考证上信息有误,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以免影响考试入场。
http://111.205.51.16/EXAMVET/public/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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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请示农业农村部同意后,省农业农村厅决定推迟2021年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方式:0371-56926125
2021年9月11日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原定于2021年9月25日举行的2021年江苏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位考生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认真备考,及时关注考试有关通知。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江苏考区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根据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在第十四届全运会及特奥会期间不得举办大型考试。据此,202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陕西考区考试推迟举行,具体时间待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后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有关公告。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0日
各位考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考点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原定于2021年9月25日举行的执业兽医考试(云南考区)推迟,准考证打印时间相应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中国兽医网(报名网)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有关通知,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0日
鉴于福建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原定于2021年9月25日举行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福建考区)延期举行,准考证打印时间相应推迟,具体时间待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后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中国兽医网(报名网)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有关通知,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2日
考生须知
第一条 考生应当于考前30 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身份证件应当在有效期内,过期无效。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不得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通讯、录放功能的电子产品及纸张、书籍等物品进入考场。上述物品应当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三条 考生对号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以备检查。在考试系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登录后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本人信息,等待考试开始。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四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关注考试界面、时间窗口和答题要求,掌握考试时间。
第五条 考试开始20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自觉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遇到问题应当举手向监考员示意。
第七条 考生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第八条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非考生自身原因导致的突发情况,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需要进行补时或补考的,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后,不得关闭考试机,监考员发出离场指令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扰乱考场秩序;不准夹带考试相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不得参与有组织作弊;不准替考。
第十五条 考生不得将试题内容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六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违纪的,按照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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