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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不能养鸡的养鸡场!

时间:2021-09-01
来源:爱禽社



  李某打算在清远市某镇村搞一家养鸡场,遂与村委会签订为期25年农用地承包使用合同,双方约定该土地可以建设养殖场,如遇到征收等政府行为,土地补偿款归村委会,地上物等补偿金归李某所有。
 
  早在2012年时,李某就获得了鸡场的当地工商局颁发的养殖营业执照,并陆续搞起了建设和养殖。由于养殖技术等问题,中途停止了三年多未实际经营。直到2019年,李某与冯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李某养鸡场以45万元转让给冯某经营。
 
  双方在转让协议书约定,冯某在25年使用期内,可以开设养殖场,李某配合村镇政府手续办理,冯某负责监管部门的手续办理。在未办理手续前,不得拆除原有设备。遇到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019年12月份后,冯某到县监管部门办理环保等手续时,被告知这块养殖场早在2017年就被上级政府认定为禁止养殖区,不得在附近再搞畜禽养殖产业。但是李某等人并没有拿到政府关于禁止养殖区的通知文件,李某在村镇政府手续正常办理了。
 
  冯某要求李某给个说法,并要求李某退还当初合同签订时的违约金。李某答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政府停止经营等通知,也不知道自己的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所以不同意退款等事宜。同时,李某要求冯某将提前拆掉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挽回损失。
 
  李某还说,因为冯某在未能完整办理手续前,就把自己原来鸡场设备拆除,设备损失80多万元。现在冯某又说政府将该区域列为禁养区,感觉现实中不可能把鸡场设备恢复原状了,这些损失怎么处理。双方陷入焦灼矛盾之中。
 
  冯某与李某争议的焦点,政府在2017年是否通知李某养殖场已经列为禁养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李某收取的定金是否应该退还?冯某签订协议书后能否拆除李某原有鸡场设备,拆除设备不能再恢复,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我们建议,李某与冯某应该先协商,现有的条件不能再经营,应该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冯某能证明李某早在2017年就明知政府禁止养殖,还仍然与自己签订转让协议书,该转让应该无效。并且应该赔偿冯某的各项损失。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减轻各方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只能法院起诉解决了。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就是2017年政府是否真的下发文件,将李某养殖场列为禁养区,如果是真的,政府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下一步,李某应该让冯某配合自己,搜集证据向政府监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比如县市级以上环保、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监管部门拿出停止经营文件,给予经济补偿即可。
 
  2014年生效的畜禽业养殖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有相应规定,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养殖区域对环境等造成影响,需要列入禁养区或停止经营的,对关闭场地造成的损失实施经济补偿。希望李某与冯某联合起来,一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这样更有利于挽回双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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