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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时间:2021-07-26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问:猪肉在我国人民群众饮食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其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有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

  答: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是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关键一环。《条例》此次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的要求,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一是为了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此外,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问:2018年起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产业造成了较大影响,《条例》修订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有哪些考虑?

  答: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对防止和减少动物疫情蔓延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条例》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疫病防控措施。一是落实建立完善屠宰检疫检测制度的要求,明确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经调运扩散蔓延,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二是保障生猪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为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同时规定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

  问:为确保《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此次修订在管理方式上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为促进《条例》各项制度措施正确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条例》修订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在管理方式上进行了创新。如,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完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再如,建立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规定生猪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问:为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条例》修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修订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生猪屠宰违法成本。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值金额30倍。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

  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主任 陈伟生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生猪屠宰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屠宰环节存在的现实问题,健全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为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明晰制度措施,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责任

  一是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条例》加强与动物防疫法的衔接,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暴露出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完善了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条例》明确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依法查验、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基本情况,并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不同情形设定了相应罚则。切实加强屠宰环节动物疫病检疫检测,对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强化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进一步严格生猪屠宰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着重完善了生猪进入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和不合格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并增加了委托屠宰管理规定,明确委托屠宰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了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管理手段,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监管措施

  一是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明确,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运用风险监测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不同于监督抽检,不属于标准符合性判定,而是基于风险调查及预警的一项前瞻性工作,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的重要方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也将有力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引入随机抽查机制。《条例》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于规范监管行为,减少权力寻租,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屠宰厂(场)不定期组织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以掌握屠宰企业生产的真实状况,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企业的信用水平是行业秩序的基础,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通过向社会公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营造守信发展、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屠宰行业提升,优化行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三、加大惩处力度,落实“处罚到人”

  一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贯彻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对照食品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规定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强化“处罚到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实施“处罚到人”,可以进一步倒逼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外均设置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双罚”。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条例》将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重要力量。相信随着《条例》的公布实施,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猪屠宰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生猪屠宰主体责任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生猪屠宰生产经营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和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专家解读二: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张乃清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行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特别强化了生猪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屠宰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条例》,规范生猪屠宰,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擦亮“窗口”,夯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条例》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屠宰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各项规定要求,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山东省将严格按照《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要求,督促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屠宰环节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入场查验、品质检验、同步检疫、出厂登记、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环节工作,保证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责任,全面实施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切实抓好兽医卫生检验员培训工作,确保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到位。探索建立查验、登记记录电子化,推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实现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痕迹化管控、实时监控,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把好“关口”,强化屠宰行业监督执法。《条例》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不合格、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生猪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从业限制或禁止措施,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对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将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和部门间协同联动,开展生猪屠宰领域专项整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等部门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或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山东屠宰智慧平台信息化监管优势,实现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找准“切口”,引领全产业链升级发展。《条例》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有利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将充分发挥畜牧业产业基础优势,以全国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建设为起点,积极构建屠宰相关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屠宰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全面提升畜禽屠宰行业水平;以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突出养殖、屠宰加工、宰后原料肉保质保鲜、冷链物流配送、设施装备质量标准为重点的全产业链关键质量标准的研发和改造,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等创新共同体,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全面引导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专家解读三: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国际经验,在生猪屠宰企业实施GMP管理势在必行。《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第二,高度重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做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第三,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提高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积累了许多经验,风险监测的结果为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屠宰环节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和交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飞行检查、随机抽检、建立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等,提升我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我国新制修订发布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等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构建了一个支撑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体系,具备了推行标准化屠宰的基础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肉类和屠宰标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

  《条例》总体上体现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将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水平。

专家解读四: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 李水龙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行业逐步转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实施定点屠宰制度,政府监管能力得到提升,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屠宰集中度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但总体上看,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仍然存在整体生产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不高、企业竞争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仍不容忽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导生猪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我们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优化区域布局,加快产业升级。2018年8月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我国生猪产业受到严重冲击。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生猪产区和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条例》提出,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条例》的实施和国家配套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行业布局,推动肉类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屠宰行业整体竞争力。

  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费安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条例》对生猪屠宰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和出厂生猪产品销售情况,实现可追溯管理。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屠宰生猪,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发现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停止屠宰,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四是规范委托屠宰行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召回问题生猪产品时,要通知委托方召回问题产品。《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落实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行业治理,改善营商环境。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是《条例》确定的我国生猪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了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二是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社会共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生猪屠宰行业营商环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我们相信,《条例》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法治环境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现代经济体系的建设,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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