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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养猪业重要信息汇总

时间:2021-03-22
来源:综合报道



2021年3月22日全国外三元价格排行榜


单位:(元/公斤 )

区域
分类
排名 省市 2021-03-21 2021-03-20 较昨日
涨跌
较上周
涨跌
东北
23 辽宁省 25.86 25.81 0.04 -0.90
25 吉林省 25.62 25.65 -0.02 -0.89
28 黑龙江 24.73 24.97 -0.24 -1.42
华北
15 北京市 27.12 26.87 0.25 -0.48
18 天津市 26.18 26.19 -0.01 -1.11
21 河北省 26.01 26.17 -0.15 -1.14
22 山西省 25.98 26.03 -0.04 -1.04
26 内蒙古 25.39 25.46 -0.07 -1.47

华东

3 上海市 29.28 28.56 0.72 0.10
11 福建省 27.61 28.04 -0.43 -1.83
1 浙江省 29.48 29.63 -0.15 -0.69
14 江苏省 27.37 27.29 0.08 -0.58
20 山东省 26.10 26.18 -0.08 -1.22
16 安徽省 26.59 26.91 -0.32 -1.17
华中
13 江西省 27.54 27.97 -0.43 -1.53
12 湖北省 27.56 27.63 -0.06 -0.27
17 河南省 26.33 26.49 -0.17 -1.11
8 湖南省 28.00 28.32 -0.32 -0.96
华南
4 广东省 29.05 29.64 -0.59 -1.08
5 广西 28.91 29.57 -0.65 -1.23
2 海南省 29.48 29.97 -0.49 -1.36
西北
19 陕西省 26.11 26.15 -0.04 -1.07
24 甘肃省 25.81 26.05 -0.24 -1.22
27 新疆 25.11 25.42 -0.31 -1.49
西南
7 重庆市 28.40 28.62 -0.22 -0.74
6 四川省 28.52 28.84 -0.32 -0.91
9 云南省 27.69 27.73 -0.04 -0.82
10 贵州省 27.66 27.96 -0.30 -1.50
全国
有789名信息员
参与本日报价
27.13 27.29 -0.16 -1.03

2021年03月22日全国内三元价格排行榜


单位:(元/公斤 )

区域
分类
排名 省市 2021-03-21 2021-03-20 较昨日
涨跌
较上周
涨跌
东北
18 辽宁省 25.87 25.84 0.03 -0.62
22 吉林省 25.60 25.52 0.08 -0.80
26 黑龙江 24.48 24.63 -0.15 -1.41
华北
14 北京市 26.40 26.86 -0.46 -0.94
15 天津市 26.30 26.91 -0.61 -0.90
20 河北省 25.70 25.89 -0.20 -1.17
21 山西省 25.66 26.05 -0.39 -0.96
24 内蒙古 25.10 25.10 0.00 -1.43

华东

3 上海市 28.63 28.02 0.61 -0.02
9 福建省 27.50 27.86 -0.36 -1.35
1 浙江省 29.50 29.50 0.00 0.00
13 江苏省 26.62 27.03 -0.41 -0.37
19 山东省 25.78 25.84 -0.06 -1.12
12 安徽省 26.65 26.75 -0.10 -0.94
华中
7 江西省 27.67 28.37 -0.70 0.00
11 湖北省 27.06 27.36 -0.31 -0.44
16 河南省 26.18 26.37 -0.19 -1.17
8 湖南省 27.65 28.23 -0.58 -1.26
华南
4 广东省 28.61 29.01 -0.40 -1.18
2 广西 29.04 29.19 -0.14 -0.73
西北
17 陕西省 25.94 26.85 -0.92 -1.51
23 甘肃省 25.19 25.50 -0.31 -1.47
25 新疆 24.83 24.98 -0.14 -1.14
西南
6 重庆市 27.70 28.40 -0.70 -0.80
5 四川省 28.13 28.47 -0.34 -0.80
10 云南省 27.20 27.34 -0.14 -0.86
全国
有373名信息员
参与本日报价
26.73 26.99 -0.26 -0.82

2021年03月22日全国土杂猪价格排行榜


单位:(元/公斤 )

区域
分类
排名 省市 2021-03-21 2021-03-20 较昨日
涨跌
较上周
涨跌
东北
16 辽宁省 25.47 25.52 -0.05 -0.91
20 吉林省 25.27 25.19 0.08 -0.83
25 黑龙江 24.35 24.45 -0.10 -1.59
华北
12 北京市 26.17 26.44 -0.28 -0.83
19 天津市 25.30 30.50 -5.20 -1.53
17 河北省 25.39 25.38 0.00 -1.00
18 山西省 25.34 25.62 -0.28 -1.10
24 内蒙古 24.40 24.40 0.00 -1.73

华东

3 上海市 28.00 28.19 -0.19 -0.27
7 福建省 27.10 27.34 -0.24 -1.30
14 江苏省 25.89 26.39 -0.51 -0.39
21 山东省 25.18 25.32 -0.14 -1.24
10 安徽省 26.55 26.34 0.20 -0.40
华中
8 江西省 27.06 27.86 -0.80 0.00
9 湖北省 26.62 26.95 -0.33 -0.39
13 河南省 26.02 26.05 -0.04 -0.91
5 湖南省 27.21 27.73 -0.52 -0.84
华南
2 广东省 28.11 28.62 -0.51 -1.04
1 广西 28.48 28.96 -0.48 -1.01
西北
15 陕西省 25.63 25.94 -0.31 -0.82
22 甘肃省 25.11 25.36 -0.25 -1.36
23 新疆 24.44 24.76 -0.31 -1.06
西南
6 重庆市 27.13 27.73 -0.60 -1.20
4 四川省 27.63 28.01 -0.38 -0.87
11 云南省 26.42 26.39 0.03 -1.24
全国
有357名信息员
参与本日报价
26.17 26.62 -0.45 -1.03

猪价下跌,猪市博弈对象发生转移,集团和散户,这波你站谁?


  世事难料,总有些事情是我们所无法左右的,就拿猪价来说吧,3月初的强势开门红相信多数养猪人都印象深刻,经历了2月份的一大波下跌后,多数养猪人都觉得3月的猪价稳了,结果也确实是稳了,只是稳的方向不是朝着养猪户而是朝着消费者了,猪价一跌再跌。

  猪价系统显示,3月20日猪价继续下跌,全国除了浙江稳定在14.4-15元之外,其他地区全线下跌,其中北京、天津、山西最低价下探至12.8元,河北12.6元,黑龙江12.1元,吉林12.4元,辽宁12.5元,山西和甘肃分别是12.8和12.7元。北方各地基本都已经跌破13元了,甚至有地区距离跌破12元也仅一步之遥。均价方面,外三元均价为27.11元/公斤,也就是13.6元/斤;内三元均价为26.91元/公斤,也就是13.45元/斤;土杂猪均价为13.31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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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近期的玉米价格有所下跌,部分饲料企业也紧急下调了饲料价格,但相对而言饲料成本依然处于高位,饲料成本的下降速度远没有猪价的下降速度快。再考虑到依然在肆虐的猪瘟,以目前的这个下降速度来看,用不了多长时间,别说是散养户和小规模养猪场扛不住,就连大型养猪场或者是集团化猪场都扛不住了,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盈利行情后,可能就要进入亏损状态了。

  回想3月13日到3月18日的猪价走势,整体以稳定为主,当时猪市的博弈对象是养殖端和屠宰企业,养殖端想挺价继续保持自身的利润,屠宰企业则强势压价促进猪肉销量。在博弈了接近一个星期后,最终屠宰企业占据上风,一些挺价囤猪的猪场扛不住成本压力只能开始卖猪。随着养殖端败下阵来,猪市博弈对象也从猪场和屠企变成了集团化猪场和散养户之间。

  从2016年开始,集团化猪场和散养户之间的“斗争”一直没有结束,起因是国家为了鼓励集团化猪场,为了促进我国生猪养殖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给予集团猪场和大型规模化猪场大量的资金补贴,比如疫苗补贴、育种补贴、引种补贴等,因为这些补贴对生猪养殖量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多于散养户无缘。不少散养户认为集团化猪场的生产成绩并不高,他们的优势就是这些补贴,如果没有补贴拼成本是拼不过散养户的。不过在养猪行业大的发展方向的影响下,集团化猪场的养殖量越来越高,散养户的养殖量越来越低。

  随着猪价的下降,养殖利润的缩水,部分猪场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那先淘汰的是集团化猪场还是先淘汰散养户,两者的“斗争”就慢慢开始了。那集团化猪场和散养户你站谁呢?

  我当然站散养户,虽然散养户在技术方面确实距离集团化猪场有一定的差距,但散养户有自己几个独特的优势:

  1、粪污处理更方便,集团化猪场生猪养殖集中,粪污处理是非常大的难题,而散养户养殖分散,产生的粪污各家分散,基本都还田利用了,不存在污染环境的问题。

  2、散养户更加灵活,同样都是不幸中招的猪场,可能散养户一个月之后就能复养而且很成功,未来猪瘟大概率会成为常态化,发病后快速恢复能力非常重要。

  3、散养户解决了农民就业问题,现在进城打工工作不好找,待遇也不理想,尤其是一些制造行业实行了自动化,可以提供给农民的机会越来越少。农民工不能出门打工了,养猪就是个不错的选择,发展养猪业就能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难题。

  4、散养户的猪肉更健康,集团化猪场生猪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为了防控疾病只能在饲料中添加各种药物,而散养户养殖分散,一家也就几头猪,几十头猪,密度低猪群就不容易发病,也就不需要使用各种药物预防疾病,这样的猪肉自然就更健康一些。最近几年的“315晚会”接连爆出多种跟吃有关的问题,肉类就是其中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生活正在从吃饱向吃好转变,对散养户饲养的健康猪肉需求量是越来越大。

  虽说生猪养殖行业大的方向依然是规模化,但在未来几年时间,散养户不仅不会消失,相比规模化猪场还有优势。甚至就连集团化猪场负责人都承认散养户将会长期存在,新希望董事长刘永好公开表示应该鼓励散养户的发展,集团猪场也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散养户的发展。

  对于,猪价下跌,猪市博弈对象发生转移,集团和散户这波你站谁?这个问题你有什么看法呢?


生猪:跟踪供需与成本支撑的偏差


  一、缺猪与缺肉

  评估提前出栏猪转为冻肉库存和二次育肥对未来生猪供应断档期的影响,是否会拖住猪价上涨节奏与压制高度。

  第一,冬季受损存栏有多少转为冻肉库存。去年12月-今年2月冬季疫情导致华中、华东及北方提前抛售育肥猪和淘汰母猪,屠宰量大幅提升,但难以量化年前鲜销与库存比例,年后鲜销与库存比例。

  第二,年后至今的二次育肥量,存量转移+边际增重,当期出栏转为未来供给,并且单位体重还会增加约30千克。基于猪价上涨预期与短期风险较低,过去1个月社会猪场对二次育肥的需求量增加,笔者了解到这个量可能不小,占到有的企业出栏量的28%。

  二、仔猪价格上涨空间还有多少

  节后仔猪价格大幅上涨来到高位,近两周上涨趋势没有维持,6-7千克仔猪过去两周累计下跌了约200元。

  两个因素会助推仔猪价格:肥猪大幅上涨、企业补栏。4月-5月仔猪补栏积极性预期上升,需要思考市场是涨价放量成交还是稳定价格放量成交。上半年的仔猪供求关系与外购育肥预期利润,会与2020年有何不同? 1)主观来看,代养企业吸取去年经验,还会有去年那种疯抢冲量的情绪?2)客观来看,6-7千克仔猪1700元/头对应代养成本接近28元/千克,当前的猪价现状与看涨预期预示着高价接受度可能一般,还有南方疫情的不确定性,后端育肥风险较大。

  结论:中期猪价上涨较为确定,在不考虑新预期即疫情继续恶化的背景下,跟踪两个偏差,基于冬季疫情受损的涨价预期如何兑现可能需要经历存量压力测试。


购买合格证 售卖病死猪 一团伙违法犯罪被判刑并处十倍罚款


  1.png

庭审现场(仙游法院 供图)

  3月15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法院通过普通程序,对一起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陈某瑞(刑拘在逃)等人合伙在仙游县枫亭镇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雇佣被告人肖某红负责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期间,该团伙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同时向莆田市多个正规养殖场购买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其中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猪肉等共18头以人民币2.41万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姚某瑞、姚某(均另案处理)、范某兰等人,姚某瑞、姚某屠宰后又销售给莆田市区居民。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出违法所得。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大量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名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共同承当销售价格十倍赔偿金即24.1万元并赔礼道歉。故由仙游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仙游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仙游法院根据全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公益赔偿金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均执行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肖某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共同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缴纳的惩罚性赔偿金予以上缴国库。


猪场遭强拆向政府索赔两百万被驳回,最高法:发回重审


  因养猪场遭强拆造成损失,黄某某起诉广东江门开平市政府,索赔20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该赔偿请求,认为无证据显示涉案的行政行为对生猪造成损害,且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损失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

  黄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行政赔偿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黄某某因强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原审判决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完全不予支持,理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一审、二审:强拆与黄某某主张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此前,黄某某在开平市百合镇三圭村、马降龙、龙兴村等处承包土地,经营养猪场。2015年10月,开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的通知,黄某某的养猪场在禁养区内,需关停拆迁。

  2017年5月1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对黄某某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黄某某未能提供养猪场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2017年5月12日,百合镇政府向黄某某作出《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期拆除及逾期强拆通知书》。6天后,百合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养猪场进行部分拆除。

  判决书显示,黄某某对强拆行为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江门中院审理认为,百合镇政府超越职权,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确认开平市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对黄某某涉案禽畜栏舍的强拆行为违法。

  与此同时,黄某某向江门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黄某某认为,强拆行为给她带来了经济损失,遂向开平市政府索赔200万元。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现有的证据显示,黄某某经营的养猪场位于禁养区内,且不具有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在开平市政府划定禁养区并经百合镇政府通知后,仍旧继续经营,其经营行为违反了禁养的规定,理应要责令拆除或关闭。本案中,虽然开平市政府涉案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但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

  同时,从强拆之前的视频可见,百合镇政府在强拆之前已经将生猪转移到安全的猪栏舍,并无证据显示涉案的行政行为对生猪造成损害。至于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等的赔偿问题,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相应财产遭受的损失与涉案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应的损失不能认定为开平市政府的涉案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据此,江门中院驳回了黄某某的赔偿请求。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黄某某请求赔偿机器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损失、利润损失,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和被上诉人强制拆除部分畜禽舍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某某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200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最高法:应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发回重审

  黄某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法作出的裁定书显示,黄某某申请再审称,所修建的禽畜栏舍是在依法承包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养殖行为是在被申请人划定禁养区以前,属合法养殖;被申请人违法强拆和限期关停、拆除通知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她提供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与其损失有因果关系,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开平市政府赔偿损失200万元。

  开平市政府答辩称,开平市政府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的专项整治行为,执行该专项整治行为是黄某某的义务;开平市政府对黄某某涉案禽畜栏舍的强拆行为与黄某某所主张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黄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禁养区经营涉案养殖场的猪栏舍等设施属于合法养殖设施,属于其合法权益。

  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百合镇政府对黄某某作出的2016年12月1日《关于百合镇禁养区禽畜养殖场限期关停拆迁的通知》和2017年5月12日《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期拆除及逾期强拆通知书》以及开平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江门中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黄某某在开平市政府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猪场,开平市政府依法应当给予补偿。针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开平市政府应参照《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奖补标准,对黄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原审判决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完全不予支持,理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江门中院、广东省高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江门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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