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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场违规人药兽用、不建兽药用药记录,被罚20000元

时间:2020-11-11
来源:鸡病专业网



  近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使用假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作出20000元罚款。
 
  遵义一养殖场违规使用兽药,被罚款20000元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绥阳县农业农村局和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绥阳县星旺生态蛋鸡养殖场(实际经营人向某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无兽药用药记录,在一黄色塑料桶内发现已经用完的人用药盐酸左旋咪唑片18瓶(空瓶)、兽用药环丙氨嗪(无生产厂家、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使用说明)1袋(空袋)。养殖场因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使用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被立案调查。
 
  经查实,今年6月10日,向某某在遵义沙坝经营人用药的肖某药房购买了18瓶人用盐酸左旋咪唑片。购回药后,当事人将18瓶盐酸左旋咪唑片(18000片)通过拌饲料的方式,分两次饲喂给70日龄的4000只蛋鸡进行蛋鸡蛔虫、线虫等驱虫。

  针对这一行为,执法人员对向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向某某也深刻认识到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将人用药盐酸左旋咪唑片喂给蛋鸡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目前,该养殖场已补充建立兽药用药记录,停止使用人用盐酸咪唑片。
 
  根据调查结论,该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10月26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养殖场作出20000元罚款。(绥阳发布)
 
  链接阅读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使用之规定: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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