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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查出不合格鸡蛋!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5000元!

时间:2020-08-26
来源:《合肥晚报》



  2020年8月24日,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合肥一大型超市的山鸡蛋进行抽检时,发现兽药残留不合格,该鸡蛋来自肥东县山农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对其罚款5000元。
 
  2019年11月2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汇广场店销售的山农山鸡蛋进行抽检,经检验兽药残留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超市。经初步调查,上述鸡蛋是肥东县山农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销售给该超市的。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购进了30斤鸡蛋,购进价格是每斤5元。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5日将上述30斤鸡蛋销售给了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汇广场店,销售价格是每斤5.2元。
 
  2019年11月2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汇广场店销售的上述山农山鸡蛋进行抽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超市。该超市主动放弃了复检要求。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6元,违法所得为6元。
 
  该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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