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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50余项家禽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时间:2020-06-28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2020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其中50余项家禽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均提高至9%(见表1),这对家禽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有助于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扩大出口市场份额。

  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表1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家禽产品清单

产品名称

调整前退税率(%)

调整后退税率(%)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

9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6

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火鸡

6

9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火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6

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鸭

6

9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鸭(改良种用的除外)

6

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鹅

6

9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鹅(改良种用的除外)

6

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珍珠鸡

6

9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珍珠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6

9

超过185克改良种用鸡

6

9

超过185克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6

9

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

9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鸭

6

9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鹅

6

9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6

9

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火鸡

6

9

其他改良种用鸵鸟和改良种用鸸鹋

6

9

其他鸵鸟、鸸鹋

6

9

其他改良种用的鸟

6

9

食用乳鸽

6

9

食用野鸭

6

9

其他食用鸟

6

9

其他鸟

6

9

鲜或冷藏的整只鸡

6

9

冻的整只鸡

6

9

鲜或冷的其他鸡杂碎

6

9

冻的鸡爪

6

9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6

9

鲜或冷的整只火鸡

6

9

冻的整只火鸡

6

9

除分割火鸡块以外的鲜或冷的火鸡块及杂碎

6

9

除分割火鸡块以外的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6

9

鲜或冷的整只鸭

6

9

冻的整只鸭

6

9

鲜或冷的鸭肥肝

6

9

除分割鸭块以外的鲜或冷的鸭块及食用杂碎

6

9

除分割鸭块以外的冻的鸭块及食用杂碎

6

9

鲜或冷的整只鹅

6

9

冻的整只鹅

6

9

鲜或冷的鹅肥肝

6

9

除分割鹅块以外的鲜或冷的鹅块及食用杂碎

6

9

除分割鹅块以外的冻的鹅块及食用杂碎

6

9

除分割珍珠鸡块以外的鲜、冷、冻的整只珍珠鸡、珍珠鸡块及食用杂碎

6

9

孵化用受精的其他鸡的蛋

6

9

带壳咸蛋

6

9

带壳皮蛋

6

9

干的其他去壳禽蛋

6

9

冷,冻的鸡胗(即鸡胃)

6

9

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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