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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4批次鸡大腿、鸡胸肉、猪肉等检出兽药残留问题

时间:2020-05-29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5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21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肉制品、食用农产品2类食品3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3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食品均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均涉及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汇川区小杨副食店销售的鸡大腿,铜仁市万客隆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盛世店销售的冰鲜琵琶腿,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顺市西秀区董记肉铺销售的猪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培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口家佳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胸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猪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金刚烷胺又名三环癸胺、三环葵胺,是最早用于抑制流感病毒的抗病毒药物。《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金刚烷胺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培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菌剂。《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培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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