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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取消八项畜牧兽医相关证明

时间:2019-05-24
来源:政法司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61号公告,取消25项证明事项,其中有8项与畜牧兽医相关的证明。

  第一,是《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这次公告中,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即取消办理乡村兽医登记所需的从业年限证明)

  第二,是《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本次公告中,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内容。(即取消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所需的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是《进口兽药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这次公告中,删除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第四项内容。(即取消进口兽药申请所需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新文件要求,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即取消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所需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第五,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第6号公布,新文件中删去可第四十一第一项的内容。(即取消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提交证明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前四项取消后不再提交证明,后一项取消后改为提交书面承诺。

  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有3项畜牧兽医相关证明被取消。

  一是兽药注册需要提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临床试验批准文件、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批准性文件的复印件;

  二是部本级兽药广告审查所需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的复印件;

  三是高致病性动物疫病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提交证明中的拟使用实验室的同意使用证明材料。前两项取消后不再提交证明,后一项取消后改为提交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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