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出售一只箐鸡获刑 竟是国家保护动物
时间:2016-07-06
来源:《曲靖日报》
近日,云南曲靖麒麟区法院对两起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毛某某猎捕到箐鸡一只,当日8时许,毛某某将箐鸡拿到麒麟区越州镇向桂加油站路边叫卖被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箐鸡学名为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336元。2016年4月5日,麒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麒麟区法院提起公诉。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毛某某系文盲且长期生活在农村,法律意识不强,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1月3日18时许,餐厅经理被告人朱某某以60元的价格向一名马龙籍男子收购“山鸡”一只,经餐馆员工宰杀后准备出售给客人食用,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此“山鸡”为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068元。2016年5月23日,麒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麒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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