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养猪业重要信息汇总
时间:2016-04-21
来源:猪易网
2016年04月21日全国外三元价格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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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1日全国土杂猪价格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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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www.cadc.gov.cn),进入通知公告栏目,点击“农业部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uzaizqyj@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农业部
2016年4月19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追溯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对屠宰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生猪屠宰生产,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将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融合发展,逐步实现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屠宰和品牌化经营。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八条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设立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兽医卫生检验室以及屠宰设备、运载工具;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七)有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
(八)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生猪屠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内容。
生猪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章
生猪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生猪屠宰厂(场)接受他人委托屠宰的,应当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屠宰生猪,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检疫合格。
第十六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用药记录等文件,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数量、来源、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禁止屠宰下列生猪:
(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场所或者设施,不得为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九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生猪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依照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对屠宰生猪及生猪产品实施检验,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出具兽医卫生检验证书,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条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一条经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猪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二十三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验证书号、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猪屠宰厂(场)接受他人委托屠宰的,还应当记录委托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公开并通知销售者,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
第二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屠宰厂(场)经检验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屠宰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生猪、生猪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六)对与违法生猪屠宰生产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生猪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制度,记录生猪屠宰生产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生猪屠宰生产和生猪产品销售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生猪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仍达不到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生猪屠宰厂(场)连续停业一年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取得的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兽医卫生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兽医卫生检验合格标志和兽医卫生检验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外地生猪屠宰厂(场)经检验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生猪、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场所或者设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使用违法取得的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从事生猪屠宰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的;
(二)未建立或者实施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兽医卫生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检验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未建立或者实施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生猪屠宰生产和生猪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屠宰尚在用药期、休药期或者含有违禁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生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生猪及生猪产品,生猪、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未按照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猪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生猪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生猪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本地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生猪屠宰生产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兽医卫生检验工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同类检验和检疫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和没收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生猪屠宰厂(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生猪以外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筋、皮、尾等。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80日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的,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生产。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南地级城市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到2020年,湖南畜禽养殖及其加工产值将达4000亿元,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75%以上;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建有配套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今天,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湖南将通过推进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举措,做大做强现代畜牧业。
畜禽养殖由长株潭往湘西、南转移
《意见》明确,湖南将调整和规划新一轮养殖区域布局,推进畜禽养殖由长株潭城市群等养殖高密度地区向湘西、湘南等养殖低密度地区转移,形成特色鲜明、生态安全的优势畜禽产品产区。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2月底以前依法划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洞庭湖内湖沿岸1000米、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周边1000米以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及城乡居民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统一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有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退出。
《意见》明确,鼓励养殖龙头企业采取合作、托管、代养等形式,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养殖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养殖场”的现代养殖示范场。鼓励和引导养殖户发展年出栏(笼)猪1000头、牛100头、羊300只、家禽10000羽、蛋鸡5000羽左右及奶牛存栏500头左右的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
地级城市的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意见》要求,湖南要大力发展冷鲜畜禽产品交易,全面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地级城市的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须先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再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已有规模养殖场未备案登记的,要在2016年12月前完成备案登记。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监管,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出栏(笼)生猪5000头以上、肉牛1000头以上、奶牛1000头以上、肉羊5000只以上、家禽100000羽以上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每年建20个病死动物无害处理中心
根据《意见》,省财政将每年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现代畜禽养殖示范园建设、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改造,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支持建设20个左右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
结合实施“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大力推行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牧渔结合等以种养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家庭农场、林果基地配套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开发利用周边农地林地资源配套发展种植生产。
同时,深入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制售伪劣产品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禽产品非法入境。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违法添加使用违禁兽药、添加物,非法处理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等纳入有奖举报范围,扩大社会参与度。
各地级城市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发展冷鲜畜禽交易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洞庭湖内湖沿岸1000米等多个范围,年底以前要依法划定为禁养区;地级城市的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4月19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大力发展饲料兽药工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兽药生产。大力发展冷鲜畜禽产品交易,全面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地级城市的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上海江海:今年关闭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
20日下午,高新区(江海区)召开2016年全区畜禽禁养及整治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江海区畜禽禁养及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今年全面完成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清理工作;明年全面完成限养区规模化(生猪年出栏≥500)养殖场环评达标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适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环评达标工作,全区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会议介绍,该区畜禽养殖场备案560多户,以中小规模为主,其中禁养区仍有散养户10 5户,涉及肉猪6800多头。根据《方案》,今年5- 12月,以“街道牵头、部门配合、逐步推进”为原则,对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鼓励其在搬迁限期前自行搬迁清理对未按时清理甚至拒绝清理的养殖场,由各街道依法依规强制清理拆除。

今后,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农村资产(含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土地、鱼塘等租赁发包原则上不得用于畜禽养殖,未经所在街道同意擅自发包养殖的,将采取“谁出租,谁清理”的方式限期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适养区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必须到村备案,经街道同意方可建设。现有养殖场建设必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采取“谁出租,谁清理”的方式,对适养区范围建设不符合环保手续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
根据江海区政府2014年印发的《关于划定江海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该区禁养区域包括江门河-西江-江中高速公路-江鹤高速二期-江门河礼乐水道以内区域和西江(外海段)-江中高速公路-江睦路以东(外海段)区域;限养区域包括江中高速公路-江门河-新乐路-礼东片-江睦路以西(外海段)和礼乐五四村大滘片区域;适养区域指江门河-新乐路以南区域(农田保护区除外)。
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4月11日–17日)

2016年3月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

四川广安:养殖生态猪 环保又增收
日前,朝阳乡长深村村民吴才龙家的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原来,与其达成生态猪养殖协议的四川元宝生态资源有限公司派出技术骨干前来指导养殖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猪养殖是通过短期增加喂养益生菌剂,清除动物体内的有害残留物,提高猪肉品质。”公司高级工程师杨令臣介绍说,因为这种养殖方式是零污染、零排放,所以养的猪能够做到零死亡。“生猪出栏时,公司按每头高于市场价300元回收,以增加养殖户的利益,提高群众养殖的积极性。”
“现在,我的家庭农场年出栏生态猪1200多头,下一步,准备新扩建生物降解圈舍1000多平方米,扩大养殖规模,争取一年出栏3000头。”良好的市场前景,让吴才龙信心十足。
这只是岳池县生态猪养殖的一个缩影。在发展生态猪养殖战略中,该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支撑、业主参与的原则,通过与四川元宝生态资源有限公司合作,对现有规模养殖场进行改造升级,利用微生物降解等先进养殖技术发展生态猪,并以此带动广大农户参与,促进全县畜牧产业向生态、绿色、高效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县与四川元宝生态资源有限公司合作,计划2016年建设10个示范场10000平方米,年出栏生态猪30000头;到2020年,建成圈舍70000平方米,出栏生态猪210000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县畜牧食品局负责人说道。
山西大同市猪肉价格持续上扬

“一斤猪肉都上15元了,咋这么贵呢?”4月19日上午,刚从菜市场出来的胡女士边走边嘀咕。2016年以来,大同市猪肉价格一路上扬,据国家统计局大同调查队调查,一季度我市猪肉累计上涨33.9%,涨幅较去年同期扩大36.6个百分点。
调查数据显示,大同市猪肉价格1月份同比上涨32.2%,2月份同比上涨38.9%。进入3月份以后,猪肉价格再度上涨,同比上涨30.6%。3月25日猪五花肉、后腿肉平均价格分别为31.8元/公斤、29.4元/公斤,分别较3月15日上涨6.0%、3.5%,与去年同期价格相比分别上涨45.9%、44.1%。
据调查,猪肉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前几年养猪业养殖总量过剩,猪肉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农民养猪积极性下降,生猪存栏量减少;二是生猪价格上涨,养殖户存在惜售心理,导致市场供应不足;三是生猪养殖人工成本居高不下,也是猪肉价格上涨的一个因素。
浙江省农业厅成立11个工作组到基层督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近日,浙江省农业厅召开进一步推进全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视频会议,对全省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组织开展“五查四治两打”行动,切实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排放畜禽污染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浙江各级农业部门将全力组织开展“五查四治两打”,重点对保留下来的9554家规模养殖场逐一排查,查有无偷排漏排隐患,查有无多养、超养、新养、复养行为,查养殖“黑户口”,查治污设施配套情况,查防控责任是否落实;全力实施扩面整治,治散养、治超养、治设施、治偷排超排,严厉打击超数量、超范围养殖,严厉打击偷排超行为。
省农业厅厅长林健东强调,要以畜禽养殖排泄物、病死畜禽处理为重点,形成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生态循环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落实“联村联场”、“一人一场”的治理措施和责任措施;要建立与环保部门的联动联查机制,对偷排漏排污染环境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整治生猪业,拓展兔羊业,稳定家禽业,扩大蜂业,做强种业。
据了解,省农业厅已成立11个工作组,由厅领导带队奔赴各市展开一对一的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户、不漏一头(只)、不走过场。
3月份英国猪肉总产量为79800吨 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

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的最新数据显示,3月份猪的屠宰量与它们预期的一致,总屠宰量920000头,上涨了3%。
今年3月份不但猪的屠宰量增加,而且屠宰的每只猪的平均重量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3.1KG。
但是到目前为止,今年屠杀母猪的数量比2015年上半季增加了7500只。
猪评:猪价持续上涨 全国17省市猪价破20元(2016年4月21日)
据慧通数据研究部数据统计,2016年4月21日全国各省外三元猪均价为20.28元/千克,较昨日上涨0.06元/千克,较上周同期猪价(4月14日)上涨0.17元/千克。
今日全国27省、直辖市范围内,共计20省份猪价上涨,6省份猪价下跌。全国最高价为广东,较昨日上涨0.07元/千克于21.04元/千克;全国最低价为黑龙江,较昨日上涨0.07元/千克于19.73元/千克。广西上涨0.26元/千克,内蒙古上涨0.19元/千克,北京上涨0.16元/千克,贵州上涨0.16元/千克,云南上涨0.13元/千克,福建上涨0.09元/千克,辽宁上涨0.08元/千克,小幅上涨。浙江下跌0.5元/千克,四川下跌0.04元/千克,新疆下跌0.03元/千克,小幅下跌。安徽与昨日持平。
猪价小幅上行。黑龙江9.7-9.9元/斤。浙江跌至10.4-10.5元/斤,较昨日下跌0.02元/斤。天津在9.9-10.2元/斤。河北主流价涨至9.7-10元/斤。河南主流价9.7-9.9元/斤,山东主流价9.8-10元/斤。广东10.4-10.5元/斤,福建福州、漳州10.2-10.4元/斤。
猪价持续上涨,全国17个省市猪价涨至20元以上,目前市场上缺猪情况依旧,短期难缓解,预计在7-8月份后生猪养猪逐渐恢复的迹象才会显现。据农业部监测数据显示仔猪价格已涨至46.87元/公斤,补栏成本较高,建议养殖户合理补栏,适时出栏。
【近期热点总结】目前市场上猪源紧张,屠宰企业收购不畅,被迫提高价格,但猪肉消费仍处于疲软的态势,市场供需博弈激烈,猪价小幅调整走高。现在已经进入4月下旬,冬季仔猪存活率下降对可出栏育肥猪的影响也即将显现,生猪供应短缺的情况加重,猪价或将再创新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仔猪价格仍保持在较高价位,补栏成本高,养殖户在面对当前的高猪价时,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判断生猪价格未来走势,合理安排补栏,顺时安排出栏。
从毛猪价格走势来看,大部分企业毛猪价格维持稳定,少量企业呈现上调态势。对比屠宰企业与猪场的价格走势来看,屠宰企业不愿提价现象非常明显,而猪场主动扛价前行的现象非常明显,尤以东北、华北地区猪场表现突出,东北地区小规模场毛猪走京车出栏价已经达到9.85-9.9元/斤,小厂家毛猪收购价格已经达到10元/斤,东北地区大型猪场毛猪出栏价基本突破10元/斤,东北地区毛猪价格破10元/斤现象明显增多。从屠宰企业白条价格走势来看,受到采购成本上调的影响,屠宰企业白条出厂价格也基本维持大部分企业维持稳定,而少量企业处于被动上调态势,但从其销售量来看,基本都比较低迷,一些企业有限制屠宰减量的行为,主要是为采购与销售同时减压,以求能压价降低成本。
发改委称,近期养殖场户补栏积极性较高。据农业部最新监测数据,3月生猪存栏量环比增加0.9%,能繁母猪存栏量环比止跌持平,预示着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下降过程基本结束,后期生猪供需格局可能发生改变。按照生猪养殖周期和市场供求规律,预计9月以后供求关系趋于宽松,明年春节后可能进入新一轮调整阶段。
今日全国生猪价格行情走势 4月下旬受猪源影响猪价上涨明显 养殖厂挺价心态重【2016年4月21日】
市场行情预测,受猪源影响,屠宰企业压价困难,养殖户、规模化养殖厂挺价销售心态重,今日中部部分地区,南部部分地区猪价稳中微涨,东北地区整体稳定。今日河南地区猪价稳中微调,省内部分规模猪场出栏价格与昨日相比微涨,上调幅度0.1元/公斤,外三元出栏价格参考20.30元/公斤左右,体重参考115kg左右.
东北地区:东北地区猪价稳中有所走强,今日屠宰企业主流结算价格稳定情况居多,大型猪场毛猪出栏价呈现稳定现象。黑龙江地区屠宰企业结算价格维持稳定,采购价格呈现暗涨现象,当地品种较好的良杂猪采购价格稳定在9.8-9.9元/斤,一些品种较差的良杂猪价格采购参考价格稳定在9.6-9.7元/斤,一些大企业良种猪生猪挂牌价格呈现稳定态势,基本在9.9-10.05元/斤;吉林地区猪价呈现稳中带涨,个别屠宰企业结算价格下调0.1-0.3元/公斤,当地品种较好的良杂猪价格维持在9.8-10.05元/斤,屠宰企业好良杂猪采购参考价格在9.8-9.9元/斤,猪场出栏价格呈现稳定现象,出栏价维持在9.9-10.05元/斤,进京大猪采购价格为9.85-9.9元/斤;辽宁地区猪价呈现稳定态势,当地屠宰企业结算价格维持稳定,当地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参考价格在9.8-9.9元/斤,当地品种较好的良杂猪价格维持在9.8-10.2元/斤,部分猪场良种猪走京津出栏价格维持在10.1-10.2元/斤,大猪场生猪出栏价呈现稳定态势。
华北市场:华北市场猪价今日呈现稳中带涨态势,屠宰企业与猪场均呈现震荡略涨的现象。个别北京屠宰场对东北良种猪结算价格上调0.1元/公斤,基本维持在20.7-20.8元/公斤,对河北良种采购参考价格在10.1-10.2元/斤。本地猪场出栏价震荡持稳,今日标准体重猪出栏价在10.05-10.3元/斤;天津今日猪价呈现震荡持稳,屠宰企业结算价格维持稳定,采购价格在10-10.2元/斤,当地今日主流价格在10-10.3元/斤;河北市场今日震荡调整,屠宰企业结算价格维持稳定,屠宰企业良种猪主流采购价格在9.9-10元/斤,猪场出栏价格呈现震荡态势,当地主流价格维持在9.9-10.5元/斤;山西市场屠宰企业呈现稳中上调态势,今日良种猪采购价格基本维持在9.8元/斤,良杂猪采购参考价格为9.8元/斤,一些外调京津猪场出栏价维持稳定,主流价格在9.9-10.1元/公斤。
华东市场:华东市场猪价主流态势呈现窄幅调整态势。安徽地区今日猪价呈现稳定态势,屠宰企业结算价格维持稳定,当地主流价格在9.9-10.35元/斤,猪场生猪出栏价维持稳定,今日合肥温氏生猪出栏价稳定在10.3元/斤;山东地区猪价呈现震荡调整态势,屠宰企业采购参考价格稳定为主,潍坊、临沂、威海、烟台、青岛屠宰企业采购价格维持稳定,当地屠宰企业主流收购价格在9.9-10元/斤,猪场出栏价格震荡调整,今日山东地区主流价格为9.8-10.15元/斤,大猪场高价基本走高品质路线,一些地区大体重毛猪成交价格达到10.3-10.45元/斤;江苏地区屠宰场结算价格维持稳定,高价猪场生猪出栏价格维持稳定,当地主流价格在10.1-10.4元/斤,江苏温氏各猪场生猪出栏价稳定在10.3元/斤;浙江地区猪价呈现震荡调整态势,屠宰企业结算价格维持稳定,猪场生猪出栏价格稳定为主,120公斤生猪主流价格在10.1-10.5元/斤,部分地区140-150KG大体重猪出栏价维持在10.6-10.8元/斤;福建猪价今日主流价格呈现震荡趋稳的态势,一些低价地区屠宰场采购参考价格在10.1元/斤,而一些高价地区猪场生猪出栏价格震荡趋稳,出栏价在10.2-10.5元/斤;上海销区当地价格呈现震荡调整态势,当地主流价格在10.1-10.45元/斤,一些散户生猪出栏价在10.1元/斤。
华中市场:华中地区今日猪价整体呈现震荡调整态势。河南地区屠宰企业呈现跌涨互现态势,个别屠宰企业结算价格上调0.1元/公斤,采购价格跌涨0.1元/公斤,屠宰企业今日主流采购价格在9.85-10元/斤,当地猪价微幅上调,而当地主流成交价格在9.8-10.3元/斤,部分大猪场外调生猪出栏价维持在9.9-10.1元/斤,一些散养户购买一些大猪场200斤左右的毛猪价格在10.2-10.3元/斤进行饲养;湖北屠宰企业结算价格呈现稳定,大猪场生猪出栏价格维持稳定,标猪成交价格基本在9.9-10.1元/斤,低价区域猪价略有上调态势;江西市场猪价呈现震荡调整态势,当地主流成交价格在10.0-10.3元/斤,一些猪场毛猪出栏价格上调0.1-0.2元/公斤,而个别屠宰企业采购价格下调0.1元/斤;湖南地区猪价呈现震荡调整态势,标准体重猪只成交价格在10-10.34元/斤,一些高价地区猪场出栏价继续有所上调。
华南地区:华南地区今日猪价呈现上调态势,广东市场的风向标温氏猪价呈现上调,广东温氏猪出栏价上调0.1元/斤至10.2元/斤,广东地区高价猪场生猪出栏价维持在10.8元/斤,价格差依旧非常明显,低价区域猪价略有上调,主流在10.2元/斤;广西温氏猪出栏价上调0.1元/斤至10.1元/斤,一些高价地区猪场出栏价上稳定在10.3元/斤,一些地区120公斤毛猪出栏价能达到10.2-10.3元/斤,广西地区猪价略有上调。
西南地区:西南地区猪价今日呈现震荡趋稳态势,今日川渝温氏今日生猪出栏价格维持稳定,出栏价格在10.1-10.15元/斤,四川屠宰场生猪价格呈现稳定态势,猪场毛猪出栏价呈现稳定,基本呈现僵持现象。四川地区猪场出栏价在9.9-10.3元/斤;而重庆地区猪场生猪出栏价格在10.1-10.2元/斤,重庆地区规模猪场毛猪出栏价格维持稳定,屠宰企业生猪采购价格维持稳定,大体重毛猪价格优势非常明显,一些屠宰企业130公斤外三元、良种猪采购价格在10.5元/斤,由于猪价相对较高,一些屠宰企业采购品种转向良杂猪、土杂猪,且以此为主,少量良种为辅。
从国内毛猪价格走势来看,全国大部分企业猪价呈现稳定态势,少量企业毛猪价格呈现跌涨互现态势。从东北地区走势来看,东北地区猪价今日继续稳中有所偏强,吉林地区部分厂家有所压价,屠宰企业结算价格下调0.1-0.3元/公斤,基本属于尝试压价;华北地区猪价走势继续略有所偏强,主要表现在产区的低价区域猪价有所上调;华东区域猪价稳定现象明显,屠宰企业基本维持稳定,少量猪场略有上调猪价的现象;华中地区猪价震荡现象明显,大猪场基本呈现扛价前行,而屠宰企业有反其道而行之的现象,一些中小屠宰企业有压价现象;华南地区猪价在两广温氏猪价均上调0.1元/斤的背景下,两广地区毛猪价格呈现上调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低价区域;西南地区今日毛猪价格震荡趋稳,猪场出栏情况比较稳定。从中猪、小猪交易情况来交易看,中猪比小猪的交易情况要火爆,一些大猪场100KG左右的大猪都被饲养户买走,由于其价格相比屠宰场采购价格要高0.1-0.2元/斤,大猪场也更愿意卖给饲养户。正是由于饲养户抢走了一些屠宰场的猪源,屠宰企业被动提价现象明显。短期内猪价或高位盘整。如今猪价高涨加上供应趋紧,因此压栏养大肥猪的确实很多,猪价和利润已经到了现在这个高度,因此行情这方面无需过度担忧了。更加需要我们调整的是饲养的谨慎和理性的心态。这个季节乍暖还寒,气温多变,对于猪的管理,也要做到“春捂”。此外,还要做好一系列的通风、保温、消毒等工作。建立适合自己牧场的生物安全体系:即从打断疾病流行的三个重要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入手,建立健康猪群,防治疾病的发生,从而使猪群发挥最大生产性能,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提醒广大养殖户继续做好饲养管理并密切关注当地生猪收购价格,及时调整存栏结构,合理安排出栏计划。
9月后猪价或上探至11元/斤
3月生猪存栏量上升
本周二傍晚,包括新牧网、搜猪网在内的多家国内统计机构数字显示:国内生猪出栏价首次突破了10元/斤大关。虽然农业部刚刚公布的3月生猪存栏量在连续29个月下跌之后首次上升,但由于存栏量整体位于低位、市场需求有所回暖,猪肉价格涨势并没有因此停歇,业内人士预期未来半年仍将保持高位振荡走势。
在此影响下,多家“养猪”上市公司的2016年一季度报(预告)业绩喜人,净利润增长幅度超过了3倍,养猪股股价再次集体反弹。
“没有想象中那么喜悦”
从新牧网统计数字来看,2016年4月19日全国猪肉价格首次突破了10元/斤的历史大关,报10.02元/斤,高于4月18日0.04元/斤。农业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第14周(4月4日~10日)全国猪肉平均价格29.96元/公斤,连续第四周小幅上涨,相比去年同期则高出了39.8%.对比价格暴涨的1~3月,4月猪肉价格呈现出稳步小幅上涨的态势。
同期农业部数据显示,3月份生猪存栏量环比增加0.9%,能繁母猪存栏量环比止跌持平,预示着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下降过程基本结束,后期生猪供求格局可能发生改变。
然而,在此之前的29个月时间里,全国生猪出栏量呈现连续下降的走势:2月生猪存栏同比下降5.5%,生猪市场供应偏紧。该走势促成了全国猪肉价格连续1年的大幅度上涨的格局。
对此上涨,多数业内人士认为仍在情理之中,这是生猪养殖行业经历前几年周期性调整的结果,带有恢复性和补偿性,生猪价格下跌期较长,导致养猪业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从广州零售市场反应来看,4月猪肉零售价格涨幅非常有限,多数消费者对于肉价上涨表示接受,不如对菜价上涨那么敏感。
预期:触顶之后高位震荡
经过本轮上涨,广州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清远、肇庆地区的养猪企业,截至本周时间,每头猪的现实利润已经普遍达到了600~850元/头,个别肇庆养殖户甚至表示,现实养猪利润已经达到了1000元/头。但是,由于担忧猪肉价格冲高回落且去年初、年中养猪有所亏损,多数中小养殖企业主表示,猪肉价格大涨,没有想象中那么喜悦。
新牧网分析师梁明认为:未来半年时间里,受夏季消费需求下跌、饲料价格持续下降、替代消费品价格下跌的影响,生猪价格不太可能在目前基础上继续大涨,趋向于触顶之后、维持高位盘整的走势,9月之后,受节日需求的促进,或有进一步上探11元/斤的可能。
上市公司追踪
多养猪企业一季度净利预增超3倍
由于猪肉价格上涨,养猪板块上市公司业绩继续“闪烁”。在牧原股份、天邦股份、温氏股份、正邦科技公布了翻倍增长的2015年年报之后, 10家相关公司发布了2016年一季度的业绩预告:9家公司净利预增幅度超过50%,牧原股份、正邦科技、温氏股份和天邦股份超过300%.周二晚间牧原股份一季度报公告净利润暴增1465%,且预计2016年1月1日~6月30日净利润增长幅度为1985.30%至2035.27%.
牧原股份高管多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6年的猪肉价格上涨超出预期,业绩增长超出预期。
2016年对于牲畜疫苗的采购量大幅度上升,部分养猪企业的2~3季度计划疫苗采购量同比增长了50%以上。而且农业部门对于养猪场的防疫工作要求也大为提高。
广州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养猪疫苗生产业务最大的上市公司包括中牧股份、联环药业、升华拜克、天康生物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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