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饲料原料贸易商屡屡受骗?
时间:2015-09-29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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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梅燕鹏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自2010年5、6月份开始,熊某某雇请被告人梅燕鹏帮其开车送货至南昌,熊某某赚取从高安送货至南昌的运输费,被告人梅燕鹏则每月从熊某某处赚取一定的工资。业务熟悉后,被告人梅燕鹏帮养猪专业户从江西省饲料原料交易市场代为运输饲料,赚取运输费,期间,被告人梅燕鹏利用饲料供应商对他的信任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梅燕鹏从江西省饲料原料交易市场19-B3门市部杨某处拖走价值人民币38121.4元的玉米饲料,口头承诺第二天会打款,但经被害人杨某再三催收后,被告人梅燕鹏支付了25000元的饲料款后关闭电话逃匿。
2012年2月7日、8日,被告人梅燕鹏从江西省饲料原料交易市场03-01门市部石某处先后两次拖走价值人民币74271元玉米饲料,并以买鱼粉饲料没钱为由借走被害人石某3500元现金,其后将两车饲料低于进货价分别卖给2名养猪专业户,获得现金60000余元后拒不支付给被害人石某,并将电话关机后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梅燕鹏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石某人民币60000元,退赔了被害人杨某10000元。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梅燕鹏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0892.4元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梅燕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燕鹏诈骗两次,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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