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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3男子办养鸡场钱不够 用他人身份证骗贷款

时间:2015-09-07
来源:博亚和讯



  9月2日,记者从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辖区居民张某、郭某、贾某三人因多次冒用他人名字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依法对三人定罪处罚。

  2007年,祥符区人张某、郭某、贾某三人商议办个养鸡场发家致富。三人达成协议共同出资60万元、10万块砖办理养鸡场,每家拥有3个鸡棚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是三人东拼西借,只是凑足30万元左右的现金,于是几人就动起了“贷款”的歪脑筋。

  为了贷到30万元,三人商量借用同村人的身份证多贷一些钱。通过贾某,几人了解到当时袁坊乡信用社贷款管理比较宽松,三人便决定由张某和郭某负责找村里一些人借身份证。一段时间后,他们陆续借用13个人的身份证办理贷款,张某和郭某用新刻的印章冒充身份证主人的签名,作假后几人一共从袁坊乡信用社办理了14次贷款,约定两年还款。经查证,这14笔贷款其中有5笔贷款系用张某所借的5个人的身份证办理的贷款90000元,利息50620.74元,共计140620.74元;另外9笔贷款系用郭某所借的8个人身份证办理,贷款金额180000元,利息87011.42元,共计267011.42元。

  养鸡场很快如愿办起,但瞬息万变的市场让他们发财的梦想落空。2008年流行禽流感,鸡肉市场的需求量大减,养鸡场经营状况极度恶化,2009年初冬一场大雪把养鸡场的鸡棚压塌不少,几人也没有钱修缮鸡舍,养鸡场就此荒废。很快,两年的贷款期满,信用社多次催要,几人无钱偿还巨额贷款,造成经济损失407632.16元。信用社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害怕受到刑事追究,张某在听到公安机关抓捕自己的风声时逃跑了,法院依法将郭某、贾某定罪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4年7月28日,张某到祥符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自首,退出贷款本息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欺骗的手段多次冒用他人名字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经归还部分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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