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通知
时间:2015-04-22
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5〕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一)鸡肉中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等四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推荐检测方法: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二)猪肝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检测。推荐检测方法: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二、参加单位
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安徽、江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兽药监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饲料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所有单位参加第一项验证项目,配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应参加第二项验证项目。其他省(区、市)兽药监察所和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8号)要求参加能力验证。
三、组织实施
我部兽医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兽医
药品监察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具体实施工作。考核样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统一编号。参加考核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随机抽取。每个考核项目发放一份平行的考核样品。领样后96小时内报送检测结果。
四、样品制备、验证与保存
(一)样品制备
自备猪肝、鸡肉样品,均质后检测确认不含待测药物,将样品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密封制得。
(二)均匀性和稳定性试验
考核样品为空白添加样品,不进行均匀性试验。样品制备后于-20℃保存,采用t-检验法对制备后样品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三)储存和运输
样品在-20℃以下保存。领取样品时,采用泡沫箱加冰袋。
五、结果判定标准
考核结果判定标准根据以下3方面综合判定。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一)回收率情况
β-受体激动剂回收率范围在70%-12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氟喹诺酮类药物回收率范围在60%-10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
(二)药物定性情况
药物定性正确判为合格,定性错误判为不合格。
(三)原始记录情况
原始记录与结果不对应者判为不合格。
六、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请填写《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1),于2015年4月17日前将电子版发至pharhejia@163.com。
(二)领样。2015年4月21日,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到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化药楼500室集中领取样品。
(三)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电子版发至pharhejia@163.com。随后将检测结果、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谱图等一并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2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2015年5月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议会,并将所有省(区、市)兽药监察所和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五)补验考核。2015年6月,根据第一次考核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能力验证补验考核,考核时限、结果报送与统计分析等要求同第一次考核。7月底前将能力验证补验考核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本通知未尽事宜,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 系 人:王鹤佳、孙雷
电话:010-62103656、010-62103654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
邮编:100081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
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参加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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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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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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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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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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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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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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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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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2
2015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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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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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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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结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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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仪器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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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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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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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样品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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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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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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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审核: 制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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