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元旦起执行
时间:2015-01-06
来源:博亚和讯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批发市场行业协会、广东省家禽业协会、广州市肉菜市场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勇、罗房枢、黎东初、李利、谢建发、邓楷凯、董穗、李恩泉、李幸平、徐浩华、陈迎丰、李雪金、王筱玲。
活禽市场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禽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活禽零售市场要求、活禽批发市场要求和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内的活禽零售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新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110-2008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19220-2003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 19221-2003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活禽
鸡、鸭、鹅、肉鸽、鹌鹑、鹧鸪和其他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禽类。
3.2 活禽市场
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3.3 活禽批发市场
进行活禽批量集散、价格形成,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和有活禽经营的肉菜(农贸)批发市场。
3.4 活禽零售市场
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活禽的活禽市场。包括活禽专业零售市场和肉菜(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或经营档口。
3.5 禽废弃物
物理性致死(非正常宰杀)的禽尸体、禽毛、禽粪便及正常宰杀的不可食用部分。
3.6 代宰屠宰区
在活禽批发市场内设置的集中宰杀活禽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4.1 市场的选址应符合市场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
4.2 市场应设有采光和通风、给水、排水、排污、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并建立相关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4.3 市场应设有废弃物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4.4 活禽经营者应持营业执照经营和亮照经营,活禽经营者包括活禽代宰屠宰户。
5 活禽零售市场要求
5.1 选址
活禽零售市场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避开人口密集区;
b)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1-2003第4章的要求;
c)便于动物防疫和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d)交通、卫生、环保、消防、防雷等有关规定。
5.2 基础设施要求
5.2.1 市场厅棚
市场厅棚应采用不积水、不吸潮、防腐、耐酸碱腐蚀的,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3m。
5.2.2 市场内墙身
市场内墙壁(含立柱四周)应采用浅色、无毒、抗腐蚀、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涂刷或贴面至顶;天花板应用防霉材料覆涂。
5.2.3 地面
市场地面以耐磨、防滑、耐酸碱腐蚀、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逢,并向排水沟方向倾斜,坡度比不少于1%。
5.2.4 采光和通风
5.2.4.1 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供电设施应满足:
a)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b)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良好接地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禽交易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c)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 x,禽肉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 x。市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5.2.4.2 市场应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5.2.5 给水
5.2.5.1 市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经营用水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5.2.5.2 市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消毒设施,便于冲洗和消毒。
5.2.6 排水、排污
5.2.6.1 市场内下水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宽度为20cm以上,弧底深度15cm以上,并设不锈钢防鼠隔离网。
5.2.6.2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污水通过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5.2.7 消防
5.2.7.1 市场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的要求。
5.2.7.2 市场应按照GB/T 17110-2008 第5.4.3条的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5.2.8 环境卫生
5.2.8.1 市场应设有清洗、消毒、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地面应保持清洁。
5.2.8.2 应配备足够数量、布局合理的禽废弃物收集设施和禽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禽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密闭。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5.2.8.3 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
5.3 活禽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5.3.1 活禽经营区
5.3.1.1 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独立(封闭或半封闭),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域25m范围内不得设置现场制售食品的加工经营场所。
5.3.1.2 活禽经营区应设置活禽运输车辆和禽笼清洗消毒场所,暂存废弃物等设施。
5.3.1.3 活禽经营区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并设置进出工作人员鞋底消毒设施。
5.3.2 活禽经营档口
5.3.2.1 档口摊档台平面要整齐划一,采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摊档台立面贴抛光砖或瓷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设施不低于20cm。
5.3.2.2 档口面积不少于10m2,应划分为活禽存放、宰杀、售卖三个区域,并相对独立(封闭或半封闭),活禽存放区域、宰杀加工区域相对封闭,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5.3.2.3 档口应配备独立排风、照明、给排水设施、热水加热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等。
5.3.2.4 档口活禽存放区域应宽敞通风,墙壁、房顶、地面平整牢固,地面四周设下水明渠。应配备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便于冲洗消毒;存放活禽应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并与售卖区域隔开。
6 活禽批发市场要求
6.1 选址
6.1.1 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6.1.2 应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便于宰杀废水、禽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场地环境应符合GB/T 19220-2003第4章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要求
6.2.1 市场厅棚
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建设应符合GB/T 19220-2003第5.1条的要求。
6.2.2 市场内布局
6.2.2.1 人员和活禽进出市场通道应分离,并分别设置活禽进出口车辆消毒设施及人员进出鞋底消毒设施。
6.2.2.2 活禽批发市场应划分为交易区(如:旱禽交易区、水禽交易区、杂禽交易区)、代宰屠宰区、停车场、污物集中区、办公区等区域。交易区应通风良好,水禽交易区与其他交易区要相对隔离。配有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6.2.2.3 交易区、代宰屠宰区和生活区之间应有一定距离的间隔。
6.2.2.4 市场内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广播系统。
6.2.3 地面
6.2.3.1 市场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逢,有一定斜度,并向排水沟方向倾斜。
6.2.3.2 水禽交易区应设置离地面15cm以上的棚架。
6.2.4 采光和通风
6.2.4.1 市场内采光设施按第5.2.4.1条的要求执行。
6.2.4.2 市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活禽交易区、宰杀区应配置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机口布局应符合环保要求。
6.2.5 给水
市场内给水设施按第5.2.5条的要求执行。
6.2.6 排水、排污
6.2.6.1 市场内下水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交易区档前设有排水、排污明渠,并设不锈钢防鼠隔离网。
6.2.6.2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隔渣过滤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6.2.6.3 市场内下水道应定期进行清洗,确保畅通。
6.2.7 消防
市场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2.8 检测
6.2.8.1 市场设有有关禽类疫病检测室。
6.2.8.2 市场应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6.2.9 环境卫生
6.2.9.1 批发市场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地面清洁。
6.2.9.2 活禽交易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档口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垃圾日产日清,保持交易区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 16548的规定。
6.2.9.3 应设置活禽运输车辆和禽笼清洗消毒场所。
6.2.9.4 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6.3 代宰屠宰区要求
6.3.1 基本要求
6.3.1.1 活禽批发市场内应指定区域为活禽代宰屠宰区。代宰屠宰区应与活禽交易区有一定的距离。
6.3.1.2 配置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设备,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
6.3.1.3 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废弃物、污染物、病死家禽及其不合格产品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6.3.2 设施和服务
6.3.2.1 应具备相应的屠宰设施设备,如:沥血桶、蒸汽炉或热水炉、烫毛池、脱毛机、家禽宰后处理和检验台(架)等。
6.3.2.2 各功能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6.3.2.3 各功能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活禽和家禽肉品必须严格分开,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6.4 停车场设施要求
6.4.1 批发市场应设立活禽运输车辆专用停放区,停车场应划分为活禽卸货后和社会车辆停放两个区域。
6.4.2 停车场应专设车辆清洗、消毒区,配备车辆清洗和自动喷淋消毒设置,活禽运输车辆卸货后须通过清洗和消毒才能停到停车场。
7 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要求
7.1 活禽市场应编制《活禽市场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市场经营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物价管理、检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服务监督管理和诚信管理等制度。
7.2 活禽市场应建立市场准入、卫生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卫生防疫、消毒应符合GB 19085的要求。
7.3 活禽市场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活禽零售市场应实行活禽当天零存栏管理。
7.4 活禽市场应建立禽流感等疫情的预测预警、防控及溯源制度及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7.5 活禽市场应按要求建立休市制度,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休市期间,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定,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被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7.6 活禽市场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对消费者进行顾客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活禽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服务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活禽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
《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发布1月15日起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家禽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加工场所选址与厂区环境、厂房与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检疫、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和运输、经营管理、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生鲜家禽的加工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家禽
指人工养殖的用于生产消费用肉、蛋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活禽类,不包括展示、观赏或试验用禽类。
2.2 家禽胴体
指家禽经放血、脱毛、去内脏后的整个躯体。
2.3 家禽分割体
指家禽胴体的分割部分(禽肉、禽翅、禽腿等)及禽的副产品(禽头、禽脖、禽内脏、禽脚、禽爪等)。
2.4 生鲜家禽
指对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屠宰后的家禽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家禽胴体中心温度降为0 ℃~4 ℃,然后进行分割(或不分割)、修整、包装,并在后续的贮存、流通和零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 ℃~4 ℃范围内的家禽产品。
3 加工场所选址与厂区环境
3.1 选址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3.1.1 符合当地政府的畜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3.1.2 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和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应当远离人口密集区。
3.2 厂区环境
2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3.2.1 厂区周围建有围墙。
3.2.2 厂区应设有待宰区、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3.2.3 厂区应分设活禽进厂、成品出厂的专用门或通道。
3.2.4 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2.5 厂区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储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3.2.6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3.2.7 厂区应分开设置活禽、生鲜家禽、病禽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 、消毒的专门区域及相关设施,避免交叉污染。
4 厂房与车间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4.1 设独立的屠宰、冷却、内脏处理、整理包装间以及贮存生鲜家禽的冷库。
4.2 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验。应设立检验、检疫场所,配有相应的检验设施和办公用具。
4.3 整理包装车间温度保持在18 ℃以下,贮存生鲜家禽的冷库温度保持在0 ℃~4 ℃,并配有自动控温装置。
4.4 各加工场所根据清洁要求程度,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如表1),各区之间应视清洁度的需要适当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表1 各加工场所洁净度的区分
加工场所洁净度区分
活禽验收、屠宰、外包装、仓库等场所一般作业区
分割、冷却、内脏处理、整理、检疫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管制作业区
消毒、内包装等场所清洁作业区
4.5 按《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2013)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宜参照表2规定执行。
表2 各作业区空气中的细菌总数要求
作业区每平皿菌落数/(cfu/皿)
清洁作业区 ≤30
准清洁作业区 ≤50
5 设施与设备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5.1 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冷却、冷藏等设备设施。
5.2 配备生鲜家禽运输专用车辆以及病禽专用运输工具。
5.3 生产用水及制冰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6 卫生管理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6.1 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和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并接受监督,鼓励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6.2 应配备经上岗培训的兽医卫生检验、检疫人员。
6.3 生产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动物防疫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当天的工作服应当天清洗。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
6.4 活家禽验收、屠宰等接触活家禽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护用品包括防水围裙、口罩、手套、长筒胶鞋、工作帽等,佩戴口罩应盖住鼻孔,当天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天清洗消毒。
6.5 应有处理粪便、垫料、污水等废弃物的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家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执行,污水处理应按照《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执行。
7 检疫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家禽屠宰检疫的规定执行。
8 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8.1 屠宰过程卫生要求
应按照《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中5.1-5.7中的要求进行屠宰操作,屠宰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 浸烫水采用流动生产用水或经常换水,浸烫时水量应充足。
8.1.2 脱毛后去除禽体残毛、黄皮、脚皮和趾壳等,并用清水冲洗,确保胴体干净。
8.1.3 内脏摘除时应完整去除嗉囊和食道,被嗉囊内容物、胆汁和粪便等污染的胴体应从生产线摘下单独清洗、处理。
8.1.4 摘除内脏后,应用水冲洗胴体腔内、体表、以及设备、工具上留有的污物,冲洗用水应有一定的压力,便于快速冲去污物。
8.2 冷却过程温度要求
8.2.1 应采用适当的方式,使胴体中心温度在屠宰后2小时内冷却至0 ℃~4 ℃。应采用探针式食品中心温度计等测定冷却后胴体的中心温度。
8.2.2 采用水冷却方式的,冷却水应保持清洁。
8.3 消毒过程卫生要求
8.3.1 屠宰后的家禽胴体如需要可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消毒,降低胴体表面的微生物水平。
8.3.2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设有消毒液自动添加控制装置,合理控制消毒液浓度和消毒时间。
8.3.3 胴体经消毒后,应及时冲洗并沥干。
8.4 包装过程卫生要求
8.4.1 生鲜家禽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标明以下内容: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8.4.2 企业应依据《鲜、冻禽产品》(GB16869)开展科学试验,提出产品保质期限。
8.4.3 内包装车间应配备金属探测装备,金属探测仪器定期进行灵敏度校对、检修和维护,确保金属探测器正常运行。
8.4.4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包装材料应设立专用的贮存库,且内外包装分开存放。
8.5 无害化处理
8.5.1 经宰前、宰后检验发现的患有可疑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或中毒性疾病的肉尸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车辆、容器及时运送,并按GB16548的规定处理。
8.5.2 其他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组织应在严格的监督下,并在专用的设施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5.3 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8.5.4 应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8.5.5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弃物,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9 产品检验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9.1 生鲜家禽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9.2 产品出厂须经检验、检疫, 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流通。
10 贮存和运输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0.1 冷库要求
10.1.1 冷库温度保持在0 ℃~4 ℃以内,配有自动控制温度和湿度的装置以及温度自动记录仪。
10.1.2 冷库内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维持在合适范围,有效控制冷库门开启,尽量避免温度波动。
10.1.3 冷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并定期消毒。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出库。
10.2 运输
10.2.1 运输工具应密闭、内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配有制冷和控温设施以及温度自动记录仪。
10.2.2 运输过程中温度保持在0℃~4 ℃以内。
10.2.3 前往加工厂运载或正在运载生鲜家禽的运输工具不应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10.2.4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应存有异物、污物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冷藏车制冷装置和温度计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使用后车厢及装卸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11 经营管理
11.1 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11.1.1 应有与生鲜家禽产品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销售场所,并应布局合理;应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库(柜)等设施设备,冷藏库(柜)应有温度显示装置或温度计。冷藏库(柜)温度维持在0 ℃~4 ℃,保证产品中心温度维持在0 ℃~4 ℃。
11.1.2 经营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渗水和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如安装在销售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11.1.3 与生鲜家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用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易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11.1.4 经营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11.1.5 经营场所若同时经营禽蛋类、蔬菜等的,应分开摆放,防止交叉污染。
11.1.6 经营场所应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9085)的相关规定建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11.2 采购与验收
11.2.1 经营生鲜家禽应建立采购索证制度,索取供应商提供的有效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
11.2.2 生鲜家禽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11.2.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1.2.4 货证不符或标识不清楚的应拒收。
11.3 销售
11.3.1 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或者标识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11.3.2 生鲜家禽产品应保存在0℃~4 ℃条件下销售。
11.3.3 超过保质期的生鲜家禽产品不得销售。
11.3.4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销毁。
11.3.5 销售人员应经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具备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防护技能。应建立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食品安全责任。
12 产品召回管理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2.1 生鲜家禽加工经营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对生鲜家禽的来源、屠宰、运输、贮存、销售各环节进行有效记录和追溯。
12.2 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生鲜家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12.3 被召回的生鲜家禽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13 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发布《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粤农〔2014〕336号
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厂(场)管理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厂(场),未登记备案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指《意见》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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