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订 严字当头保“舌尖”
时间:2014-07-09
来源:食品伙伴网
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本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7月2日,修订草案审议稿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次食安法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修法建言献策。
让“最严格”监管制度顺利落地
多年来,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多、小、散、低”现象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基层监管能力薄弱、配套制度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不适应等问题依然存在。此次草案中增加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该制度将如何构建?这一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又该如何落地实施?
专家表示,草案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现了“重典治乱”的决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这是民众对小康社会的基本诉求,势在必行,需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等机构和消费者都能共同参与进来。同时希望这次修法使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建立更严格的企业安全质量内控机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王晨光认为。
“此次修法在追责方式上已经突破单一处罚,体现多元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草案建立了最广泛的责任主体,从生产经营者到政府部门再到其他社会组织,全部纳入惩处体系;追责力度加大,处罚幅度大幅上升;追责方式多元化,从传统罚款思路,到如今形成的配套架构设置,包括财产罚、人身罚和资格罚,比如对构成犯罪的人终身禁止其进入食品行业。在责任衔接方面,草案立足于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缝对接,保障法律适用不留死角,可以顺利落地。
建立协作体制方能实现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同时也是“吃”出来的。生产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乃至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
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说,目前,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总体上讲是两段式管理,一个是种植业、养殖业当中的食用农产品,是由农业部门来管。另一个是食品,加工、销售、餐饮、流通等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管的主体。其他部门只是一些补充,跟过去的“九龙治水”还是有很大改变。“建立协作体制才真正能够有效地解决好跨部门、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效率。”罗云波说,
“真正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实际上是协作体制的建立。”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张永建说,在社会共治中政府仍然是核心,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要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否则社会力量没办法参与。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共同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
从事网络交易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据统计,我国目前网购人数已达3亿。当消费者网购食品遭受损害后,维权又面临着困境。
草案中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
王晨光认为,所谓第三方平台,实际上是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产生网络交易的最后订单。这一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是持续性的,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因为第三方也参与到食品交易的过程中,所以如果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晨光说。
但是针对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这并不适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因为微信、微博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它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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