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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4]30号

时间:2014-06-24
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4]3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
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甘肃省(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状况,我部决定于2014年6—8月组织开展2014年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结果通报工作。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兽医器械的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抽检范围

  1.抽样区域: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甘肃等10个省(市)部分兽医注射器、注射针生产企业或经销、使用单位。

  2.抽样品种:2ml兽医连续注射器、所有规格的兽医金属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

  三、检测标准

  1.检测依据:《兽医连续注射器2毫升》(NY532—2002)、《兽医金属注射器》(NY533—2002)、《兽医注射针》(NY529—2002)和《兽医运输冷藏箱》(NY/T 1623-2008)

  2.判定标准:每个检品有三项(含三项)以上非关键项检测指标或一项(含一项)以上关键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将判为不合格(判定标准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1.请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甘肃等10个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指派专人与我部畜牧兽医器械质检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赴现场进行抽样。

  2.抽样单位(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填写《兽医器械抽检单》(见附件3),并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和抽样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检单位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为提高抽检覆盖面,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检1批次2ml兽医连续注射器、所有规格兽医金属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和兽医运输冷藏箱。根据检测工作需要,每批次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应抽取6支,每种规格兽医金属注射器应抽取6支,每种规格兽医注射针应抽取90支,每种规格兽医运输冷藏箱应抽取3个,抽取样品应封签(见附件4)。每批次样品平均分为三份,一份由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由检测单位保存用于备检。

  4.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具体确认方式是:检测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样品标称企业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应对样品产地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样品产地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

  5.完成样品检测后,检测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检企业发出《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见附件6),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检测单位应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为检测单位留存的备检样品。

  6.2014年8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2014年9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2014年10月20日前将检测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刘燕,电话:010—59194763、59194720(传真)

  附件:1.2014年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检测项目及判定标准

  3.兽医器械抽样单

  4.兽医器械抽检样品封签

  5.产品确认通知书

  6.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农办医〔2014〕3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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