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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医国际合作的意见

时间:2013-08-30
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3]4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兽医国际合作的意见 

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兽医国际合作是农业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根据“十二五”农业国际合作总体部署和《全国“十二五”兽医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经部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兽医国际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当前兽医国际合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兽医国际合作坚持实施“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战略,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积极成效,为推动兽医事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恢复了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合法权益并全面参与OIE各项活动,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及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逐步深入,积极参与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制订、食品法典标准讨论和生物武器公约履约谈判,倡议并在华承办召开了多个国际和区域兽医会议,承担了禽流感防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卫生健康等兽医合作项目。先后与近30个国家签署动物卫生与动物检疫合作协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专门工作组或直接对话机制,与周边国家开展联防联控,向非盟、南太及有关国家提供防控技术援助,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双边技术交流与磋商,提出官方动物卫生措施评议意见,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部属有关单位分别与发达国家兽医对口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开展“结对子”项目,兽医系统能力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我国成为OIE亚太区委员会主席国,有关专家入选OIE专门委员会,多家兽医实验室被指定为OIE参考实验室,无牛瘟、无牛肺疫状况获得国际认可,我国在国际和地区兽医事务中的话语权明显增强,兽医工作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压力越来越大,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挑战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倡导“同一世界、同一健康”理念,兽医国际合作已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发展阶段,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需要应对诸多挑战。从国际形势看,兽医工作被定位为全球公共产品,国际动物卫生法规标准日趋完善严格,不同国家和地区围绕相关市场、资源、科技和标准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给我国妥善处理动物产品贸易争端,保护国内养殖产业安全造成较大压力。从国内实际看,我国作为养殖业大国,全面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能力仍然不足,兽医国际合作有关的协作配合、财政保障和人才培养等机制急待建立完善。特别是《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发布实施,对开展联防联控,全面加强兽医国际交流合作,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兽医事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兽医国际合作能力建设和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兽医国际合作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兽医国际合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以服务国内养殖业发展、提升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水平为中心,以提高兽医国际合作能力作为主攻方向,全面整合兽医系统国际合作资源,完善优化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兽医国际合作领域和空间,促进我国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任务。一是强化技术支撑,系统研究国际动物卫生标准规则,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标准制修订的能力。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以项目为载体,以人才为保障推进各项工作。三是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参与兽医国际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兽医行业和兽药产业“走出去”。四是做好转化应用,研究推广国际动物卫生标准规则理念,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三、突出抓好兽医国际合作重点工作

  (一)切实履行在国际兽医领域的权利和义务。遵守OIE、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及时准确地通报动物疫情信息,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合作交流,促进全球动物卫生水平提高。加大动物产品贸易谈判和国际规则标准制修订的参与力度,深入研究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国际标准规则制修订动态,及时提出我国的立场和主张,维护国内养殖产业利益。

  (二)研究转化国际兽医相关法规和标准。参照OIE、FAO、CAC、WTO/SPS、《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有关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同一健康”、“良好兽医管理”等国际兽医理念。依托部属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研究所,设立相关工作组(见附件),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领域工作动态,强化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持续参与并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规则的制修订和实施情况,加快国际动物卫生标准规则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三)健全兽医国际合作政策机制。整合利用部系统国际合作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以相关国际组织为平台、以区域合作为主导,以双边合作为基础的兽医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与OIE、FAO、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合作,加快建立参与兽医国际事务的项目支撑平台。发挥边境省份兽医部门作用,健全与周边国家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健全我国与有关国家兽医管理部门对话机制,加强兽医卫生领域双边合作。支持兽医科研机构、兽医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国际化发展,促进我国兽医相关产业“走出去”。

  (四)着力推进兽医科技对外交流合作。根据我国兽医事业发展和国际兽医科技发展趋势,组织兽医技术单位参与国际和地区以及双边重大兽医科技合作计划。整合优化兽医实验室资源,完善网络布局,加强国际参考实验室管理,逐步将我国兽医国际参考实验室网络建设成为兽医科研信息、资源集聚推广平台,先进科技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平台,国际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标准规则制修订技术支撑平台。

  四、切实加强兽医国际合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兽医国际合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敏感复杂、责任重大。国际合作司、财务司作为综合协调、指导和保障单位,兽医局作为业务管理单位,部属相关单位、中国农科院有关研究所作为职能单位,应建立分工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共同推进兽医国际合作发展的合力。

  (二)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兽医国际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细化和实化相关经费预算的编制,合理统筹有关财政专项安排,为开展兽医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工作能力。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发挥对所承担兽医国际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专门工作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通过组建兽医国际事务工作组和专家组,加大外语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兽医系统外事人才队伍,为有效开展兽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人才保障。

  附件:兽医国际合作工作组(OIE联系点)分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8日

  

 

 

 

附件

  兽医国际合作工作组(OIE联系点)分工表

 

工作组名称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主要职责任务

动物卫生协定

法规标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兰州、上海、北京、长春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

1.动态监视国际动物疫情,掌握各国动物疫病状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官方评议。

2.跟踪研究、积极参与WTO、OIE、FAO等国际组织动物卫生标准、规则、政策等制修订工作。

3.研究和跟踪有关国家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规则、政策及相关进展,为我国动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禁止生物武器

公约

中国兽医药品

监察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兰州、上海、北京、长春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

了解和跟踪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国际组织兽医卫生工作动态,完成履约相关工作。

动物卫生信息

中国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兰州、上海、北京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动物疫情管理相关工作。

2.研究OIE动物疫病通报规则要求,及时配合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国际通报工作。

3.研究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结合国情进行推广应用。

野生动物疫病

中国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长春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野生动物疫病通报相关工作。

2.研究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

水生动物疫病

全国水产技术

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所、珠江水产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上海海洋大学,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水生动物疫病相关工作。

2.研究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结合国情进行推广应用。

3.研究和跟踪国内外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技术、研究进展情况等。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与兽药残留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上海、长春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兰州牧药所、兰州兽医研究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研究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

3.跟踪CAC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情况,针对国内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注:动卫中心承担OIE相关工作,中监所承担CAC相关工作。

动物福利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与OIE相关的动物福利相关工作。

2.搜集汇总国内外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对国内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兽用生物制品

中国兽医药品

监察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兰州、上海、北京、长春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兽医生物制品领域相关工作。

2.跟踪OIE等国际组织兽医生物制品工作动态、标准制修订情况,提出我国对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有关国家兽医生物制品工作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措施,对国内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4.承担VICH相关工作。

兽医实验室管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兰州、上海、北京、长春兽医研究所

1.在我驻OIE代表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

2.搜集汇总国内外兽医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措施,对国内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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