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8-02
来源:河南省畜牧局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农业部《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3〕5号)和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畜牧业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河南省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农业部《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3〕5号)和省局《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豫牧〔2013〕24号)的要求,针对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全省将继续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目标,以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物质及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畜禽养殖行为,切实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畜产品及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畜禽养殖行为更加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畜产品中“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平稳上升,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2.整治重点。重点品种: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问题多发地、生猪调出大县、肉牛肉羊养殖优势县和执法体系、质检体系不健全地区;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场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在养殖环节,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在收购贩运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在屠宰环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省局饲料处、执法总队,各地畜牧局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省局于3月26日下发了《河南省生鲜乳生产收购专项整治方案》(豫牧奶办〔2013〕5号),请遵照执行。
(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目标。饲料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饲料、饲料添加剂检测合格率保持平稳,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2.整治重点。 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以及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以及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查验或者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在饲料生产企业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活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加强饲料经营企业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依法查处销售“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的违法行为。加大“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的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责任单位:省局饲料处、执法总队,各地畜牧局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无GSP证经营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在生产环节,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在经营环节,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在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督,加大督导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和人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责任单位:省局医政药政处、执法总队,各地畜牧局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重大活动安排
1.3月份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检查。
2.4月份召开全省“瘦肉精”整治工作会议。
3.5月召开全省“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4.2月至9月,组织开展普法宣贯培训活动,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宣贯和“瘦肉精”执法规范为重点,举办区域性培训班。
5.6月和12月分别召开瘦肉精监管联席会议。
6.7月份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异地交叉检查。
7.5月和9月,开展重点区域“瘦肉精”拉网监测活动,在日常抽检的基础上,对2个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大县开展异地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建立健全抽检制度。
8.11月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9.2014年1月,对全年“瘦肉精”监管工作进行总结。
(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整治重大活动安排
1.1月至9月举办10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培训,主要培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品管部负责人。
2.3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交叉检查,抽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
3.5月份下达全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测和风险预警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4.7月至11月,选择10个饲料生产企业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活动。
5.12月对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重大活动安排
1.3月至12月份,制订并实施《河南省2013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省内重点监控计划,积极实施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3月至12月份,制订并实施《河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河南省兽药质量监督重点抽检计划》。
3.5月份召开全省兽药管理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强监管整治工作。
4.8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省兽药抗菌药整治专项检查,对兽药生产、经营重点区域和兽药市场进行重点整治和督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5.10月份开展兽用抗菌药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兽药使用者合理用药、规范用药。
6.11月进行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分析评估。
7.12月,全年检查考核。
8.2014年1月,专项整治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认真履责,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分管科室要具体抓,切实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专项行动,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同时要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地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在畜禽养殖、生鲜乳收购运输、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等各个环节,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违禁物质及制售假劣饲料兽药案件,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按照“五个一”宣传教育措施的要求,开展检查,查漏补缺,务必做到“五个到位”,即警示标语要刷写到位、承诺书要提交到位、有奖举报电话要公布到位、监管对象的警示栏要设立到位、宣教会要组织到位,促使从业人员保持警钟常鸣、充分知晓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凝聚正能量。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和监管对象的手机短信平台,充分发挥“短、平、快”手机短信的警示宣传作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涉牧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和监管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科学、理性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创新监管机制。各地要对近几年推行的备案制、责任制、“两书两制”、检打联动机制、涉案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和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集合打捆、组装配套,规范监管行为,发挥整体作用。在完善监管机制的基础上,要探索饲料、兽药行业的退出机制,严把进口,畅通出口,优胜劣汰,坚决吊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探索奖惩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严格执法、主动办案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被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通报批评。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加强系统内部沟通交流、协调与配合,依据职责系统内部各主管科室或综合执法机构分别整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统计相关监管数据(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月度)。每月28日前,各地畜牧局行政主管科室要分别将行政管理、许可、监管监测及督导检查等情况(要有做法和数据,数据尽量不要与综合执法统计的重复)分别报送省局相应处室,各地综合执法支队(省直管试点县执法大队)要将日常巡查排查、监管执法、监督抽检、“瘦肉精”三关监测、案件查处等情况及专项整治月报表报(详见附件2)省综合执法总队。同时,省、市、县三级各行政主管单位(分别为处、科、股室)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横向内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整治月报表抄送本局综合协调机构(分别为负责质管的处、科、股室)汇总,分级统一口径向当地政府食安办报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事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按照“五个一”宣传教育措施的要求,开展检查,查漏补缺,务必做到“五个到位”,即警示标语要刷写到位、承诺书要提交到位、有奖举报电话要公布到位、监管对象的警示栏要设立到位、宣教会要组织到位,促使从业人员保持警钟常鸣、充分知晓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凝聚正能量。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和监管对象的手机短信平台,充分发挥“短、平、快”手机短信的警示宣传作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涉牧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和监管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科学、理性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创新监管机制。各地要对近几年推行的备案制、责任制、“两书两制”、检打联动机制、涉案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和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集合打捆、组装配套,规范监管行为,发挥整体作用。在完善监管机制的基础上,要探索饲料、兽药行业的退出机制,严把进口,畅通出口,优胜劣汰,坚决吊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探索奖惩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严格执法、主动办案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被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通报批评。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加强系统内部沟通交流、协调与配合,依据职责系统内部各主管科室或综合执法机构分别整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统计相关监管数据(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月度)。每月28日前,各地畜牧局行政主管科室要分别将行政管理、许可、监管监测及督导检查等情况(要有做法和数据,数据尽量不要与综合执法统计的重复)分别报送省局相应处室,各地综合执法支队(省直管试点县执法大队)要将日常巡查排查、监管执法、监督抽检、“瘦肉精”三关监测、案件查处等情况及专项整治月报表报(详见附件2)省综合执法总队。同时,省、市、县三级各行政主管单位(分别为处、科、股室)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横向内部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整治月报表抄送本局综合协调机构(分别为负责质管的处、科、股室)汇总,分级统一口径向当地政府食安办报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事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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