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10万未检肉鸡流入市场 动监所所长获罪
时间:2013-06-26
来源:辽宁晚报
动监所徇私10万只“未检鸡”进市场
动监所从所长到协检员徇私,致使亲属家的十余万只未经检疫的肉食鸡流入市场;两名公安民警收缴赌资14.6万私自占有、房管所所长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水利局副局长滥用职权……
昨日(6月24日)上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鄢常贵通报了多起2012年以来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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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人员徇私致未检疫鸡流入市场
被告人董某48岁,原为兴城市动监局大寨乡动监所所长;被告人杨某57岁,原为兴城市动监局望海乡动监所协检员。
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董某在任兴城市动监局大寨乡动监所所长期间,在未对应检物品进行实际检疫的情况下,为其亲属开出三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8000余只未经检疫的肉食鸡流入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的行为,已经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董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杨某在任兴城市望海乡动监所协检员期间,在未对应检物品进行实际检疫的情况下,为畜主出具92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10万余只未经检疫的肉食鸡流入市场。
被告人杨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的行为,已经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2年3月22日,兴城市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杨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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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收缴14.6万元赌资私自占有
2012年3月,葫芦岛市公安局特种警察支队案件查处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孙某与该中队民警田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缴赌资14.6万元,未向支队报告,未上交赌资,私自占有。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后,市检察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孙某、田某立案侦查,同年6月4日决定对两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6月18日侦查终结,7月18日提起公诉。10月31日连山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田某有期徒刑10年。目前孙某、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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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04年至2011年初,犯罪嫌疑人蒋某在任连山区房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贿赂,为其违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共收受人民币37.2万元。与他人合谋私分公款32.59万元占为己有。
另据侦查,扣除家庭合法收入,犯罪嫌疑人蒋某仍有359.12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11年3月2日,连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对蒋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15日决定逮捕,5月27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3月30日,连山区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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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干部滥用职权被判刑
犯罪嫌疑人焦某,在任葫芦岛市连山区水利局副局长兼连山区海洋与渔业管理总站站长期间,于2005年12月份下旬伙同原连山区海洋与渔业管理总站海洋办主任王某滥用职权,违反辽宁省有关海域使用管理及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等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致使打渔山园区多支付动迁补偿费用近2000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18日,龙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焦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安某,在任建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11年3月在审批缴纳2011年度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滥用职权,致使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少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60余万元。2012年11月10日,建昌县法院对被告人安某以滥用职权罪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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