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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设“食品安全标准司”

时间:2013-06-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安全性审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昨公布,内设机构共21个,机关行政编制545名,比改革前均减少。

  整合加强7项职责

  国家发改委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卫计委加强职责主要包括:深化医改,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设食安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等

  增设部分机构,如体制改革司,承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设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设立综合监督局,加强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执法监督;设立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整合成立妇幼健康服务司、医政医管局。

  取消5职责下放5职责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此外,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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