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店卖人用药和原料药 被罚20000元
时间:2012-08-14
来源:本网采编
8月7日,记者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了解到,在开展“三打两建”活动中,该所加强对兽药经营单位的管理。上半年,该所执法人员分别在清新县太平镇查处一宗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生产许可证过期兽药案件、清新县太和镇查处一宗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用药及拆零销售原料药案件。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用药及拆零销售原料药
5月14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清新县太和镇新围村一兽药店涉嫌非法销售人用药及拆零销售原料药。对此,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店主经营的标称为南昌某化工生产的紫药水30瓶、标称为确山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40盒、标称为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注射液10%10箱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7箱、标称为紫光某集团生产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箱,经核对确认为人用药。
另外,标称为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庆大霉素1.669公斤、标称为河北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C8公斤、标称为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霉素37公斤、标称为佛山市南海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甲氧苄啶5公斤,经核对确认为原料药。
据执法人员介绍: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当事人逾期不作陈述申辩,因此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对此,执法人员依照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人用药和原料药;没收违法经营药品;处以违法经营人用药货值人民币二倍罚款;没收违法经营原料药所得;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原料药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2100元。
●饲料生产企业未对购进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
6月26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巡查中发现,在清新县龙颈镇石马旺洞桥头,一饲料生产企业未对购进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不全及标签不符合规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查明,该企业在采购原料时未对生产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也没有相关记录;其生产的成品没有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仪器没有启动的痕迹、记录。执法人员在仓库、车间、实验室、办公室多处取证,并对法人代表、厂长、工人进行询问取证,确认该店采购、生产、销售中未有全面、客观、详实的记录,产品标签所登记的内容是不全面不符合规定的。
执法人员经多次取证,调查核实后作如下处罚决定:责令7日内对产品标签进行整改;对当事人未对购进的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不依照相关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以上罚款共计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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