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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经营市场的现状及监管

时间:2011-07-18
来源:本网采编



  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作用是冲养殖户收购禽只。直接送到城市的酒店、宾馆涂在上桌。禽类是最容易感染疫病的动物之一,除了加强产地禽群的免疫、防疫之外,在流通和屠宰加工环节的检疫监管也不容忽视,否则有可能加速禽流感疫情发生和传播。特别是现在国际、国内的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家禽禽类流通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尤为重要。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谈谈我国活禽经营市场的现状。

  一、活禽经营市场的类型及现状

  1、迄今为止,在一些边远地区(尤其是山区),经济较为落后的地方以及经济发达城市的某个“死角”,活禽经营市场处于无人过或几乎无人监管的状态,墟日一到,从四面八方运来的活禽集中在集贸市场出售,交易的人群随意挑选、购买,用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随意运走。笔者曾了解到,在某大城市郊区公路边的一开阔地上,每天下午18时开始,陆续有小贩开着小货车、摩托车或骑着自行车,载着各类活禽在此集中交易,购买者也准时到位,约需要2~3小时才结束。交易结束后,在空地上随处可见鸡鸭粪便,鸡毛、鸭毛也到处飞扬却无人管,路过这里的行人大多掩鼻而行。

  2、在一些小镇的集贸市场,有人监管,商贩货养殖户运送禽只到市场内规定的地方出售,并且在市场档口的醒目处亮“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

  3、城市农贸市场凡有菜市场的地方都有难以统计的禽档数,经营活禽的业主在档口旁边设有炉灶,市场就地随意宰杀鸡、鸭、鹅等活禽,现场出售,造成污水四溅,臭气熏天,环境恶劣,污染严重,周边居民怨声载道。

  4、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设有专门的、大型的“三鸟批发市场”,有些城市还设有好几个市场,一个市场每天进出活禽10万~20万羽,甚至30万~40万羽。进场的禽只需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载的车辆则需除出具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同时还要经过消毒才能进场。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需要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腰查验有关档案,领证后方可出场。有关部门还会不定期到场抽检。有些城市只有一个批发市场,有些城市则正在筹建。以上列举的活禽经营市场类型难以包括适量繁多的经营场所。

  二、活禽经营市场的存在问题

  1、建筑设计不合理

  一再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均没哟按照国务院2006年89号文的要求设有独立或相对独立出入口,也没有与其他农产品分开经营。此外,活禽宰杀也没有另设区域,而且在禽档旁边宰杀,宰杀人员并没有严格划分交易区和生活区,导致人禽混居,有的楼下是禽类交易市场,后面就是生活场所。这样很容易造成疫病的转播,也不利已防疫消毒工作。

  2、防疫设施不健全

  一是活禽交易市场受经营时间的影响,活禽经营场所、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屈居等清洗消毒工作不能定期进行,运载活禽的工具也没有清洗消毒就进出场了,特别是在城市和乡镇的农贸市场,这样不利于疫病的防疫和控制,甚至可能造成疫病的流行。二是在城市和乡镇的农贸市场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随便抛弃,升值有不法经营户将之违法出售的情况也有发生。三是没有实施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这样就不能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3、检疫手段落后

  意识受经营时间的限制,我们对禽类的检疫只能用原始、落后的感官检疫,即用肉眼根据禽类的外观(即动态、食态、静态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检疫。这种检疫方式对于胴体等产品的检疫,可以通过检查内脏、淋巴等器官和组织进行鉴定;而对于活禽的检疫,在没有实验室的签一下,证检出有特征性病变的病禽,对于在潜伏期的病禽是检不出的,这样势必会影响检疫工作的开展,使检疫工作形同虚设,禽类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将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是“三鸟批发市场”受经营时间的限制,影响了检疫的炒作程序。现在,对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只出具检疫证明,而没有加挂验讫标志。按《动物检疫法》的要求,经检疫的合格禽类,必须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和加挂检疫验讫标志(即在鸡腿上加挂检疫验讫标志环),二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避免经营户钻空子,防止经营户将将病害禽和经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杂,套用我们开具的检疫证明,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

  4、缺乏管理体系

  活禽各经营市场缺乏严格的监管体系。意识对于他们的经营行为,没有一个主管部门,有的市场是由几个经营户合伙租赁的,没有负责人,各司其政,根本不利于检疫等管理。二是活禽经营市场的经营时间不固定,没有固定的进货时间、销售时间也不固定,随时进货,随时交易,不利于检疫、监管工作的开展。三是受经营时间的影响,消毒工作不能定期进行,无法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

  三、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措施

  1、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2、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天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各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督。

  3、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交易行为监管力度

  借鉴深圳等大城市在这方面的经验,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规定凡是进入各个市场销售的禽类只能在规定的市场交易,进入市场的禽类,必须经过查证验物、抽样检测、出具证明和加挂验讫标志等环节后方可入场销售,严防疫病传入。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即禽类产品行为。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4、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一各级部门要严格规范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条件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活禽宰杀、销售分离制度:即宰杀区域与销售区域必须相隔一段距离,而且需要阻隔物加以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佩戴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二按照国务院2006年89号文的要求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5、加大科普宣传工作力度,实现群防群控

  加强对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市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应道消费者转变宰杀活禽的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科学、文明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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