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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进入依法管理新时期

时间:2011-06-02
来源:山东日报



  《山东省畜禽养殖办法》开始施行,这标志着畜牧养殖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新时期。该《办法》综合了动物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定,更加有利于养殖者综合执行,监管者综合执法,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养殖业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实现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出台的养殖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发展畜禽养殖业不仅要实行畜禽养殖规划布局制度,还要实行划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制度,这可以说是养殖业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办法》规定,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关闭或者搬迁,控制养殖区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对适合养殖区内兴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和必备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还明确了畜禽养殖备案制度,明确了养殖备案标准,统一了生猪、牛、羊、家禽、兔的备案规模,规范了备案程序、备案内容及变备案等相关事项,明确了信息交流制度,明确规定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下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汇总上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备案,既可以实现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又能促进产业宏观调控,对于把握整个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该《办法》还依法规范了养殖行为,促进行业综合执法。

  《办法》在防疫环节对进场检疫、防疫消毒、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病死畜禽处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在投入品环节,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他投入品,建立兽药残留监测制度;在污物处理环节,规定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粪污无害化处理措施,鼓励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制备有机肥等循环模式;在档案管理环节,规定了养殖场(小区)的档案内容和管理要求;在执法合作,对养殖场(小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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