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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赴河南查瘦肉精猪肉 双汇已停牌

时间:2011-03-16
来源:《新京报》



双汇猪肉被曝用“瘦肉精”;3·15晚会曝锦湖轮胎原料掺假。

2007年9月17日,在南京举行的世界猪肉大会上,双汇集团设立了肉制品展台。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日,消费者熟悉的双汇集团旗下公司被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央视报道,双汇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河南孟州等地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顺利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

   18道检验不检瘦肉精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随处可见,但却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而且收购价格比普通猪还要贵一些。这种猪停喂“瘦肉精”一周后,送到他们厂里卖的时候就不容易被查出来。

   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养殖的生猪,也都卖到了济源双汇。

   “瘦肉精”猪肉检疫走过场

   央视记者发现,河南孟州市、沁阳市等十几家养猪场,都在养殖这种肌肉发达的“健美猪”,养猪户在饲料里偷偷添加“瘦肉精”,一千斤饲料加120克,从一百八九十斤喂到二百二三十斤重。这种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不但卖相好,而且还能多卖几十元钱。

   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

   “瘦肉精尿检”、生猪检疫等如同走过场,有的“尿检”甚至用人尿冒充,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一百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了这张证明,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健美猪”就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南京市场。

   ■ 查处

   农业部责成严肃处理

   据新华社电 有媒体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将“瘦肉精”监管作为监管工作重点。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

   农业部将彻查并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随后向社会公布。

   ■ 追访

   北京冷鲜肉销售未受影响

   昨日下午6时左右,京客隆、劲松洋华堂超市的所有双汇火腿肠等产品全部下架。不过,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未收到下架消息。

   沃尔玛有关负责人说,一旦有相关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超市会立即行动。

   物美集团发言人表示,已要求双汇公司出具最新检验报告,并通知各个门店,如果消费者对已购买的产品有疑虑,公司可进行登记。

   “我们都是唐山来的肉,没问题。”昨天,记者走访双汇位于草桥、芳城园小区的冷鲜肉连锁店,销售人员表示。

   连锁店一店员说,昨天上午双汇北京公司的经理和业务人员就通知他北京的肉没问题,“该怎么卖就怎么卖”。本报记者 刘洋 廖爱玲

   ■ 影响

   双汇上市公司宣布停牌

   本报讯 (记者李静)昨日下午,双汇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双汇发展跌停。昨日傍晚,双汇发展发布停牌公告。

   停牌公告中称,由于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属于该公司正在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注入资产,该公司正就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向相关方进行核实。由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双汇发展(000895)”将于2011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起停牌,待相关事项核实清楚后复牌。

   据了解,双汇集团总部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总资产100多亿元。年肉类总产量30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基地。

   ■ 解释

   “瘦肉精”肉可致人患瘤

   “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如果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的确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国内外的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 背景

   用“瘦肉精”可追刑责

   北京工商负责食品检测的人士介绍,目前“瘦肉精”是属于日常检测的项目,同时快速检测也能检测出来。据介绍,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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